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损害防范知识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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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错误出生——先天性左耳畸形

【病史摘要】
陈某于某年11月12日在某县妇幼保健院彩超检查报告单提示早孕。次年2月7日四维彩超检查报告单示:头颅光环清晰,胎儿面部显示不清,胎心率153次/分,胎动可见,脊柱连续,腹围12.7cm,股骨2.8cm,胎儿双手呈握拳状,羊水最大深度4.1cm,胎盘后壁,厚约2.3cm,0级,颈部未见脐带压迹。3月29日四维彩超检查报告单示:头颅光环清晰,胎儿面部显示欠清,胎心率144次/分,胎动可见,脊柱连续,中孕宫内单活胎。5月23日四维彩超检查报告单示:双顶径9.0cm,头围30.5cm,头颅光环清晰,胎心率136次/分,晚孕宫内单活胎,胎儿脐带绕颈。6月21日四维彩超检查报告单示:头位,左枕,面部显示不清,双顶径9.5cm,头围35.0cm,头颅光环清晰,胎心率138次/分,胎动可见,一侧上肢显示不清,提示晚孕宫内单活胎。上述各次检查报告均附有提示语:产前超声检查不能排除所有胎儿畸形,超声显示胎儿四肢,不能排除胎儿手指,脚趾异常;胎儿心脏检查只能排除部分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建议到上级医院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胎儿颜面,不包括耳朵及唇角。妊娠妇女腹壁脂肪层较厚,声像图显示欠佳。提示中孕宫内单活胎。
另据该院附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站特色服务(四维立体彩超)宣传单摘抄:拥有全县领先的实时四维成像系统,广泛用于检测胎儿、子宫附件、肝、胆、脾、胰、肾、膀胱、心脏、乳腺、前列腺、甲状腺等各种脏器。四维立体彩超属无损伤检查,还可以用于评估发育、遗传疾病引起的胎儿畸形、胎儿的异常等。
7月4日陈某之子因“发现声音嘶哑17小时,气促、喉中痰鸣半小时”至某县医院就诊。入院查体示成熟儿貌,刺激后哭声嘶哑。呼吸促、规则,可见轻度吸气性三凹征。头颅外观正常,前囟平,张力不高,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灵敏,左耳耳郭畸形,未见耳郭及耳舟,无耳骨,扪及肉性耳垂样物,未见外耳道。右耳无畸形。
【法医学检验】
法医临床学检验示陈某之子面部左右不对称,左侧颜面部发育欠佳,呈窄、平,右侧颜面部较圆、饱满,安静状态下,头偏向左侧,双眼向内斜视,颈部可向左右转动,双侧眼角至口角垂直距离:左侧4cm,右侧5cm。左耳畸形,可见肉性耳垂样物,未见耳郭及耳舟,无耳骨,右耳未见异常。
【患方陈述】
某县妇幼保健院产前超声检查中存在过失导致不当出生。
【医方陈述】
产前超声检查整个诊疗过程都符合规范、常规,四维立体彩超并不能排除胎儿面部畸形。
【评析】
本案中某县妇幼保健院对陈某孕中晚期行4次常规四维超声检查,结合就诊医院的病历资料记载和本次法医临床学检查,受检人存在左耳畸形,可见肉性耳垂样物,未见耳郭及耳舟,无耳骨;左侧颜面部发育欠佳的畸形。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证明诊断性超声给胎儿带来不良的生物危害,陈某之子存在的先天畸形多系自身发育所致,该先天性的缺陷并非该妇幼保健院直接导致,由此该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陈某之子存在的先天畸形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该妇幼保健院对陈某孕中晚期所行的常规四维超声检查对该胎儿解剖结构检查描述的详尽程度存在不足,医方的检查资料程式化提示中提及在胎儿心脏检查中存在的局限性,同时也又在宣传资料强调作为无损伤检查的四维立体彩超可以用于评估发育、遗传疾病引起的胎儿畸形、胎儿的异常等,虽然医方已告知颜面部检查不包括耳朵及唇角,但是医方未告知患方可能存在胎儿耳畸形以及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宣传单存在一定的告知不足过错,该过错与陈某之子左耳畸形的缺陷出生存在一定的关系。
【鉴定意见】
某县妇幼保健院对陈某的产前超声检查行为与患方存在的先天畸形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的告知不足与患方先天左耳畸形的缺陷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轻微责任程度。
警示
本案医方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产前检查,即使应用新的超声检查技术,也应确实注意到诊疗技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向前发展提高时,也不能脱离医学技术水平的实际状况,必须对作为B超辅助检查手段的局限充分认识,而不能一味宣传该技术在新型设备下的某些优势,从而使患者无法形成全面的认识而产生过度依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