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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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3.1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体系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是工程项目确立后进入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涉及面比较广。从国家和地方的政府职能配置来看,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当事人监督

当事人监督即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由于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监督往往最积极,也最有效,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

(2)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做了如下规定。

①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即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如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之一的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向社会透明,以方便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时,都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因此,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