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世界和地区纪录
(国际田联规则260条)
关于申请IPC世界和地区田径纪录程序的详细信息可以登陆网站:
http://www.paralympic.org/athletics.
提交和认证
1.IPC世界和地区的田径纪录必须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创造,且运动员(或接力项目运动员)在IPC注册,级别为下列任一状态:
(a)运动分级的状态为(C);
(b)比赛观察状态(R),由IPC运动分级委员会决定,并记录在运动员的IPC运动分级卡片上,定为观察状态主要是由于:
(1)损伤具有进展的性质;
(2)波动性质的损伤;
(3)成熟的观察过程。
2.按第三章3.2.5.1举办的田赛项目除外,运动员在男女混合比赛所创的成绩不能承认为纪录。
3.在本章后部所列,是可被IPC田径委员会接受并承认为室外世界和地区纪录的比赛项目。
4.创造纪录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必须是符合IPC田径规则及有关条款的合格运动员,并必须隶属于某一个IPC会员协会。
5.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由任命的技术代表负责核准比赛是否已执行IPC所有的程序性要求。
6.当比赛成绩达到或超过现有的纪录时,创纪录者所在国的主管部门应立即收集一切必要的材料上报IPC审批,不得延误。未经IPC批准,任何成绩都不能被承认为纪录。该主管部门应立即向IPC报告其申报纪录的意图。
注:国家主管部门,依本规则是指有权向相关体育组织申报材料的权威部门,可以是主管残疾人体育的国家残奥委员会、国家体育联盟、协会或团体。
7.纪录必须超过或平该项目IPC承认的最新纪录。如果是平该项目的纪录,则必须具备与原纪录相同的条件。
8.必须填写IPC田径委员会的正式纪录申请表,并须在30天内寄往IPC田径委员会,纪录申请表可由IPC田径委员会提供,也可从IPC田径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
注:申报的纪录必须是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创造的成绩。
9.创纪录者所在IPC会员国的NPC应随正式申请表附上:
(a)印制好的比赛秩序册(或电子版);
(b)该比赛项目的全部比赛成绩;
(c)当涉及使用自动电子计时的径赛时:终点摄像照片和零测试图像(800米及以下项目、4×400米接力);
(d)其他任何在本规则要求递交的材料。
10.IPC世界和地区纪录必须在下列比赛中创造方可承认:
(a)残奥会、IPC世界田径锦标赛、IPC地区锦标赛、地区比赛或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并符合IPC兴奋剂准则;
(b)在IPC许可的比赛中,由技术代表确认比赛符合IPC反兴奋剂准则及有关规定。
注:在IPC世界和地区田径比赛中,即使运动员在创纪录时未被检测兴奋剂,其纪录也可予以批准。(见第三章3.1.2“IPC许可的比赛反兴奋剂的要求”:比赛时随机进行兴奋剂抽检)
11.运动员创造的纪录和个人比赛成绩,一旦证明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将按IPC的反兴奋剂准则处理。
12.在各轮预赛中创造的纪录,在决定名次赛,以及根据规则重赛和抗议下比赛后宣布成绩有效的成绩,均可申报批准纪录。
13.授权IPC田径管理委员会和田径技术委员会共同审核批准纪录。
14.批准纪录后,IPC田径委员会将为纪录创造者颁发正式的纪录证书,更新纪录并公布在IPC田径官方网站。
15.在新的纪录被承认后,IPC田径委员会将及时更新正式的纪录表。该表列出自IPC田径委员会成立和设立以来,有关运动员或运动队在IPC许可的比赛中创造的最好成绩。
16.如果纪录未被批准,IPC田径委员将会说明原因。
特定条件
17.公路项目除外
(a)纪录必须是在符合规则3规定田径场地创造的;
(b)承认200米或200米以上任何项目的纪录时,创纪录所用跑道的周长不得超过402.3米(440码),而且应在椭圆形跑道上的某一部分起跑;
(c)创纪录所用跑道的外侧分道的半径不得超过50米,但以下情况除外:用两个不同半径画出的弯道,用较大半径画出的弧长,在180°的弯道中不超过60°;
(d)只有在符合规则15规定的跑道上创造的室外纪录方予承认。
18.径赛项目(在跑道上进行的跑和轮椅竞速)纪录
(a)纪录应由正式计时员、一台经过认证的全自动终点摄像系统(已按规则20.20进行0测试),或传感器计时系统(见规则20.25)计时,成绩方可承认;
(b)800米及800米以下的径赛项目(包括4×400米),必须经过认证的全自动终点摄像系统计时,成绩方予承认;
(c)200米及200米以下的室外径赛项目,必须提交按规则规定所测量的有关风速数据。如果跑进方向测量到的顺风平均风速超过2米/秒,所创纪录不予承认;
(d)运动员违反规则18.5所创造的纪录不予承认;
(e)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径赛项目(包括4×400米),必须按规则正确使用国际田联认证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和起跑器,以便获得起跑反应时数据并显示在成绩单上。
19.接力项目纪录
在接力比赛中,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不能申报纪录。
20.田赛项目纪录
(a)田赛各项纪录必须由3名裁判员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卷尺或钢直尺进行测量,或者使用经批准的科学测量仪器进行测量,该仪器的精度已被一位正式测量裁判员按规则10予以确认;
(b)申报跳远和三级跳远的纪录,必须提交按规则规定所测量的有关风速数据。如果跳跃方向测定的顺风平均风速超过2米/秒,则所创纪录不予承认;
(c)在田赛项目的一次比赛中,可承认多个成绩为纪录。被承认的每个纪录都应是平或超过当时已有的最好成绩;
(d)投掷项目比赛中所使用的器械应在赛前根据规则2.11进行检测。当比赛中出现平纪录或超纪录的情况时,裁判长应立即标记并检测所用器械是否仍然符合规则规定,或其属性是否发生变化。通常应在比赛结束后,对该器械是否符合规则2.11进行再次检测。
21.公路项目(公路跑和轮椅竞速)纪录:
(a)赛道路线必须由1名国际田联或国际路跑协会批准的A级或B级丈量员丈量。他应确保相关的测量报告和其他本规则要求的信息符合IPC田径委员会的要求;
(b)起点和终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比赛距离的50%;
(c)起点和终点之间的下降坡度不应超过1:1000(0.1%),即每公里1米;
(d)1名负责丈量此赛道的丈量员,或由其指派其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官员,携带经正式丈量过的赛道的详细认证材料,必须乘坐在赛事先导车中,以证实比赛中运动员所跑的路线就是丈量员所丈量并经过认证的路线;
(e)必须在比赛前、比赛当天或比赛后立即对赛道路线进行证实(即再次丈量),由不是原来丈量路线的其他A级丈量员进行;
注:若赛道在初次丈量时,由至少2名A级丈量员或1名A级和1名B级丈量员丈量,则不需要对赛道进行再次确认。
(f)在公路项目的分段距离中,创造纪录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条件。分段距离路线必须作为路线丈量的一部分内容,被丈量、记录并随后做出标记,并且根据本条(e)的规定进行了复核。
承认纪录的项目
全自动电子计时成绩(F. A. T.)
手计时成绩(H. T.)
男子
只承认全自动计时成绩的项目(F. A. T.)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
全自动计时或手计时均可承认的项目(F. A. T.或H. T.)
1500米、5000米、10000米。
公路赛:10公里、半程马拉松、马拉松。
跳跃项目: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投掷项目:铅球、铁饼、标枪、掷棒。
女子
只承认全自动计时成绩的项目(F. A. T.)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
全自动计时或手计时均可承认的项目(F. A. T.或H. T.)
1500米、5000米、10000米。
公路赛:10公里、半程马拉松、马拉松。
跳跃项目: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投掷项目:铅球、铁饼、标枪、掷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