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就不用支付加班费吗?
案例回放
某玩具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线上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包装车间员工每完成一件包装任务计薪0.5元。有时公司为了赶进度,即使员工完成了当日包装任务,也会多安排一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并仍按照每件0.5元计薪。
到了年底,部分员工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已经按照计薪标准核发过计件工资了,不应该再支付加班费。
那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是否应当获得加班费?
案例简析
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平均生产率核定劳动定额后,按照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数量和预先测算的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既然员工的计件单价已经确定,那么无论员工生产多少产品都应当按照这个单价来计算,片面地理解“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
依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计件工作的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如果企业还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劳动,那么企业应当按照相应延长劳动的时间核发加班费。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