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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该如何维权?
案例回放
赵女士今年57岁,去年经人介绍到南京一家公司打工贴补家用,约定月工资4000元。上了大半年班,她却只拿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与对方沟通未果后,赵女士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对方却表示:“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去仲裁也没用。”
赵女士之后又知道,这家公司以招退休人士“再就业”为名,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不在少数,自己也不是第一个被“坑”的员工。该公司这一做法是吃准退休的人被欠钱了也难以维权。
案例简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据2010年9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现实中,一些退休人员再就业遭遇欠薪等问题时,申请仲裁往往被告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对此,一名审理此类案件的资深法官表示,超龄工人就业时虽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他们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对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此时,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打工者可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