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货币制度的演变
从货币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早期的货币制度比较杂乱,且各国的差异也较大。资本主义产生以后,货币制度才逐步得以完善和规范,从其存在的具体形式看,主要经历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四大类型。
一、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就是以白银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金属货币制度。银本位制又分为银两本位和银币本位。银两本位是以白银的重量单位作为价格标准,实行银块流通的货币制度。银币本位则是以一定重量和成色的白银,铸成一定形状的本位币,实行银币流通的货币制度。在银本位制度下,银币可以自由铸造和自由融化,并具有无限法偿的效力,白银或银币可以自由输出、输入。
银本位制是最早实行的货币制度之一。在纪元前及纪元初期,欧洲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均曾有银币流通。16~19世纪,银本位制在世界许多国家盛行。我国也是最早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但是主要是实行银两本位,而由国家法律确认实行银币本位,即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币制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以圆为单位,重七钱二分,定银圆为国币,并确定成色,禁止各省自由铸造,将铸造权统归中央。但是当时实质上是银圆与银两混用。直到1933年4月,国民党政府才“废两改元”,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将银圆的重量减少、成色降低,改为1圆银币重26.6971克,每圆含纯银23.493448克。这种银圆可以自由铸造,无限制使用。这时,银圆才成为真正的本位货币。
19世纪后期,世界白银产量猛增,使白银的市场价格发生强烈波动,呈长期下跌趋势。白银价格的起伏不稳,既不利于国内货币流通,也不利于国际收支,影响一国经济的发展,加之银币体重价低不适合巨额支付,从而导致许多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都先后放弃了这种货币制度。例如,在我国,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在我国废止了银本位制,从银本位制改行金汇兑本位制。
二、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金币和银币同时作为本位币,均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输入,同为无限法偿的货币制度。金银复本位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最典型的货币制度。在这一时期,商品生产和流通进一步扩大,对金和银的需求量都大幅增加。
金银复本位制按金银两种金属的不同关系又可分为平行本位制、双本位制和跛行本位制。
(一)平行本位制
平行本位制是金币和银币按其实际价值流通,其兑换比率完全由市场比价决定,国家不规定金币和银币之间的法定比价。由于金币和银币的市场比价经常变动,这就使得不同货币表示的商品价格也随之经常发生变化。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要求本身价值稳定,本身价值不稳定的货币商品充当价值尺度,会造成交易紊乱,因此使得这种平行本位制极不稳定。
(二)双本位制
为了克服金币与银币比价的频繁波动的缺陷,一些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金银的比价,即实行双本位制。双本位制是金银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但是,用法律规定金银比价,这与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相矛盾,于是就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谓“劣币驱逐良币”,这一规律又称“格雷欣法则”,就是当金币与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相背离时,实际价值高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即良币)被收藏、熔化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即劣币)则充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一语出自16世纪英国政治家与理财家汤姆斯·格雷欣给英国女王的改铸铸币的建议,后来被英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著作《经济学纲要》中加以引用,并命名为“格雷欣法则”。
为什么在金银复本位制下,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呢?我们知道,货币按其本性来说是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法律有关金银两种金属同时作为货币金属的规定是与货币的本性相矛盾的。在金银两种货币各按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同时流通(平行本位制)的条件下,市场上的每一种商品都必然会出现两种价格,一种是金币价格,另一种是银币价格。这两种价格的对比关系又必然会随着金银市场比价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就必然使市场上的各种交换处于非常混乱和困难的境地。为了克服这种困难,资本主义国家用法律规定了金银的比价(双本位制)。但是,这种规定又与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发生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曾在美国货币史上有所表现。美国于1791年建立金银复本位制,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规定金币和银币的比价为1∶15,但当时法国等几个实行复本位制的国家规定金银的比价为1∶15.5,也就是说,在美国金对银的法定比价低于国际市场的比价。这样人们可以在美国取得一盎司黄金,把它输送到法国去换取15.5盎司的白银,然后又将15盎司的白银运回美国,在美国购买1盎司黄金,剩下半盎司的白银,除了弥补运输费用以外,还可以得到一笔利润。于是黄金很快就在美国的流通界消失了,金银复本位制实际上变成了银本位制。1834年,美国重建金银复本位制,金银的法定比价重新定位1∶16,而当时法国和其他实行复本位制的国家规定的金银比价仍然是1∶15.5,这时就出现了相反的情况。由于美国银对金的法定比价定得比国际市场的低,因此金币充斥美国市场,银币却被驱逐出流通领域,金银复本位制实际上又变成了金本位制。
(三)跛行本位制
在金银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曾出现过一种跛行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法律规定金币和银币都可以成为本位币,两者之间有兑换比率,但是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而银币却不能自由铸造。实际上,银币已经降到了金币附属的地位。由于银币实行限制铸造,使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其名义价值无法保持一致,银币的名义价值唯有取决于银币和金币的法定兑换比率。事实上,跛行本位制只是由金银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期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制度。
三、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是指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制度。其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法律规定以黄金作为货币金属,即以一定重量和成色的金铸币充当本位币。在金币本位制条件下,金铸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其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金币可以自由铸造和自由熔化,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二是价值符号包括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为金币,使各种价值符号能够代表一定数量的黄金进行流通,以避免出现通货膨胀现象。三是黄金可以自由地输出、输入国境。由于黄金可以在各国之间自由转移,从而保证了世界市场的统一和外汇汇率的相对稳定。
金本位制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发展阶段的一种货币制度。最早从金银复本位制过渡到金币本位制的是英国。英国政府于1816年颁布法令,正式采用金币本位制。金币本位制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这种货币制度使得货币的国内价值与国际价值相一致,外汇行市相对稳定,不会发生货币贬值现象,因此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加剧,这种货币制度的稳定性日益受到削弱并最终终结。首先,由于资本主义各国发展不平衡性的加剧,引起世界黄金存量的分配极其不平衡,到1913年年末,美、英、法、德、俄5国占有世界货币黄金存量的2/3。黄金存量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强国手里,削弱了其他国家金铸币流通的基础。其次,因为少数强国为了准备进行帝国主义瓜分殖民地的战争,一方面用黄金购买军火,另一方面大量发行纸币以弥补财政赤字,这就不能保证价值符号的自由兑现,因此削弱了价值符号对金币自由兑换的基础。最后,一些国家从本国的利益出发,用关税壁垒限制贸易往来,影响了黄金在国际的流通,限制了黄金在国际上的自由输出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金币本位制遭到破坏,导致许多国家放弃了金本位制。
(二)金块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也称“生金本位制”,是在一国内不准铸造、不准流通金币,只发行代表一定金量的银行券(或纸币)来流通的制度。金块本位制虽然没有金币流通,但是在名义上仍然为金本位制,并对货币规定含金量。例如,法国1928年的《货币法》规定,法郎的含金量为0.065克纯金,并规定有官价。实行金块本位制的国家虽然不允许自由铸造金币,但是允许黄金自由输出、输入,或外汇自由交易。银行券是流通界的主要通货,但是不能直接兑换金币,只能有限度地兑换金块。例如,英国在1925年规定,银行券每次兑换金块的最低数量为1700英镑;法国1928年规定必须至少有21.5万法郎才能兑换黄金,从而限制了黄金的兑换范围。
金块本位制实行的条件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拥有大量用来平衡国际收支的黄金储备。一旦国际收支失衡,大量黄金外流或黄金储备不足支付时,这种虚弱的黄金本位制就难以维持。1930年以后,英、法、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在世界性经济危机袭击下,先后放弃了这一制度。
(三)金汇兑本位制
金汇兑本位制又称“虚金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并不铸造金铸币,也不允许公民自由铸造金铸币。流通界没有金币流通,只有银行券在流通,银行券可以兑换外汇,外汇可以兑换黄金。
这种制度在名义上仍为金本位制,与金块本位制有相同点。第一,本国货币规定有含金量。第二,本国货币与某一实行金币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一定的固定比价,并将黄金、外汇存放在这个国家作为外汇基金,通过市场买卖维持固定比例。第三,银行券是流通中的主要通货,可以兑换外汇,其外汇可以在挂钩国家兑换黄金。金汇兑本位制实际上是一种附庸性质的货币制度。
早在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的殖民地就实行过这种货币制度。例如,印度在1893年、菲律宾在1903年先后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意大利等战败国为整顿币制,把向别国借来的贷款作为外汇基金,把本国货币与英镑、美元等挂钩,保持固定比价,即实行金汇兑本位制。
金汇兑本位制和金块本位制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本位制,实行的时间不长,终于在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崩溃了。从此,除个别国家外,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与金本位制告别,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四、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实行的货币制度,是指以不兑换黄金的纸币或银行券为本位的货币制度。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的特点有:第一,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一般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并由国家法律赋予无限法偿的能力。第二,货币不与任何金属保持等价关系,也不能兑换黄金,货币发行一般不以金银为保证,也不受金银数量的限制。第三,货币通过信用程序投入流通领域。货币流通是通过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调节,而不像金属货币制度那样由铸币自身进行自发的调节。银行信用的扩张,意味着货币流通量增加;银行信用的紧缩,意味着货币流通量的减少。第四,这种货币制度是一种管理货币制度。一国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通过公开市场政策、存款准备金率、贴现政策等手段,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货币稳定;通过公开买卖黄金、外汇,设置外汇平准基金,管理外汇市场等手段,保持汇率的稳定。第五,货币流通的调节构成了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流通界究竟能够容纳多少货币量,则取决于货币流通规律。当国家通过信用程序所投放的货币超过了货币需要量,就会引起通货膨胀,这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流通所特有的经济现象。第六,流通中的货币不仅指现钞,银行存款也是通货。随着银行转账结算制度的发展,存款通货的数量越来越大,现钞流通的数量越来越小。
五、我国现行的货币制度
我国现行的货币制度较为特殊。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1997年、1999年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回归祖国以后,继续维持其原有的货币金融体制,从而形成了“一国多币”的特殊货币制度。目前不同地区各有自己的法定货币:人民币是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港元是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定货币,澳门元是中国澳门地区的法定货币,新台币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定货币。各种货币各限于当地流通,人民币与港元、澳门元之间按市场供求决定的汇价进行兑换,澳门元与港元直接挂钩,新台币主要与美元挂钩。
人民币是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人民币主币的“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法定计价、结算的货币单位。人民币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以现金和存款货币两种形式存在,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存款货币由银行体系过业务活动进入流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货币政策,对人民币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