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否必须由劳动者先提出休假申请?
案例回放
2009年10月19日,刘某到某科技公司从事硬件工程师工作。2010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科技公司未安排刘某休过带薪年休假,并以刘某从未向科技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015年10月26日,刘某向科技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科技公司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向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科技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刘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休年休假是否必须劳动者先行提出休假申请以及因未休年休假支付的300%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
本案中,科技公司认为,刘某从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应视为刘某自己放弃休假,所以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意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何时安排、何时批准的主动权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此种同意应为明示同意,不能将劳动者的“未申请”视为同意;年度内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跨年度休年休假还是放弃休假。
用人单位在不安排劳动者足额享受年休假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义务。
因此,本案中的科技公司以刘某未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安排休假并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