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盐经营市场化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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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培育成熟食盐市场经营主体的措施

一、国家层面的措施

1. 设计好食盐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式

食盐管理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只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盐业管理体制的历史和现状,要有一个较充分的过渡期。过渡期对于面临食盐管理体制改革的食盐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有100年的专卖历史,经过3年结构改革期、8年过渡期,才完成市场化改革。如果从改革盐业专卖制度进入国家决策层面算起到实现完全市场化,前后共用了23年时间。因此,在此特殊时期,如果能够未雨绸缪,充分做好食盐管理体制改革前的准备工作,食盐管理体制改革就会事半功倍,少走很多弯路。另外,改革初期可能存在扰动和风险,如果短期内食盐价格无法下降或市场秩序陷入混乱,那么改革成本将大幅上升。

因此,科学设计食盐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式是改革的关键,也是培育成熟食盐市场经营主体的前提条件。

2. 出台食盐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食盐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18)(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而省(市、区)地方政府则相应出台类似“关于鼓励食盐行业整合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类的文件,着力破解食盐行业“低、小、散”难题,引导和鼓励以省级食盐企业和盐业公司为龙头企业的资产重组、整合、改制,支持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的收购兼并,通过产业链的整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优化食盐企业和盐业公司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全面促进食盐企业和盐业公司做大、做强、做优,为确保食盐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在“指导意见”和“意见”中,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目标,以及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和做出明确说明。如剥离目前盐业公司承担的食盐计划编制、食盐监管等行政职能,并将盐业公司中从事行业管理、盐政稽查的工作人员划归政府相关部门,使盐业公司轻装上阵,成为真正的食盐市场经营主体。

3. 扶持产销一体化的食盐经营主体

产销一体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食盐和多品种盐加工或经营企业为龙头,把食盐和多品种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系起来,形成一体化经济利益集团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可以把分散的食盐和多品种盐生产纳入统一的生产经营体系,是解决食盐和多品种盐产销脱节、扩展多品种盐转化增值、提高食盐行业效益的重要途径。

食盐产销一体化是盐业企业组织发展的共同趋势,是现代食盐行业的发展方向。然而,食盐产销一体化企业组织的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财政、金融、物价、工商、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诸多部门。在现有情况下,仅靠食盐企业和盐业公司的力量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资金保证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加以引导、组织和帮助,为推广产销一体化经营创造条件。

4. 出台《食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选择适当时机废除《食盐专营办法》,尽快出台《食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食盐经营者。明确食盐行业的公益性、基础性地位,仿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9)《药品管理法》(20)出台食盐经营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只有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食盐经营主体才能从事食盐经营业务(食盐市场经营主体准入与退出条件见附录一)。如规定只有“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盐经营许可证)齐全,且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A级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才能进入食盐市场。而参与特许经营的食盐经营主体数量以竞争需要为限,防范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

5. 设立食盐事业中心

由国家出资设立食盐事业中心,承担食盐的储备和平价供应职责,应对食盐市场的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食盐事业中心,性质为公益法人,属于非营利机构,可授权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代行食盐事业中心部分职能。其职责包括:食盐的平价供应和国家储备;市场经营食盐产品的质量检测;食盐生产、进口和经营方面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公布;食盐生产、进口和经营方面的政策建议等研究;对食盐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的指导等。

6. 建立健全食盐管理法律法规

在食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应以《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为上位法,梳理现有食盐管理法规,建立健全《食盐管理条例》《食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反不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加以确立,明确盐业公司只需承担经营职能,管理职能则分别由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承担,从盐业公司剥离出来的盐务管理局则可承担相应的盐政管理工作。完善食盐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审查条件,明确各食盐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防范食盐市场的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过度竞争以及竞争不足等,以促进各类食盐经营企业的健康成长。

国家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要把培育成熟食盐市场经营主体作为其职能之一,应该注重食盐市场经营主体章程的制定和其章程范围内的运作行为,包括指导监督其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治理结构;建立起动态性、完整性的信用信息制度,经营主体行业自律性制度等,帮助经营主体提高综合素质,使经营主体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