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通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侵犯员工名誉权?
案例回放
某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了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先后向员工住址送达解除通知、邮寄解除通知文件,直至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可是,有员工回到单位找人力资源部理论,说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通告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公司赔偿。
该公司想知道,这种做法真的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吗?
案例简析
侵犯名誉权主要方式包括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员工时,若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评价员工的情形,则可以基于内部管理关系做出相应处理决定。这种处理行为即使有错误,损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名誉,也应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本案中,如果该公司在员工违纪事实认定和处理程序上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权。但这不意味着该单位在员工旷工事实已经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不能按照相关法定处理程序送达解除通知。
所以,用人单位采取法定形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