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逻辑(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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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吗——中国经验的启示本文最初系为国际经济学会“市场与社会主义:中国与越南的经验和启示”圆桌会议(香港科技大学,2005年1月14—15日)而准备。自该演讲以来,本文已进行了大幅修改。作者感谢所有参与者,特别是王一江所提供的有价值的评论。本文英文文本发表于科尔内和钱颖一编的《市场与社会主义》(Market and Socialism)一书中。此次中文文本发表时,作者对部分参考文献的正式出版时间作了订正。本文由汪洪波翻译,特此致谢。

引言

什么是市场社会主义?尽管不同学者可能持有不同看法,但一个普遍为人所接受的定义是: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公共(“全民”)拥有企业所有权而其经济决策由市场价格调节的经济体制。简言之,市场社会主义即公有制加市场机制。有关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厘清,参见科尔内(Kornai,2008)。在实践中,公有制通常采取国有制的形式,即国家(政府)作为所有企业的法律所有人。这里,所有制由索取剩余权及对管理的控制权来定义。

按照这一定义,中国的经济改革进程可被视为一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市场社会主义试验。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未试图放弃过社会主义,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亦一直坚持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然而自1979年以来,中国政府实际上尝试将市场价格体制引入其国有制占主导的经济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内外学者都将中国的改革解释为一种“市场导向的改革”。在1984年之前,官方的改革目标是通过引入一些处于边缘地位的市场成分来提高和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1984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被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正式采纳为改革的目标模型。在当时的中文词汇里,“商品经济”或多或少是“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的“软”版本。加上定语“有计划的”,部分是为避免意识形态争议,部分是因为政府对市场体制并无充分的信心。1992年,即改革起步13年之后,中共十四大最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纳为改革的目标模型,“市场经济”由此合法化。

在此,我需要指出,尽管我将中国的经济改革解释为一场“市场社会主义”的试验,但我的意思不是说中国政府曾有过任何经济应该纯粹国有的意图。相反,即使在改革前的时代,在中国也有非国有部门(主要为城市集体所有企业与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国有部门并存。自改革以来,私有工商业、乡镇企业与外国投资企业发展迅速。结果,就所有制结构而言,今天的中国经济更像一个“混合经济”。在工业部门,国有企业约占产出的1/3,甚至更少。另外,即使一些所谓的“国有企业”也有非国有持股人。然而,在中国的官方表述中,非国有部门只能是对国有制的“补充”,而国有制必须永远保持其在整个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中国的改革是一场市场社会主义的试验,而非一场“混合经济”的试验。我之后将论证,国有部门的萎缩本身即是国有制与市场竞争间不相容的有力证据。

市场社会主义的关键问题是,国有制与市场竞争是否相容。在中国,经济学家们对这一问题持不同甚至相左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被称为“竞争学派”)认为,只要存在“充分竞争”,所有制即无关紧要,国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容;竞争而非所有制才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需要对国有企业做的,是将企业与政府分离(政企分开),给予企业充分自主权,并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尽管到20世纪90年代晚期这一观点仍或明或暗地得到多数中国经济学家的支持,且在改革的大多数时间里一直是指导改革政策构思的官方观点,但林毅夫或许是这一学派最著名的代表。参见林毅夫、蔡昉和李周(Lin, Cai and Li,1998)。另一批经济学家(被称为“产权学派”)辩称: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之上的,唯有在私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市场经济才能有效率地运作!因此,市场经济体系要成功建立,民营化不可避免。我本人被一些学者引为产权学派的代表之一。早在1986年我就主张,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参见张维迎(1986,1999)。

中国经济改革令人惊叹的表现(就GDP增长与其他经济指标而言)也被一些国外经济学家引为市场竞争可以独立于所有制结构,经济甚至可以在缺乏产权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取得巨大成功的证据。这一观点尤其得到斯蒂格利茨的附和(Stiglitz,1994)。

基于中国改革的经验及作者过去的研究,本文认为,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不可能独立于所有制结构。我赞同普特曼(Louis Putterman)的论点,即中国的经验已表明:除非政府通过立法或政策对私有企业的增长设置强大的障碍,否则,市场社会主义几乎没有长期存活的可能性(Putterman,2008)。特别地,我将证明:

(1)在国有经济中,“充分竞争”必然是过度竞争。就社会效率而言,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可能非常具有破坏性。

(2)国有制下的竞争可能导致过度准入。

(3)市场经济中的声誉机制在国有制下不起作用。

(4)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下无法长期生存,竞争最终将导致国有企业的民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