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际上,摩西成年之后,第一次亮相,就曾三次尝试执行正义,在相互敌对的人之间分配正义:
后来摩西长大,他出去到他的弟兄(vayeitzei el-eђav/his kinsfolk)那里,看他们的重担,见一个埃及人打希伯来人的一个弟兄(ish-ivri mei’eђav/his kinsmen)。他左右观看,见没有人,就把埃及人打死了,藏在沙土里。第二天他出去,见有两个希伯来人争斗,就对那欺负人的(vayomer larasha/offender)说:“你为什么打你同族的人呢[lamah sakeh rei’ekha/fellow]?”那人说:“谁立你作我们的首领和审判官呢?难道你要杀我,像杀那埃及人吗?”摩西便惧怕,说:“这事必是被人知道了。”法老听见这事,就想杀摩西,但摩西躲避法老,逃往米甸地居住。
一日,他在井旁坐下,米甸的祭司有七个女儿,她们来打水,打满了槽,要饮父亲的群羊。有牧羊的人来把她们赶走了,摩西却起来帮助她们,又饮了她们的群羊。(出2:11-17)[2]
这个叙述稍稍综合了三个例子,分别描述了一个希伯来人与一个非犹太人之间、两个希伯来人之间以及两群非犹太人之间的冲突。每一个例子都没有显示出对某一特定法律典章——不管是埃及人的、希伯来人的还是米甸人的法典——的任何明显诉求。(切记,此时,以色列人自己的法律,只有寥寥几条。)也就是说,似乎应该用某种未经申明的法外正义标准来衡量这三种情形。
第一个例子看来最成问题。一个埃及人打了一个希伯来人,仅凭这错儿,就能把那个埃及人说成是魔鬼的辩护士?如果一个希伯来人奴隶偷懒怠工,而一个埃及人监工就因此打这个奴隶,这难道不是监工份内的事儿吗?不过,经上既没有提那个希伯来人是否犯了什么错儿,也没有讲那个埃及人加之何罪。众所周知,一个统治阶级或主人国族中的任何一员对其所统治的民人中的任何一员都拥有随心所欲的权力,而那个埃及人的举动可能就是这一专制权力的任意表现而已。本案的种族面貌显得很突出,显然正是这一点激发了摩西。我们记得,摩西曾被埃及王室收养(出2:10),不过,要么,摩西通过某种方式,早已知晓自己的种族血统,并因而出去到希伯来劳工中间,和他的兄弟们在一起;要么,摩西目击这一暴力事件时,就把希伯来劳工认同为自己的兄弟。也就是说,即便兄弟(eђav)一词的第一次使用不能证明他的动机,那第二次出现总可以吧(出2:11)。但是,注意到这些偏见也就等于承认了摩西并不是一个公正的审判官。因此,摩西施加的惩治可能有些过分:对一个殴打行为竟处以极刑。而如果根据摩西后来在西奈山上宣布的lex talionis(“law of measure”,报应正义,或同态惩罚),则只能“以命偿命”、“以打还打”(出21:23,25)。另一方面,当时的实际情况也可能不允许一种更温和的反应。如果摩西“以打还打”惩罚那个埃及人,就等于公开宣称自己是希伯来人的同党,并因而是一个政治颠覆分子,正如法老听见这事后敏锐地推断的那样(出2:15)。
第二个案例就发生在第二天。对摩西来说,行正义之道真的具有如此天生的吸引力,以至于一旦沾上手,就真的不可抗拒吗(比较出18:13-16)?摩西试图调解两个希伯来人之间的争斗,通过询问冒犯者殴打别人的理由,展开实地司法调查。这种讯问的法律意义固然很明显,但显然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个为经文所认定的犯错者(rasha),摩西也遵循正当程序,给予其自我辩解的机会。此外,摩西还使用了rei’ekha一词(“your fellow”,兼指“你的邻居”、“你的朋友”、“你的同伴”),它暗含着一种使均等正义得以可能的共同标准,并且暗中调用一种正义的自然原则:根本利益相互一致的人们(fellows)之间不应该相互争斗。然而,摩西的所有考虑几近徒劳。摩西的对话者对他的审判权提出了异议:你凭什么资格审判我们?他还透露,摩西前一天杀死埃及人的事是众所周知的,这样一来,早先事件所暗示的更急迫的政治关切就突然地介入,于是,司法议程骤然中断。
那个人到底是如何偶然得知前一事件的呢?或者,那个人曾亲眼见到过,尽管摩西曾确信四下无人;或者,被救的希伯来人曾直接或间接地告诉过那个人;或者,目前这个插曲中的那个冒犯者正好就是前一事件中的那个被救者。极为有趣的是,这三种可能性将预示一种忘恩负义,这种忘恩负义不仅破坏了有序的审判,而且可以说明,摩西随后在米甸(Midian)逗留期间,为什么似乎从未纠正那种错误,即流珥(Reuel)的女儿们一开始把他当做“一个埃及人”,摩西对这些没教养的希伯来人是如此地不满(出2:19;4:18)。[3]
第三次尝试看起来更有希望成功,但这也只是看起来如此罢了。摩西(不管是凭借武力还是通过说服)援助了米甸祭司的女儿们,而她们在父亲的鼓励下,也向摩西表达了适当的感谢:
她们来到父亲流珥那里,他说:“今日你们为何来得这么快呢?”她们说:“有一个埃及人救我们脱离牧羊人的手,并且为我们打水饮了群羊。”他对女儿们说:“那个人在哪里?你们为什么撇下他呢?你们去请他来吃饭。”摩西甘心和那人同住;那人就把他的女儿西坡拉(Zipporah)给摩西为妻。(出2:18-21)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很难说,摩西通过干预此事所维护的原则是正义的。较弱的一方何以应该受到优待和体谅,这种优先权或道德要求是正确的吗?此外,流珥见女儿们回来得这么早,就感到惊奇,这间接表明,牧羊人的骚扰可能是米甸人生活中一个习惯性的事情。要是那样的话,摩西的英雄救美行为不就破坏了既定的地方习俗,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不就是非正义的么?
合而观之,这三幕小插曲表明,在缺乏成文法(written law)的情况下,司法程序虽然可能,但尚成问题。在这种前提之下,我们只好暂缓考虑严酷生存的紧急事件和对审判官权威性的认可,只好为了公正审判的好处而心怀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