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摩西与法老的长期对抗中,若干章节提到,耶和华曾“使法老的心刚硬”,亦即,耶和华一再命令希伯来人要出埃及,同时却又使法老不屈服于这一命令。这一表达方式会导致一种神学上的不安,因为它似乎危及自由意志学说,并且暗示,上帝内在于无辜的埃及人的无根由的苦难和最终的死亡之中。而借助一种现代类比,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诱陷认罪(entrapment defense)问题,即某人若在犯罪现场被捉拿在案,有一种合法抗辩(legal plea)可以帮他洗脱罪名,也就是说,他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之所以“成立”是由于警方的过度介入,即实际上是警方造成了他的犯罪,这样法庭就只能判他无罪。一个公正的现代陪审团会因为上帝的诱陷而宣判法老无罪吗?
根据美国的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于1932年在索里尔斯案(Sorrells v.United States)中宣布了诱陷标准。一位联邦禁酒调查人员假扮成一个旅游者拜访旅店老板索里尔斯,并同他聊起共同的战争经历,从而博得他的信任,然后就向他讨酒喝。两番拒绝之后,索里尔斯答应了那人的第三次请求。于是,索里尔斯被指控违反国家禁酒令。最高法院推翻原来的有罪判决,并坚持,执法人员不能“为了将其他方面无罪的法人诱入犯罪并惩罚他们”而鼓动一种犯罪行为。[4]在第二个诱陷案例即1958年的舍尔曼案(Sherman v.United States)中,首席法官瓦伦(Earl Warren)这样描述相关的法律界线,即在“出于无意的无罪诱陷和出于无意的有罪诱陷之间”划清界线。[5]但是,为了确定被告是否真的“其他方面无罪”,法庭抗辩就有必要“适当而透彻地质询辩护人自己的行为和倾向”。[6]因而,在第三个案例即1973年的鲁塞尔案(United States V.Russell)中,一位联邦麻醉剂调查人员曾提供过一个生产迷幻药的必需成分,法院仍然维持有罪判决,因为有证据表明,被告还有其他的供货商并且当时正在生产这种迷幻药。
在所有这些案例中,只有三四个法官表达了对这种“主观”标准的不满。他们认为,在这种标准下,根据被告的心理状态,两个案例中相同的警方行为可能会被不同地对待。相反,他们争辩说,相关的质询应该是一个“客观的”问题,诸如政府是否“鼓动了犯罪”,或者,“特定案例中所显示的警方行为是否降到……政府权力的适当运用的标准之下”。[7]例如,在鲁塞尔案中,持异议的法官争辩说,由于麻醉剂调查人员曾提供过相关难得的且常用于大批量生产迷幻药的成分,而法庭的有罪判决正基于此,因此,要不是调查人员的卷入,罪犯也不会犯罪。
若将这些标准用于《出埃及记》的经文,跟随撒那(Nahum Sarna),我们就会注意到,经上有二十处提及使法老的心刚硬,这二十处可以均等地分成两组,每组十个:一组把此事情归因于上帝(出4:21;7:3;9:12;10:1,20,27;11:10;14:4,8,17),而另一组仅仅说到“法老的心刚硬”(出7:13,14,22;8:11,15,28;9:7,34,35;13:15)。[8]假若“法老的心刚硬”这一短语暗指法老自己的故意倾向,我们就可以推断,官方的、“主观的”诱陷标准承认,法老应该为他的顽固负责并且为自己加给其人民身上的后果受谴责。此外,法老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也做了许多努力,首先,法老坚持以色列人必须在他的领土范围内举行祭祀活动,后来,则只允许壮年人去侍奉耶和华,再后来,则不允许以色列人带上他们的羊群牛群,这暗示了法老的精打细算以及此类责任感(出8:21;[9]10:8-11,24)。另一方面,根据少数派的、“客观的”标准,法老恰恰应该被宣判无罪,因为上帝给他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成分即顽固,而这通常足以让我们这些陪审员意味深长地说,上帝“鼓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