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损害防范知识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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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典型案例解析

第五章 门急诊案例

案例1 门诊输液中死亡

【病史摘要】
韩某,男性,56岁。因胸闷、咳嗽、呼吸困难伴脓痰1天于某年6月4日9时至某卫生院门诊就医。查体:T:38℃,R:120次/分,BP:150/80mmHg。呼吸音粗,肺部闻及湿啰音,腹式呼吸,面部发绀,咳嗽伴脓痰。初步诊断:1.肺部感染;2.支气管哮喘。给予阿莫西林、舒巴坦抗感染,盐酸氨溴索化痰治疗。10时许,皮试结果为阴性后,开始给予静脉输液治疗400ml,每分钟约40~50滴。10时30分左右,韩某突然气喘,呼吸困难,脸色、口唇发绀。初步考虑: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过敏性休克?立即停止输液,迅速给氧,10%葡萄糖250ml及地塞米松注射液20mg静脉滴注。患者突然休克,立即给予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mg,同时将患者放平,做胸外按压。紧急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时检查患者瞳孔散大,已经死亡。
【死亡原因】
6月1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所见:死者双上肢前臂皮肤未见明显皮试针眼。血液IgE检验结果:170IU/ml(参考值:0~0.35IU/ml)。鉴定意见:韩某死亡原因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
【患方陈述】
某卫生院在使用抗生素之前没有进行皮试,在患者病危之时抢救不够及时,转运过程中治疗措施不到位。
【医方陈述】
医方在治疗前已进行皮试检验且结果为阴性,患者病情发病突然,医方已尽到抢救治疗、及时转院等救治措施,医方不存在过错。
【评析】
根据现有资料,某卫生院对患者病情记载不够详细,缺乏抢救记录,表明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尸体检验时未见患者双上肢前臂皮肤有明显皮试针眼,但考虑皮试为皮内注射,其针眼在死亡后7天可能表现不明显,故医方给予韩某阿莫西林舒巴坦输液前,没有进行皮试的依据不足。
某卫生院在发现患者病情突发变化后,虽考虑到药物过敏反应所致的可能性,但对患者采取抢救措施治疗时,用地塞米松注射液静滴(250ml10%葡萄糖),没有及时应用其他抗过敏药物,且输液量不足,其抢救过程不规范,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某卫生院对韩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药物过敏反应的抢救过程不规范的过错,与韩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程度。
警示
依据临床用药规范的要求,部分药物使用前需进行皮试检验是基本的常识,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应该掌握,即使皮试结果为阴性,由于个体差异性的存在,在输注此类药物期间对患者也应进行严密观察,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而对过敏反应的抢救程序掌握也是临床医生的必备技能之一,本案中某卫生院虽为最基层机构,但明显忽视了对医师技能的培训、考核,以致在抢救的过程中,用药措施存在不规范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