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销辞职申请?
案例回放
2012年12月30日,黄某进入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为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7日,黄某以家庭原因和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2013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黄某,其辞职申请已经公司上级批准,要求黄某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确认黄某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1月27日下午,黄某至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见淋巴细胞,未见肿瘤细胞,医嘱建议休息4天。当天中午,黄某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今天是我的最后工作日,但公司与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而我也因为工作太忙一直没有时间去体检。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我将讨论并决定正式解聘日。”2013年12月1日,黄某再次发电子邮件给公司,告知公司其病情,并称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事项以后再谈。2013年12月10日,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黄某的退工单原件、劳动手册原件以及催促归还公司物品的通知。
2014年1月15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按10000元/月标准支付其2013年11月27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黄某未获仲裁支持后,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否撤销辞职申请。
黄某认为,其就诊确认疾病时,正处于提前一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内,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医疗期中,有权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原合同。
公司认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系形成权,一经做出,不能撤销。黄某辞职行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单位亦因此而被约束,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黄某的撤销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规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黄某于2013年10月27日以家庭原因和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13年11月3日,公司同意其辞职,并确定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11月27日,故本案系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非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黄某以处于医疗期为由,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1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2013年11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