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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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效力范围以及受本法约束的单位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一)本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所谓法律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约束与强制性。具体而言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者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域、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本条只是规定了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与强制作用。

关于法律对人的效力问题,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的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该国法律不适用。二是,属地主义,即一国的法律对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保护主义,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四是,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本法采取的是属地主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两部分人,一是,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二是,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外国单位以及无国籍人。本条规定:这两部分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什么采取属地主义?原因很简单:这是由控制传染病的要求所决定的。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在我国领域内一旦发生某一传染病,处于这个领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会受到威胁,都有可能染上传染病。因此,为了控制传染病,需要处于我国领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参与到预防控制工作中,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义务

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本法赋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一是,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任务,提高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医疗机构也承担了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二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有传染病的疫情报告职责。三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传染病病人以及易感人群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四是,医疗机构承担着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来救治传染病病人并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

为了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必然要采取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所采取的这些措施。

2.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采取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可能会询问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姓名、生活方式、生活经历、身体状况等情况,任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法律就此作了义务性的规定。

(三)在防治传染病的工作过程中,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行为规范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并设定相应的义务。某一社会关系这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的,以权利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又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在传染病防治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指引人们防治传染病的基本要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传染病防治一方面涉及到对传染病扩散的控制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又涉及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为了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条为人们规定上述法律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人们享有如下权利:

1.针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任何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应当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也是如此。为了规范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本法针对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等不同情况,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畜牧兽医部门,林业部门等。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但是,本法又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有利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病历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予以保密。又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如果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没有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其他要求,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2.针对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违法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提起诉讼。

本法针对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等不同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本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程序以及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在采取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未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律的规定,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