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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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释义】 本条是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做出相关奖励和补偿的规定。

(一)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传染病的发生,其结果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损害,实质上牵涉到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引发的是社会问题。因此,参与传染病处理的人员就不仅仅是政府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还包括社会上方方面面的人士,比如志愿者、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等等。对所有参加传染病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不论他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性质的工作,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这表明了政府对公民积极投身到社会公益活动中的精神的肯定。它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国难当头、匹夫有责”的良好情操和崇高的道德风尚,真正树立起团结一致、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精神气概,从而依靠群众的力量战胜传染病造成的损害。奖励的项目中经鉴定属于科技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申请科技奖,除科技奖以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二)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我们知道,参与传染病处理本身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参与传染病处理的人员面对的可能是传染病的各类病毒,也可能是引起中毒的某些有害物质。这些人员在从事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或者救治过程中自身健康极有可能被伤害,他们与一般患者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是由于参加传染病处理工作,履行自身的职责而致病、致残甚至死亡的。换而言之,他们是为了防止传染病蔓延扩散或者救治患者而使自身成为患者,甚至献出了生命。

对于这些因公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助和对死者的家属予以抚恤,这种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工作中身体所受伤害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对于因其他原因而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员,国家也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