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伙和合伙企业的概念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它是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者劳务集中起来,以实现某一合法并且具有功利的目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为两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利益为目的的契约。这些规定,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伙,具有契约的性质,不承认合伙的团体人格。
2.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合伙企业法中所指合伙的概念来看,既不能仅仅将合伙看成一种合同关系,也不能单纯将合伙归结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应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
(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也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①自愿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②平等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以及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③公平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应当能够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自己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处理有关纠纷。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处理有关问题。
(3)守法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财产和权益,也就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财产应属于合法占有的财产,其权益也属于依法所享有的权益。非法占有的财产、非法所得利益,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5)依法纳税原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合伙企业以及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的诸如一些程序性的问题等,需要由国务院做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