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论》年刊(第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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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主导功能:内涵、扩展与变异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杨燕杰杨燕杰,女,1994年1月出生,山东青岛人,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 谢元态谢元态,男,1955年3月出生,江西上犹人,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摘要:在我国的各类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其主导功能都有所扩展,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导功能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异化趋势。本文首先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理论的经典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突出强调合作社本质属性和社会—政治基本功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重点强调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接着阐述当代中西方合作社实践及理论进展:当代西方学者随着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重点研究不同的组织功能,我国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关于合作社的功能扩展及其发展方向的研究;最后对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主导功能进行甄别并根据甄别结果,要求其各归其位,进行分类管理。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功能内涵 扩展与变异

我国的农村合作社主要有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大类,在发展过程中其主导功能都有所扩展,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主导功能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异化趋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的农村广大平民的信用互助合作组织,到当今几乎彻底转变成只见“信用”不见“合作”的纯粹商业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功能也随之由原来的以社会政治功能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经济功能为主。这种转变实际上是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否定。因此,有必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对合作社发展历程作历史性的透视,对其主导功能扩展作唯物辩证的评析,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主导功能变异作政治经济学分析,对其本质属性和主导功能回归作战略性的对策探讨。

一、主导功能:关于合作社共性的经典论述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在农村的信用互助组织。“合作”是其本质属性,“信用”只是其经营的业务对象和内容。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类型,无疑必须充分体现合作社的一般属性,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经典合作理论的原则规定性,这是所有合作组织必须遵循的通则。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突出强调合作社本质属性和社会—政治基本功能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现代意义的合作社是克服资本统治弊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郎吉”,合作运动被认为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并且能够最终通过生产者联合的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大量合作社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更好地避免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联合起来与资本主义垄断相抗衡”。通过工人合作社“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是“拯救农民的唯一正确途径”, “将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可以实现对小生产的改造,因而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马克思,恩格斯,1848)。[1]

列宁认为,“如果合作社企业占有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合作企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那么它作为一种集体企业是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的”,并直接宣称“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列宁,1987)。[2]在斯大林时期,苏联面临粮食供给不足的困境,因此集体农庄作为合作社运动的一种方式,在政府资金的大力资助下,被认为是能够将分散落后的小户集中起来进行商品粮食的增产,并且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解决当时面临的困境。因而斯大林完全赞同列宁的观点,认为合作社制度作为一种小生产的联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当时的“头等重要任务……就是发展和巩固合作社”(斯大林,1924)。[3]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重点强调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党就已经有了领导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实践,如江西的互助社和耕田队、陕北的变工队以及华北、华东和东北各地的互助组。毛泽东同志充分肯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并强调合作社应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建党初期毛泽东在安源领导建立了第一个合作社;抗战时期指出农民克服“封建统治……永远的痛苦”的唯一办法“就是经过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并亲自领导组织了全国性的农村(生产、供销、信用)合作化运动。[4]刘少奇和邓子恢强调要发挥合作社的综合作用。刘少奇认为,国营经济对合作社的领导应从经济上,并且认为,合作社的目的是在国家经济的帮助下,消费者和小生产者联合起来,筹集股金,建立自己的商业组织,减除中间剥削,买卖东西不经过商人的手。[5]20世纪50年代三类合作社起步健康发展,但后期逐步违反了合作制原则,对生产合作社过分强调政治功能,不切实际地升格为集体所有制;对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过分强调经济功能,逐渐视其为自负盈亏的企业。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合作社的发展。1990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认为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因此,应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推进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通过合作社的发展以综合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他早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就充分肯定并鼓励瑞安市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体系。

综上所述,在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都强调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社会—政治基本功能,认为合作社作为劳动的联合体,克服了资本对工人的剥削的问题。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在国家和政府的资金支持下自愿组织起来的微利经营的生产者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目的在于通过自己筹集资金和建立自己的组织,减少中间商的剥削,进而使其自身在市场竞争中不至于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最终能够取代资本主义制度。而在社会主义阶段,列宁、斯大林和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重点强调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以综合解决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二、功能扩展:当代中西方合作社实践及理论进展

(一)当代西方学者随着合作社发展在不同阶段重点研究不同的组织功能

1.合作社初办时,强调要综合解决农业和农民问题,坚持其本质属性,重点发挥其社会功能

从实践上看,西方国家在合作社初办时期坚持其本身属性,重点强调发挥其社会功能,综合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例如被誉为“合作社摇篮”的丹麦,在原则上强调一人一票原则,限制资本报酬,合作社的利润属于全体社员[6]。丹麦合作社从保障社员的利益出发,进行产业化经营发展,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又如日本的合作社,在初创时期由政府出资扶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农村金融合作组织还用国家信用对其进行隐形担保。[7]在经典合作理论指导下,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在合作社初办时就以综合解决农业和农民问题为宗旨,并有合作社法典保障其健康发展。

从理论上看,不管是“合作社的摇篮”的丹麦和“今日之瑞典合作社”(Ames, J. W,1952),还是“在英国工业的合作社与合作中发生的革命”(Young, Michael and Marianne Rigge,1983)和“美国的合作社:为利润而耕耘”(Kansas City,1994),不管是“来自法国的证据”(Estrin, Saul, and Derek C. Jones,1992)和“参与政治、组织民主和以色列基布兹的经验”(Rosner,1983),还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申明”(1988),都强调初办时要坚持劳动的联合,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平民组织,坚持其本质属性,重点发挥其社会功能,都强调要有法制保障和特殊的财政金融支持。

2.合作社成熟期,由于融入了股份因素,较多学者重视其经济功能,甚至将其视为独立的企业

从实践上看,由于二战以后商品经济发展到了较高的阶段,西方的合作社随之进入成熟期,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产权结构融入了股份因素,从而导致合作社的主导功能扩展,经济功能日渐加强。合作社逐渐引入股份因素后,更多关注利润目标,其经济功能有不断强化的倾向;甚至在有些国家的合作社实践中,根据企业产权理论而强调社员的稳定性,剥夺社员入社的自由和退社的自由。例如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它以投资-利润为主要取向,社员资格相对封闭,以此来稳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例如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基本突破了地域之间的限制,尽可能地增加各个产业的加工链条以及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力求做到综合经营。[8]又如日本和丹麦的合作社发展成熟后,在原来合作制的基础上融入了公司制的元素,即对内实行合作制,坚持社员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对外实行公司制,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实行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制度,股东不参与利润分红,只对他们支付利息。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从日常生活用品的零售业务扩大到农用生产物资的供给,从最初的牛奶收购扩大到现在的农贸产品的产业化经营。

从理论上看,随着合作社实践的主导功能向经济功能的扩展,合作社的综合发展就越来越多地受到理论界的关注,有些经济学者和管理学者开始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和评价合作社,更有甚者完全将合作社视为独立的企业。在欧美国家:①用企业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税收问题(Levay,1983; Condon, 1987; Cook,1995),用代理理论研究最优契约设计(Eilers和Hanf,1999);用博弈论研究其组织框架(Staatz,1983; Sexton,1984);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空间竞争模型及均衡(Sexton,1990)、总福利最大化(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成员同质化(Chol和Feinerman,1993); ②用契约理论建立合作社企业的集体选择模型(Zusman, 1992),用新古典理论构造非均衡价格系统模型(Vercammen, Fulton和Hyde,1996)等。在东亚:日本农业“协同组合”、韩国农协和中国台湾农会都主张它是“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要多功能综合发展(坂野百合勝,1978;佐伯尚美,1989;今井健,1994)。[9]

总体而言,从理论上看,虽然有些经济学者和管理学者开始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和评价合作社,更有甚者完全将合作社视为独立的企业。但是从实践上看,当今西方的合作社虽然主导功能向经济功能的扩展,更多关注合作社的利润率目标,但是其发展并没有偏离合作社互助性的发展的轨道,如日本和丹麦的合作社虽然对外实行公司制,但对内仍然是实行合作制,仍然坚持社员一人一票表决的原则,仍然坚持《国际合作联盟》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发生合作社功能的完全异化。

(二)我国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关于合作社的功能扩展及其发展方向众说纷纭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多数农民合作社融入了股份因素,有的甚至股份因素占主导地位,产权和牵头人多元化成为普遍现象,学术界关于合作社基本功能的研究众说纷纭,观点各异:

——有学者充分肯定这种现象“必然是超越经典的、反映中国特色的和体现时代特征的……也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张晓山,2014)。[10]有学者论证股份—合作社是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点”,符合合作制与股份制相互融合的国际潮流(徐更生等,2010,2012);有的学者研究合作社功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唐宗焜,2007)、强调坚持“弱者联合”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功能(郭铁民,1998;陈锡文,2009)。

——较多学者偏向于重视其经济功能,把合作社视为企业,运用西方经济学方法论证其制度边界以及成员异质性、“搭便车”“机会主义”及“囚徒困境”(林毅夫,1993;苑鹏,2012;林坚,2007;罗必良,2007),甚至主张向公司制企业发展(胡正华,2010;刘滨,2011);针对各种“假合作社”,有的学者批评组织“制度变异”现象(潘劲,2011),认为如果是企业,就不该享受财政对合作社的补贴(杜志雄,2013)。[11]对于涉及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的合作社,有学者主张经济发达地区应借鉴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农区应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积累新机制(张红宇,2015)。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多数学者仅仅强调其经济功能,视其为纯粹自负盈亏的企业。

——也有学者主张借鉴东亚综合体制模式以实现综合功能(陈锡文,2006;温铁军,黄祖辉,2007;孔祥智,2009;杨团,2013;等)。浙江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三位一体模式是“中国几代搞合作制的人的追求”(陈锡文,2007),并得到习近平同志的高度评价(习近平,2006)。

三、变异与回归: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主导功能甄别

当前我国号称有180多万家农民合作社,但其主导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异,并且呈现出复杂多样性,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本质属性和主导功能的经典理论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基本原则来甄别真伪,从而分类施策,让非合作社的公司还其企业属性的本来面目,让真正的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主导功能变异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主导功能变异的现状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社。在目前登记的180多万家农民合作社中,真正完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法》各项规定的农民合作社占大多数,但是据多个课题组实地调研发现,比较规范、正常运转的并不是很多,主要是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示范社”。

二是有名无实的“空壳”合作社。有部分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法》各项规定成立了。从形式上看,这类合作社也有比较完善的文本材料,有详细的社员名单,有章程和组织机构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有经营管理与利益分配制度,并进行了正式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近期没有正常运转,形同虚设。

三是徒有其名的“僵尸”合作社。有极少部分合作社也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法》各项规定成立起来了,这类合作社的文本材料也比较完善,并进行了正式登记。但从来就没有运转过,基本上是处于“僵尸”状态。

四是实为公司的“假冒”合作社。这部分“假冒”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原有经济类公司的基础上又挂“合作社”的招牌;二是由“能人”牵头举办的合作社,实际上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及分配方法都是典型的股份制企业。这种“假冒”的合作社,各种文本材料都很完善,其中不少都是“示范社”。国家对“示范社”的无偿补贴,有不少都给了这类“示范社”。广大农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五是主导功能完全变异的农信社。农信社作为合作社的分支,其经典模式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下,在合作法典保障和政府财政支持下微利经营或保本经营的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平民性金融合作互助组织,其本质上是一种弱者的联合。但农信社在实际运行中没有真正体现其弱者的互助性和生产资料公有或集体所有等社会和政治功能,更多的是体现为以盈利为目的经济功能,使得农信社的主导功能发生变异。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主导功能回归

首先,要对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进行主导功能甄别。

对于目前登记的180多万家农民合作社,要进行一轮全面复审。复审的对象是农民合作社,而不包括主导功能完全变异的农信社。复审的目的是要让真正的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使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真正起到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作用。复审工作需要列入县乡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并成立专门的复审小组。复审的内容主要审查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状况,而不是看书面材料。因此,要严格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本质属性和主导功能的经典理论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基本原则,对所有合作社逐一进行严格的甄别分类:一是有名无实的“空壳社”,二是徒有其名的“僵尸社”,三是实为公司的“假冒”合作社,四是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社。

对这次复审,需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和监督程序,农业部和各省农业厅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要定期对各县复审后的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精准到位,对于其中的“滴跑漏”要深入审查,对于其中的腐败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其次,根据主导功能甄别结果,严格各归其位,进行分类管理。

在甄别结果的基础上,要严格根据甄别结果的分类各归其位,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空壳社”和“僵尸社”,无条件地从合作社中给予除名;对于实为公司的“假冒”合作社,无条件地从合作社中给予除名,让非合作社的公司还其企业属性的本来面目;对于不很规范的农民合作社,要由专家给予规范指导,限期达标;对于经农业部和各省农业厅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抽查后的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社,要帮助其发展壮大。同时要确保财政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另外,为避免合作社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受到利益诱惑而偏离合作社的轨道,管理总站还应对其发展进行长期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对于有偏离轨道迹象的合作社应及时予以阻止和纠正,必要时可以进行除名,从而保证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不产生异化,进而促进我国合作社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6卷,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斯大林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毛泽东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刘少奇.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R]. 1990-07-25.

[6]黄步军.丹麦合作社:国家农业的基石[J].甘肃农业,2015(2):54-55.

[7]刘洁,张洁.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构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3(3):29-36.

[8]唐兴霖,刘国臻,唐琪.国外三种主流农协模式之比较[J].行政论坛,2010(4):92-96.

[9]坂野百合勝.農協の組織と運動:組合員運動への出発協同組合叢書」[M].日本経済評論社,1978.

[10]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

[11]杜志雄.合作社企业化经营不应再享公共资源的支持[EB/OL].新浪,201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