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盐业体制改革的渐进化
尽管日本《盐事业法》确定于1997年4月1日废除盐业专卖制度,但出于改革稳健性的考虑,同时培育日本国内制盐企业的自立能力,设置了5年的改革过渡期。除变更管制机构以外,其专卖政策基本未作调整,继续由政府对盐业实施规制。同时,还配套了三年结构改革期,优化盐业市场结构,保证国内市场食料用盐的供给(140万吨左右),为盐业管制向市场化迈进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并且,2002年日本由国家投资成立了盐事业中心,专门负责食盐的平价供给和国家食盐储备。这意味着日本政府对盐业的管制并没结束,只是以一种新的管制制度取代时过境迁的专卖制度而已。(8)日本最终于2005年4月1日实现了盐业的完全市场化。
在过渡期间,日本政府确立了四项基本措施:(1)进口方面的限制。对工业用盐以外的一般用盐的进口实施政府控制,只有盐事业中心才具有进口权。(2)批发商资格的限制。对1997年之后申请设立的一般用盐批发业务的申请者实施资格审批制,申请者需具有5年以上同业业务经验。(3)流通渠道的限制。制盐企业必须通过盐事业中心、批发商的渠道将盐销售给零售商。(4)设立专项资金(300亿日元),主要用来补贴制盐企业和批发商破产、设备投资补贴等。(9)
为应对来自中国的出口盐的竞争压力,(10)2001年初,大藏省第二次设立了烟业等事业审议会盐业小委会,经讨论和与社会各界的意见交换,达成了保护本国制盐企业的共识,认为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现存的国内7家制盐企业最终会全面亏损,被迫破产。为此,根据日本盐工业会和日本盐事业中心的要求,日本政府决定设立3年结构改革期,并采取以下四项措施:(1)从2002年4月1日起,废除进口规制,实现盐进口自由化;(2)从2002年4月1日起,废除对批发商和流通渠道的规制,实现盐的自由买卖和流通;(3)在3年结构改革期间,对来自中国的出口盐征收特别关税,税率递减,到2005年4月1日起恢复至正常水平;(11)(4)由政府(148亿日元)、制盐企业(26亿日元)、批发商联合会(2亿日元)出资设置构造改革资金(176亿日元),主要用于制盐企业的主动破产和批发商的合理化补贴。
可见,日本废除盐业专卖制度,并不表示取消盐业管制,而是根据其独特的资源条件、特殊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等,实行了一种新的经济性管制制度。为此,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目前盐业产业条件以及市场监管环境等,我们需要审慎选择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和改革路径,积极稳妥、有序渐进地推进我国食盐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