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务指南:法规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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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款”有效吗?

案例回放

2012年10月8日,李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

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为公司提供劳动。

2015年11月1日李某离职,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1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00元。

案例简析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李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动顺延条款”代替新的合同不能保障其合法权利,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应该支付两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故李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