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品期货交割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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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货单交割

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主动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提货单交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首创,在铁矿石I1405合约上首次执行。之所以选择铁矿石进行创新,是因为铁矿石单位价值较低,我国对进口铁矿石的依存度极高,相当数量的进口铁矿石通过水运到达港口。如果铁矿石像其他商品一样运送到指定交割仓库,相同的交割成本对铁矿石期货影响会更大,交割成本偏高会降低交易双方参与交割的意愿。使用提货单交割可以节省出入库、短倒、逆向物流等费用,提高交割效率,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当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铁矿石也可以采用厂库标准仓单或仓库标准仓单交割,从而增加套期保值者的选择余地。

(一)交割流程

传统的交割方式下,买卖双方的机会是均等的,符合条件的任何一方想要交割,只要持有期货合约至最后交易日,双方提出交割申请,不需要获得对方的响应,就都可以实现交割,因此交割的触发条件较为宽泛,而且卖方有交割选择权,买方一般处于不利的位置。提货单交割则是买方先提意向,卖方响应后,方能进入交割环节,所以只有在双方都有利的情况下,才能触发交割,因此不会对某一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并且提货单交割比期货转现货更能节约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

1.配对

提货单交割流程主要包括配对环节和交收环节。配对环节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时间的规定比较严格,只能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由买方提出。配对的流程如下:交易日如果有买方申请交割意向,交易所在闭市后公布买方的申请数量和地点;卖方客户在买方提出意向申请的第2个交易日下午14:00以前,可以提交交割申请(该日为配对日),交易所在该日公布配对结果,闭市后,交割配对持仓按结算价平仓,买卖双方可协商货物交收事宜;通知日(是指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3个自然日,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通知日后第三个自然日(如不是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须补足不足的款项,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金准备金中划转。

2.货物交收

货物交收是始于卸货,止于交易所收到经三方(买卖方、港口)确认后的提货单并完成货款、物权划转的过程。卖方在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三个自然日(如第三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有关的信息发送至交易所。交易所再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卖方在卸货前至少十小时通知买方,买卖双方需到场监收。买方委托的质检机构在卸货过程中或堆垛过程中抽样检测。卸货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就《交收确认通知单》进行确认。对于保税商品,买方需要进口报关的,持《保税交割结算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提货单交割的交货地点由交易所指定,一般在港口或码头。传统的仓单与提货单的内容差别很小,都是卖方签发给买方的实物提货凭证,具体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品质、存放地点、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签发日期等,并且需经过买方、卖方、存货港口盖章确认。

提货单交割的交收环节与传统的标准仓单交割流程相比要复杂一些,与实际的贸易相比,增加了交易所和第三方质检机构,所以在提货单交割中,涉及的交割主体包括交割双方、期货公司、交易所、质检机构及存货港口(由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港口)。由于多了监管和质检,增强了货物交收环节的安全性。

3.提货单交割与仓单交割的区别

与仓单交割相比较,提货单交割除在交割时间上规定更严、交割条件上不属于强制性交割、交割费用更低外,在其他方面也和仓单交割有一些区别。

(1)交割主体上。两者在交割主体上基本相同,但提货单交割涉及港口主要是为了“海漂货”落地,确定提货港口。而在仓单交割中,涉及港口则是因为交割货物要出入港口,且在安排货物出入库和质检方面,交割仓库承担的职责更多。

(2)质量检验上。仓单交割由交割仓库选择质检机构,检验费用由卖方负担,当买方对出库产品有质量异议时,则由买方指定质检机构复检,如果复检结果和之前结果相比较处于合理范围,则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交割仓库承担。在提货单交割中,是买方选择质检机构,费用也是由买方承担。如果有异议需要复检时,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复检,如果复检结果和之前结果相比较处于合理范围,则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由买方承担。

(3)在交割流程上。仓单交割是先将货物送入交割仓库,进入第三方监管处,然后再配对、交收,且配对后至货权实际转移的时间很短。提货单交割是先配对,后交付,尤其是“海漂货”在配对后离货权实际转移还有一段时间,这是因为货物到港需完成报关等手续后,才能完成交付。

(二)实施效果

提货单交割既然是大连商品交易所在交割制度方面的创新,那么创新的效果如何呢?按照交易所的规定,铁矿石I1405合约首次实行该种交割方式,从现实情况来看,结果并不理想。截至2014年4月1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成功收到的首批铁矿石提货单买方意向申请,分别为日照港800手、连云港400手、青岛港400手,但是由于没有卖方申请,最后无法成交。从铁矿石上市以来的实物交割情况(见表2-8)看,铁矿石2013年上市以来至2017年,基本都是仓单交割,仅在2016年有提货单交割(I1604合约)。这使得市场对这一创新的关注度显著下降。究其原因,一方面跟现货市场有关系,另一方面也跟合约本身的设计有关系。

表2-8 铁矿石交割一览表

第一,从合约本身设计来看,最低4万吨(400手)的交割量规定过高。铁矿石期货自2013年10月18日上市以来,交投氛围较为活跃,运行稳健,各合约进入交割月后,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趋合较好,因此,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缺少套利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当临近交割月时,现货企业通常会选择移仓换月,导致进入交割月时持仓超过400手的卖方客户不多,满足交易所交割条件的客户人数就更少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货单交割由买方申请后,需有卖方申请才能配对,当卖方客户人数不足时,自然会影响交割率。数据显示,在I1405、I1409、I1501合约提货单申请期内,卖方满足提货单交割申请持仓要求的客户数分别为3个、6个和9个,分别只占合约一般法人客户数的13.9%、21.6%和19.2%。另外,在我国钢铁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许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次购买太多更会加大现金流的压力,且在现货市场,钢铁商单笔成交在1万~2万吨的占比最高。在该种交割方式不被交易者响应的情况下,交易所于2015年10月23日对铁矿石期货交割细则进行了修订,将提货单交割的最小单位从4万吨或其整数倍降至1万吨或其整数倍,新规则自I1601合约开始执行。交易所的出发点是希望随着交割门槛的降低,在提货单本身交割费用比仓单交割更有优势、现货市场价格趋低、交易商对交割成本敏感的情况下,能够增加双方尤其是卖方入市交割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但由于近几年,国家实行去产能计划,钢企资金链紧张,企业赢利能力普遍低下,甚至发生亏损,钢企进口铁矿石的库存周转天数普遍下降。现货市场,铁矿石价格虽波动频繁,但基本上在一定区间内振荡,大幅上涨的频率较低。

第二,铁矿石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影响了交割的积极性。近年来,大宗商品价格下跌趋势明显,再加上由于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全球铁矿石供应增加,铁矿石价格也难逃下跌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户利用提货单交割以规避价格风险的积极性。比如,2014年由于融资矿的存在,港口现货价格基本上比“海漂货”价格要低,如果客户利用提货单交割对“海漂货”进行套期保值,需要对船期准确预估、规避违约风险,对其时间节点控制的要求相对较高;但由于目前的规定对交割的触发条件较严,因此卖方在进入交割环节时,从成本、风险控制方面考虑,更倾向于直接通过港口入库进行铁矿石交割。另外,价格下跌虽然对买方有利,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但是提货单交割在配对日交割结算价就已经确定了,由于商品实物所有权的转移需要时间,在熊市格局下,销售和采购节点若不匹配,就会面临货物贬值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买方的热情也会受到影响,除非买方可以进行提前销售或锁价。

当然,在实践中,部分客户对规则的理解不够深,以为提货单交割只能用于“海漂货”交割。实际上,在铁矿石期货合约及交割制度中,是允许使用港口现货以提货单交割的形式参与交割的。因此对于想参与提货单交割的客户来说,在制度的利用方式上是十分完备的,完全可覆盖、把控住如船期不确定性等现货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