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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工作,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回放
马某因身份证遗失,于2013年8月11日借用朋友李某的身份证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且在公司也以李某自称。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因马某以李某身份入职,劳动合同上是李某的信息,马某无法以自己身份申报工伤,故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作,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马某虽冒用了他人名字,但马某实际上为电子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电子公司管理,同时电子公司支付马某劳动报酬,电子公司与马某间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仲裁委确认马某与电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