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或恶性)竞争
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每个竞争性经济都是帕累托最优的;每个帕累托最优配置都可以通过使用市场机制而获得。市场经济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厂商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在竞争市场中,一个最大化利润企业的最优定价原则意味着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后者即社会最优的条件之一。在现实中,由于外部性与市场权力的存在,试图最大化利润的努力不总是导致帕累托最优,市场可能失效。然而,在适当的政府干预下,市场竞争仍然可以趋近经济的配置效率。
计划经济是无效率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中央计划者没有充分的信息去做出正确的决策,部分原因是因为企业没有最大化利润,这一观点已被广泛接受。市场社会主义不拒绝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相反,它建立在这些基本定理的基础上(Stiglitz,1994)。它设想市场竞争可以被完美地植入国有经济中,且只要国有企业受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动,社会主义即可以获得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的效率。
尽管没有被人明确加以表述,但这一直是指引中国经济改革过程的潜在基本理念。中国的国有部门改革始于将决策权(包括对生产、投资和定价的决策权)授予经理人,并提供分享奖金和利润的激励方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经理人的自主权程度是衡量改革进程及其成功与否的一项基本的官方标准。形形色色的改革政策先后付诸实施,以提高经理人自主性和市场竞争力(Groves等,1994;张维迎,1997)。其设想是:一旦国有企业管理层能够自己决策并在市场上互相竞争,改革即大功告成。
大致来说,到1995年,大多数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几乎已能自由决定生产并互相竞争,他们甚至不需要向政府(“所有人”)派发红利。换句话说,他们享受与其资本主义同行同等的自由,却不承担任何股本成本。然而,后果却令人惊讶,与预期大相径庭。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时有报道称许多国有企业彼此竞相压低价格,产品价格被故意定得低于边际成本,国有部门蒙受了巨大损失。中国媒体把这种定价行为叫作“恶性竞争”,我称之为“过度竞争”。过度(或恶性)竞争曾变得如此严重,以致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年中不得不发出一份管理性文件禁止国有企业降价,这成为放开价格政策的一次重大倒退。
在西方市场经济中,除了存在占支配地位的厂商试图通过赶走其竞争者而垄断市场的情形外,在没有厂商有望垄断市场的竞争性部门里,我们极少观察到如此大规模的过度竞争。为什么过度竞争存在于转型的中国经济之中?在什么特定条件下,国有企业会做出此类定价行为?
在张维迎和马捷1999年发表的文章中,我们建立了一个探讨这些问题的理论模型。我们的基本论点是,源于所有制的扭曲可能诱使经理人从事过度竞争性行为。在传统理论中,厂商的目标由利润函数或某个与利润成比例的变量概括。利润最大化可以是对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甚至上市的私有企业目标的良好近似,但它肯定不是国有企业目标的良好近似。让我对此做详细的解释。
任何经济决策都会产生收益和成本。完全的私有制可以理解为决策者对经济决策的收益与成本的完全内化。因此,在公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用经理人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对其在公司成本中所占份额的比来衡量所有制的扭曲。在静态模型中,这里的收入和成本应该理解为一项生产决定所导致的永久现金流的贴现值。如果经理人的收入份额用β表示,成本份额用α表示,则所有制扭曲可以用γ=β/α来衡量:γ=1,意味着没有所有制扭曲;当γ≠1时,扭曲产生;γ离1越远,扭曲越严重。
我们假定,不论企业的所有权如何,经理人都最大化他自己的效用(等于其个人收入减去个人成本)。在私人所有人控制的企业中,β=α=1, γ=1,即经理人对收入和成本均负全责,不存在所有制扭曲。不论市场结构如何,利润最大化行为都不会导致过度竞争。即使在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即β<1, α<1的情况下,只要β=α>0, γ=1仍然成立,则不存在所有制扭曲。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目标函数仍然等价于利润最大化,过度竞争不会出现。
然而,在经理人的收入份额与其成本份额不等——α≠β,因此γ≠1——的情形下,经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不同于利润最大化行为。在静态古诺模型中,容易证明,当所有权扭曲足够大时(γ足够大),经理人的最优选择将把价格设在边际成本之下,过度竞争将会发生。这个模型演示在图3-1中,其中经理人的最优价格低于边际成本。此外,γ>1的企业数量越多,需求越有弹性,竞争则越可能过度。
图3-1 所有权扭曲与过度竞争
注:MR为边际收益,MC为边际成本。
这一理论模型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国有企业在转型的中国经济中的竞争行为。在改革前的中国,国有企业的收入和成本都纳入中央预算,生产决策由政府部门做出,价格也由政府部门固定。自改革以来,经理人获得了相当的生产决策权。与此同时,各种激励机制被引入国有部门(张维迎,1997)。尽管许多激励合约通常是以利润为基础的,但给经理人的金钱奖励与非金钱好处很大程度上更依赖于销售收入而非成本。其原因是,衡量销售收入比衡量成本要容易得多。通常,收入在销售后立即在账目上实现,而生产成本则可能轻易地被分散到一段长得多的时期上。此外,鉴于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任命基于短期合同(明确的或不明确的),经理人完全有动机挣快钱。如图3-2所示,后者可以通过延缓成本分摊而操纵会计账目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例如,据广泛报道,国有企业经理人经常低报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类型的可测量成本,从而拖延技术更新。他们甚至通过拖欠国有银行贷款来“创造”利润。另外,除非经理人是企业的所有人之一,否则许多成本时常无法核算。结果,国有企业经理人在销售收入中的份额通常大于他必须承担的生产成本份额,即使激励合同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把今天的国有企业称之为γ>1的企业。这解释了为什么过度竞争会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主导的竞争性产业中发生。
图3-2 成本操纵行为图示
注:经理人通过延缓成本分摊,造成初期账面成本低于真实成本的效果。
我们也可以在霍尔姆斯特罗姆和米尔格罗姆的多项任务模型的框架内,重新解释国有企业的过度竞争(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在这一架构内,经理人有两项任务:增加收入和控制成本。鉴于成本更难观测,基于收入的激励超过基于成本的激励。总的激励将被扭曲,有利于收入最大化而非利润最大化。过度竞争将随之而来。
为完成我的论证,我必须讨论在西方私有经济中所有制与管理的分离,为何没有导致像在中国的国有制中发生的过度竞争盛行的问题。我相信,根本原因在于所有制的本性。国家所有人与私人所有人之间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差别。诚如斯科利瓦斯所辩称的,即使在西方上市公司中,鉴于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及其导致的运营决策复杂性也可能使企业偏离利润最大化选择(Sklivas,1987)。然而,这些公司里的私人股东有足够的动机去设计针对其经理人的激励方案并监督他们,从而使γ尽可能接近1,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绩效相关。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大家都是所有人,意味着根本没有所有人。作为企业的原始所有人,人民不仅缺乏相关信息,也缺乏可监督其经理人的有效手段。由于“搭便车”问题之故,他们不可能有动机去为其代理人提供激励,甚至连(作为所有人的)自我激励都没有。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原始所有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当所有人群体的规模与国有部门的规模十分庞大时——正如中国的情形一样,尤其如此(张维迎,1998a)。国家通过一条长长的委托链,充当国有企业的法律所有人。然而,国家是由政客(古希腊原意指献身政治事业的人)与官僚管理的。政客与官僚均无任何对企业利润的合法索取权。作为代理人的官僚遭受与国有企业经理人一样的激励扭曲,他们也不会在其职位上待太久,他们为什么要像私人所有者一样作为,使γ接近1呢?官僚经常与经理人串谋滥用国有资产而不是监督经理人,就毫不奇怪了。即使官僚有为经理人设计激励相容的合约的企图,但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这样的激励不可避免地也是“千人一面”型的。考虑到企业在诸多方面彼此各异,“千人一面”的合约只能包含十分有限的控制变量。结果,经理人自主权意味着由内部人控制,经理人将享有过度的操纵账目的自由。这样,过度竞争更容易发生。
国有经济与西方私有经济之间另一重要的差别是,在西方经济中,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劳动市场在管束和激励经理人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鉴于所有生产资料都归单一的国家所有人所有,这两种机制在国有经济中都不存在。这意味着,国家所有人所拥有的信息和可资管束经理人的手段都少得多。当经理人的声誉在市场上不受重视时,经理人怎么会像在西方经济中所看到的那样,有任何建立良好声誉的激励呢?
综上所述,我在本节中论证道,当国有企业被赋予决策自主权时,在中国所观察到的产品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将价格设成低于边际成本)则是国有制的自然现象了。其具有普遍意义的含义是,在国有经济中,“充分”竞争必然是过度竞争,“完全”竞争与帕累托最优不一致。当竞争学派辩称只要产品市场中存在足够竞争,所有制即无关时(Stiglitz,1994;林毅夫等,1998),其隐含的假设是竞争行为独立于所有权结构。然而中国的经验已经表明,竞争行为不可能独立于所有权结构。没有所有制的根本性变革,“充分竞争”可能是非常具有破坏性的。
给定价格被定在边际成本之下,国有企业如何长期生存呢?答案是,国有企业或明或暗地得到政府补贴,原因即在于软预算约束(科尔内,1986)。如果没有政府补贴,过度竞争最终将导致国有企业的崩溃。其含义是,随着政府预算被耗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将随之而来。我将在后文中进一步讨论民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