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是什么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以前,各地在探索建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过程中,对于这个机构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认识是不尽一致的。虽然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名称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基本都冠名为“××区(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但一些地方在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表述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性质时,将其与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相类比,称之为“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或“派出工作机构”。这一表述表明,一些地方的同志对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性质还存在模糊认识。“工作机构”与“派出机构”其实具有不同性质,不能混为一谈。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即令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层面,也只是“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关于“派出”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对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的特点:一、它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二、它从属于派出它的机关,要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三、派出机关的任务主要是代表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委托,指导、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四、行政机关设立派出机关必须以法律规定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批准为依据。由上可以看出,地方组织法之所以作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的不同的规定,是根据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来考虑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的方式行使本级人大的部分权力,其因工作需要所设立的工作机构,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的,不拥有实体权力;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个人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在其辖区内设立的派出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代表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委托,指导、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其所进行的工作是具有职权性质的工作。明确法律规定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关”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对于我们准确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及其运行方式,准确理解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性质,依法履行好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具有不仅仅是字面不同的实际而又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