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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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有如下特征:

(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通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取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在法律上,企业与公司的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这类法人企业,同时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而狭义的企业往往只指后者。本章采用的就是狭义的企业内涵。

(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对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3)按照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同,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所谓法人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公司。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组建的个人独资企业。

(4)按照企业投资者的不同,企业可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主要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制定和划分各种企业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体系。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调整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三、企业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法人制度是我国民法、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了解我国的法人制度,就无法深入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也就无法全面了解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它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对于法人做出了如下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首先,法人成立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其次,法人成立的程序要合法,否则,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承担经济责任、履行经济义务的物质保障,因此这类财产或经费必须是由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支配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法人的性质、业务范围,是法人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体现。在民事活动中,法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领导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应当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法人治理结构,以担负起对内对外组织、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宜。

固定的场所既是法人具有独立财产和生产设施的标志,也是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具备的物质条件。场所包括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的目的是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来满足发展生产、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因此,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就成为衡量某一社会组织能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之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法人只能也必须以自己所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独立地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投资主体不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既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身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与自然人所不同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自法人消灭时终止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决于它的宗旨和法律许可的经营范围,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则取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也就是说,不同的法人,由于其资金、生产规模、经营业务的不同,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范围也不同。

(三)法人的分类

我们研究法人的分类,目的在于了解各种法人的本质特征和区别,以便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我国《民法通则》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法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等都是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是企业,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2.非企业法人

与企业法人不同,非企业法人是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可以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依法直接设立、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认定机关是否是法人,应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民法通则》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不同于企业法人,不能从事生存经营活动。只有当国家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才是以法人的身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因此,我们必须将其民事行为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

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事业单位开始自负盈亏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因此,目前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就不能以国家财政是否拨款为标准了。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在实现和完成本身任务的过程中,必然要同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赋予其以法人资格,对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科学技术、文艺创作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