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六章 颁发奖牌和证书
1.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只有参加决赛的运动员有资格获得奖牌,即便决赛只有4名运动员参加(例如,T11-12级100米、200米、400米或轮椅接力比赛)。在只有4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时,即使2名或多名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最后只有没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获得奖牌(第四名之后的成绩不递补)。
每队参加接力决赛的4名运动员都应登上颁奖台。获奖接力队的其他参赛运动员(最多2名)将随后收到奖牌。
2.运动员应在报名时申报领跑员。只有已经确认报名并符合下列标准的领跑员才有资格与获奖运动员一起获得奖牌。
(a)不是组委会或其他组织(如另一个国家残委会)提供;
(b)视力残疾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可允许使用多个领跑员,只有完成所有比赛的领跑员(从比赛第一轮一直到运动员参加决赛)才有资格与运动员一起获得奖牌;
注1:田赛比赛中的陪同员和引导员没有资格获得奖牌。
注2:如果运动员在同一项目中使用了多名领跑员,则领跑员没有奖牌。
(c)参加接力决赛的队伍,领跑员与获奖的运动员都应登上颁奖台。获奖接力队的其他运动员与领跑员(最多2对)将随后收到奖牌。
注: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如果在比赛的不同赛次中使用了多名领跑员,领跑员没有奖牌。
3.在允许使用多名领跑员的视力残疾运动员的比赛中,径赛和公路赛中的所有领跑员(包括已完成比赛的多名领跑员),按照技术协议和IPC协议指南(手册第五部分5.4.3)符合证书规则规定的都有资格获得证书。但必须不是组委会或其他组织(比如另一个国家残联)提供的领跑员才有资格获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