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与政治哲学(“经典与解释”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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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亚和《创世记》中的第一条律法

伯纳德特选择这一表述是受柏拉图的《米诺斯》(Minos)指引,在《米诺斯》中,苏格拉底提出:“律法意欲成为对存在的发现”(law wants to be the discovery of being)。[22]苏格拉底不知名的对话者忽略了重要的限定语“意欲成为”,他反问,如果律法是对存在的发现,为什么不同的民族有如此不同的律法或习俗。这位对话者以祭礼和葬礼为例(315b-d):迦太基人举行希腊人禁止的人祭,雅典人早先埋葬死人的场所和后来不同。苏格拉底并未反驳这些证据。这类独特的风俗界定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并使一个部落与另一部落,或一个民族与另一民族区分开来。但是,伯纳德特指出,苏格拉底的伙伴没有认识到动词——“献祭”和“埋葬”——的共同形态。无论采取何种特殊的献祭和葬礼形式,都是以某种方式诉诸那些最根本的问题:祭礼提出了对“神是什么”的某种“回答”,葬礼则提出了对“灵魂是什么”的某种“回答”。最终,两种礼仪是对最首要的问题“人是什么”的回答。伯纳德特将祭礼和葬礼看作是“限定性律法的[两个]支柱”(the pillars of definitional law):

限定性律法通过让人定期履行某一仪式,来说明人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祭礼否定人是神,葬礼否定人是野兽或是腐臭的尸体。人既是灵魂又是肉体,而且存在着诸神。这两种行为是最清楚的证据,表明律法意欲成为对存在的发现。[23]

在讨论《法义》中出现的“限定性律法”(716d-718a)这一概念时,伯纳德特稍稍离题,他转向《创世记》,思索有关洪水之后上帝和挪亚(Noah)关系的叙述。这段叙述引出了圣经的第一条律法(《创世记》8:20)。[24]通过颁布这一律法,上帝回应了对人类的一个新的认识。很明显,挪亚走出方舟后进行的燔祭激起了这一认识:“耶和华闻到了那馨香之气,就心里说:‘我不再因为人的缘故诅咒地,因为人从小时心里就怀着恶念’”(《创世记》8:21)。先前,几乎同样的洞见促使上帝计划彻底毁灭人类:“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世记》6:5)。但现在,上帝对人心中的恶的理解有了细微但却十分重要的改变:恶不仅是持续性的,而且“从小”就有,也就是说,从出生就有,是不可能根除的状况。挪亚的献祭使上帝平缓下来——上帝不会再毁灭他的创造,但也使上帝认识到重新再来一遍徒劳无用。挪亚所标志的新的开始不会改变人心中的任何东西。唯一可能的解决方案(即便是不完美的)就是律法,律法关注人的行为而无涉人的内心。[25]当[上帝]认识到不可能用新的自然(a new nature)来解决人的问题时,随之而来的“第二次启航”(second sailing)就是律法。

圣经中的第一条律法是一个不许谋杀的禁令。第一桩罪行——或者说非象征意义上的罪行——就是谋杀,是该隐对其兄弟的谋杀。为这桩罪行,该隐仅仅被判放逐——他移居挪得(Nod,意为“流浪之地”),并建立了一座城。如今,第一条律法明确威胁要进行惩罚:杀人者将被人所杀。伯纳德特指出,应将不许谋杀的禁令与作为一种政治存在的人联系起来理解:杀弟的该隐建造了第一座城,这一模式暗示,不许谋杀的禁令是城的需要,即便城的建立立足于谋杀。[26]不过,在反对谋杀的政治律法背后,伯纳德特看到一个隐匿的禁令,该禁令不仅仅是政治的,而且也是对何谓人之为人的规定。

伯纳德特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似乎是因为引入第一条律法的令人困惑的方式。当挪亚焚烧祭物的香味儿飘向上帝时,上帝作出了回应,但上帝不是立即宣布不许谋杀的禁令,而是赐予人类一个新的许可。原初,男人和女人同其他动物一起,准予以“青草”为食;只有现在,洪水之后,他们才被允许猎食动物。起初,人有权管辖动物及自然界的其他物种;现在,上帝宣布:所有的走兽、飞禽、鱼,都将惊恐、害怕人类(《创世记》9:2-3)。准允猎食动物像是上帝对已经洞察到的人内心不能根除的罪恶的让步。但是,食肉的生活方式和随后不许谋杀的禁令有何关联呢?

伯纳德特找到的线索在于上帝赐予许可时附加的限制:“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为你们的食物……唯独肉带着血,那是它的生命,你们不可吃”(《创世记》9:4)。这一限制随后变为禁令:

你们的血,你们的生命我必保证……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形象造的。(《创世记》9:5-6)

谋杀是流人的血,对谋杀的惩罚是流杀人者的血。血连接着不许谋杀的禁令与猎食动物的许可。尽管现在允许吃动物的肉,但却禁止吃动物的血,因为血就是生命。当然,血在人的静脉中流动和任何其他动物并无二致。因而,吃动物的血就等于吃人。不许吃动物血的限制不知不觉转为不许流人血的禁令,由此,伯纳德特似乎已经推出,这个限制实际上是一个隐匿的禁令:不许食人。当伯纳德特把不许谋杀的禁令及以死惩罚谋杀者的威胁视为政治性律法时,他是将不许食人的禁令看成限定性律法。[27]这意味着,人不是肉,不可像任何其他动物一样被吃;同时,不是任何其他动物,只有食人肉的人,才是真正兽性的。

通过上帝和挪亚的互动,限定性律法开始揭示出人的典型特征,随后的两个故事进一步展开了这一特征。紧随其后的第一个故事令人不安:挪亚的儿子偶然撞见酒醉中裸睡的父亲,却没去遮盖他的裸身(《创世记》9:20-27)。儿子撞见生父的裸体,是看到了衣服后面——更确切地说,应当在衣服后面——的东西,是应当羞耻的冒犯。乱伦的主题在此得到隐约暗示,几章后在罗得(Lot)女儿们的故事中就明朗化了。罗得的女儿们住在与外界隔绝的山洞里,为了保存后代,她们将父亲灌醉并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创世记》19:30-38)。柏拉图《法义》第三卷中有类似的故事:异乡人描述了库克洛普斯山民(Cyclopean)[28]与世隔绝的生活,他特别暗示了这些人乱伦以及嗜食人肉的特征(《法义》680b-d)。伯纳德特评述说,这些行为原本出于紧迫的需要而行;只有当必要性有所减缓时,这些行为才获得重新解释,才被理解为兽性的标志,对这些行为的禁令才被理解为限定性律法的例子。[29]

让我用《申命记》结尾的一段话来结束全文,这段话似乎表达了限定性律法的概念,实际上也是限定性律法的一个例子。摩西在这段最后训诫中,反思了整个律法,他历数民众遵循上帝的诫命将获得的所有祝福,违背诫命将受到的所有诅咒。在这些诅咒中有这样的警示:“你必吃你本身所生的,就是你的神耶和华赐给你的儿女之肉”(《申命记》28:53)。这里以生成性形式(genetic form)呈现了对违背禁令的惩罚,若按样式性形式(eidetically)理解,则描绘了律法缺席时人会是怎样的。

律法衣饰了赤裸的人并禁止揭示它所隐藏的东西,但律法又“意欲成为”对存在的发现。由此,律法不可避免地驱使人们绕开它的诫命,竭力返归律法的源头。我们对圣经的反思得出这样惊人的结论:在努力返回《创世记》第1章中理智的人的过程中,在律法的衣饰背后,我们发现的反而是没有律法的情况下人的兽性。


[1]Seth Benardete,《再思》(Second Thoughts),《希罗多德的〈原史〉》(Herodotean Inquiries),South Bend,1999,页216。

[2]该会议由Liberty Fund发起,于1999年6月在普林斯顿举行,后来在伯纳德特的文稿中发现几页笔记,似乎是专门为会议写的。

[3][译按]本文中的圣经引文参照和合本,有时据原文有所改动,以下不再一一说明。

[4]参《相遇与反思:与伯纳德特聚谈》(Encounters and ReflectionsConversations with Seth Benardete),Ronna Burger编,Chicago,2002,页165。

[5]例如,参《柏拉图的〈法义〉:对存在的发现》(Plato's LawsThe Discovery of Being),Chicago,2000,页139,351。

[6]“两性同体的亚当”(the androgynous Adam)这一概念援引自拉比释经著作(Midrashic Commentary)《〈创世记〉疏》(Genesis Rabbah)卷VIII。多伯(David Daube)分析了这个概念在《马可福音》(10:2-12)和《马太福音》(19:3-10)反对离婚的主张中所起的作用,见多伯,《新约和拉比犹太教》(The New Testament and Rabbinic Judaism),Salem,NH:Ayer Co.Publishers,1984,页71-79。[译按]中译见多伯,《福音书中的律例和范例》,收录于刘小枫选编《古典诗文绎读》西学卷·古代编(下),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页175-192。

[7]伯纳德特,《论柏拉图的〈会饮〉》(On Plato's Symposium),收录于《情节的论证》(The Argument of the Action),Chicago,2000,页174。[译按]中译参《柏拉图的〈会饮〉义疏》,何子建译,收录于刘小枫译注,《柏拉图的〈会饮〉》,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页241-262。

[8][译按]查《会饮》190b,两性同体人是月亮的后裔,而“女人”是大地的后裔。

[9][译按]“宇宙神”指与“城邦神”(奥林珀斯神)相对的太阳、月亮、地球等神祇。

[10][译按]此处伯格所用的词fallen humans[堕落的人们]让人联想到伊甸园中的堕落的人,然而,在此她指的应是阿里斯托芬故事中遭切割的人,为免混淆,采用意译。

[11]迈蒙尼德(Maimonides)解释了先贤(the Sages)对这个段落的理解:
他们认为,“他的一根肋骨”是指“他的一侧”。他们引以为据的是“帐幕的肋骨”(a rib of the tabernacle)这一说法,它可以译为“帐幕的一侧”(a side of the tabernacle)……按这种理解,可以说他们在某个方面是二,同时又是一;正如经文所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
见《迷途指津》(The Guide of the Perplexed),Shlomo Pines英译,附施特劳斯所撰引论,Chicago,1963,卷二,30章。

[12]斐洛注意到,正是在这个时候,爱随即发生,并将分开的两半连为一体,仿佛他们本就是一体。见《论创世》(On the Creation of the World)53,收于《斐洛著作集》(The Works of Philo Judaeus),C.D.Yonge英译,London:Irving Bohn,1854,页45。

[13][译按]原文拼读如此,疑有误,应为′ishshah

[14][译按]原文拼读如此,疑有误,应为′ish

[15]在圣经中,当男人和女人发现自己不像上帝——也就是无法体现为按上帝形象创造的人,便感到羞耻。伯纳德特评论说,阿里斯托芬讲辞中的人因受制于诸神感到羞耻,因为他们是根据诸神的形象而重造的。见《论柏拉图的〈会饮〉》,收录于《情节的论证》,前揭,页174-175。

[16]斐洛问道,既然亚当和女人已经用“裹饰”(girdles)遮住自己,为什么亚当还要作此回答。他认为,这一定意味着,真正攸关的不是身体的裸露,而是缺乏美德的心灵的裸露。见《神圣律法的寓意》(The Allegories of the Sacred Laws)III.18,收录于《斐洛著作集》卷I,页121。

[17]立法者摩西第二次登山获得法版时,祈求上帝向他显示其荣耀。上帝回答道,“你不能看见我的面,因为人见我的面不能存活”(《出埃及记》33:20)。摩西仅获允在上帝经过时看到他的背(《出埃及记》33:23)。在伯纳德特关于《出埃及记》33:11的笔记中,他观察到“授予律法就是被授予一种对上帝离开后的临现(departing presence)的理解:只有当上帝离开时,律法才是可能的”,接着,伯纳德特引证了柏拉图的《治邦者》(Statesman)。

[18]施特劳斯,《耶路撒冷与雅典:一些初步的反思》(Jerusalem and Athens:Some Preliminary Reflection),见《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研究》(Studies in Platonic Political Philosophy),Chicago,1983,页151。[译按]中译见《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研究》,华夏出版社,2012,页217。

[19]比较伯纳德特讲述的希罗多德笔下的巨吉斯(Gyges)故事:国王坎道列斯(Candaules)命令巨吉斯观看自己妻子的裸体,由此违反了吕底亚的律法。伯纳德特说,“律法就像衣服一样:它们同样向我们隐藏事物的本来面貌。所有的律法都说不能看某些东西;在某些东西面前,人必须感到羞耻”。但伯纳德特接着谈到,“如果说巨吉斯本无意违背一条吕底亚律法,希罗多德则有意违背了巨吉斯本人所表述的那四海皆准的禁令。希罗多德的《探究》(Inquiries)不断表明,他正在观看不属于自己的东西(alien things)”。见《希罗多德的〈原史〉》,前揭,页12。

[20]在讨论萨比教徒(Sabians)的教义和意见时,迈蒙尼德谈及“他们讲述有关亚当、蛇和分辨善恶的知识树的故事,这一故事同时暗示了非同寻常的衣饰(unusual clothing)”。见《迷途指津》III.29。

[21]伯纳德特观察到,当上帝为人穿上衣服,“上帝让人看上去像兽。上帝使人们忘记自己的裸露,并将人们变成兽”。见其有关《创世记》3:21的笔记。

[22]《米诺斯》开始于苏格拉底提出的“律法意欲成为对存在的发现”,结束于下面的问题:好立法者和好牧者分配给我们什么东西可以使我们的灵魂变得更好?伯纳德特在其义疏的开头观察到,柏拉图的《法义》明确提出了一种用来解释律法的灵魂学,但他的义疏的首要意图是,“努力揭示对话中隐藏的本体论维度(ontological dimension),并解释为何隐藏以及如何显明这一维度”。见《柏拉图的〈法义〉》,页xii。

[23]伯纳德特,《柏拉图的〈法义〉》,前揭,页139。

[24]同上,页140-141。

[25]伯纳德特有关《创世记》8-9章的笔记。

[26]伯纳德特有关《创世记》4:19的笔记。

[27]不过,《创世记》第9章不许谋杀的禁令看起来也不啻为限定性律法。这条禁令——更准确地说,这条许可——允许人杀死杀人者,依据在于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所造这一身份:拥有上帝形象者要么不能被杀,要么为惩罚杀人者可以杀人,要么兼是二者。

[28][译按]柏拉图在《法义》卷三提及库克洛普斯人时引述了荷马《奥德赛》(IX.105及以下)中的描述。参王焕生译,《奥德赛》,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页174及以下。

[29]伯纳德特,《柏拉图的〈法义〉》,页188。正如伯纳德特指出的,这样一条律法反映了一种普遍的人的意识(a universal human awareness),即“除非人不去做他有能力做的一切事情,人才成其为人”。《柏拉图的〈法义〉》,页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