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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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何保障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休假的劳动者的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