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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医疗危险注意义务的判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
(6)未尽其他必要的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违反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唐任宽 邓建强 郭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