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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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径赛项目

规则14:轮椅要求

(T32-34级和T51-54级)

1.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轮椅应有2个大轮子和1个小轮子,在其他认可的比赛中,轮椅可以有2个大轮子和最多2个小轮子。在所有的比赛中,小轮子必须在椅子前方。

2.轮椅尺寸:

轮椅主体的任何部分(定义为轮椅后缘垂直面和车轮包括座椅)不得超过轮椅前轮轴心或超出后轮两侧轴心的宽度。

轮椅的主体距离地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

轮椅的任何部分都不可超出后轮胎后缘的垂直面。

3.轮子尺寸:

包括充气的轮胎在内的大轮子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

包括充气的轮胎在内的小轮子最大直径不得超过50厘米。

4.每个大轮子只允许有1个圆形光滑的驱动轮。

注1:此条款对只有单臂驱动轮椅的运动员可以不限制,但应在IPC田径分级卡片上注明,或技术代表与主分级师(主分级师在时)一起商量决定。

注2:T32/33/51/52级运动员在驱动轮椅时手腕的动作可能会受到限制,此条款可以修改,使驱动轮和车轮合成一体。但不允许对规则14.4再做其他修改。

注3: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分不能捆绑在驱动轮圈或车轮上。

5.不允许使用机械齿轮和杠杆驱动轮椅。

6.轮椅径赛或公路赛时,均不允许在轮椅上装备反光镜。

7.只允许手动的机械转向装置。

8.所有比赛中,运动员必须能通过手控使轮椅前轮向左右两侧转动。

9.运动员使用专门设计的整流罩或类似设备,以用于提高轮椅的空气动力性能是不允许的。

10.轮椅将在检录室接受检测。一旦检测完后,在比赛开始前,轮椅不许离开比赛场地。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有权在赛前和赛后对轮椅进行复检。

11.运动员应确保各自的轮椅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不得因调整轮椅而延误比赛。

12.如果技术官员认为轮椅或运动员使用它存在安全风险,技术官员有权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注:为安全起见,运动员应该保护好他们处于较低位置的肢体,以防触碰地面造成伤害。

13.除了上述条款,T32级运动员应该:

(a)在所有比赛中,轮椅配置上可以有2个大轮子和最多2个小轮子;

(b)允许用他们的双脚向前或向后来推动轮椅前进;

(c)不受任何规则限制,在比赛时四肢可以接触地面或跑道。

规则15:跑道测量

(国际田联规则160条)

1.标准跑道全长应为400米,应由两个平行的直道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跑道内侧应用适宜材料制成的突沿加以分界。突沿高50毫米~65毫米,宽50毫米~250毫米,并漆成白色。两条直道上也可以不设突沿,但须用50毫米宽的白线代替。

如因举行田赛项目比赛而需临时移动弯道突沿的一部分,则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原突沿位置,并在白线上放置锥形物或小旗,其高度至少0.2米,锥形物的底座边沿或小旗的旗杆应与靠近跑道白线外沿重合,间隔不超过4米(标志旗应朝向跑道内侧与地面成60°角)。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根据规则17.11进行长跑分组起跑时的外侧跑道,也可选择在直道上放置标志物,间隔不超过10米。

2.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0.3米处测量跑道长度。如无内突沿,则应在标志线外沿以外0.2米处进行测量(见图1)。

图1 跑道测量(内场视角)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距终点线较远的边沿量至终点线后沿距起跑线较近的边沿。

4.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每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宽应为1.22米±0.01米,包括右侧的分道线。分道线为宽50毫米的白线,所有分道宽应相同。应按上述规则15.2的规定测量第一分道的长度,其他分道的长度应在其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0.20米处进行测量。

注:2004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场地,其分道最大宽度可为1.25米。

5.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径赛跑道至少应设8条分道。

6.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1:100(1%),除非有国际田联的特别许可,在跑进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注:建议新建跑道应向内侧倾斜。

7.在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包含全部有关跑道结构、设计和标记的技术信息。本规则仅给出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规则16:起跑器

(国际田联规则161条)

1.T35-38级和T42-47级运动员在400米和400米以下(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径赛的起跑时可以使用起跑器,但在其他径赛项目的起跑不可使用。

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在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道。起跑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起跑器的结构应十分坚固,不应给运动员带来不公平的利益;

(b)可用钉子或鞋钉将起跑器固定在跑道上,把对跑道的损坏降至最低限度。安放起跑器后应能快速、方便地撤掉。钉子的数量、直径、长度应根据跑道的结构而定。安放起跑器后,应使其在起跑时不能移动;

(c)运动员使用自备起跑器时,必须符合本款(a)、(b)的规定。起跑器的设计样式和结构不限,但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

(d)由组委会提供的起跑器,还应符合下列规格:

起跑器应包括两块抵脚板,供运动员起跑时两脚蹬踏。抵脚板应被固定在坚固的框架上,不得妨碍运动员双脚蹬离起跑器。抵脚板应倾斜,以适应运动员的起跑姿势。板面可以是平面,也可稍呈凹形。板面上可有槽穴或覆盖适宜物质,以利于运动员使用鞋钉。

可对固定在框架上的抵脚板角度进行调整,但在起跑时不能移动。无论抵脚板处于何种角度,两块抵脚板的相对位置应可以前后调整,调整后,必须使用坚固的夹具或锁扣进行固定,操作方式应简便、快速。

注:不要求T35-38级和T42-44级运动员在起跑时必须使用两块抵脚板。

2.在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要提交创造世界或地区纪录的成绩申请时,起跑器应与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连接。强烈建议在所有其他比赛中使用此系统。

3.组委会可以硬性规定,运动员只能使用大会提供的起跑器。

注1:T20级、T35-38级、和T42-47级运动员比赛中,运动员可能需要助理发令员来帮助安放起跑器。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要求安放起跑器的相关表格。(根据规则7.13)

注2:使用自备起跑器必须征得技术代表的批准。

规则17:起跑

(国际田联规则162条)

注:根据本条规则,对T11、T12级运动员的处罚涉及运动员和领跑员,在某项目中,如领跑员犯规受到警告或被取消资格,他所陪同的运动员也应因此而受到警告或取消资格。

1.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起跑线。所有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弧线,从而使所有运动员从与终点相同的距离处开始起跑。所有项目的出发位置应面对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注1:体育场外项目的起点线可宽至0.30米,可用任何区别于起跑区地面不同的颜色标记。

注2:1500米或者其他项目弧线起跑线可以从外侧弯道延伸至相同人工合成面层的跑道上。

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在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必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

注:T35-38级和T42-47级运动员不要求蹲踞式起跑。

2.所有径赛项目比赛时,发令员在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通常使用发令枪朝天鸣枪作为起跑信号。

在运动员做好起跑的“各就位”姿势后,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发令员对已进行的起跑准备不满意,则应命令所有运动员从起跑位置上撤回,然后由助理发令员重新将运动员召集至起跑线后。

注:听力障碍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发令员或助理发令员可以使用旗子、闪光灯或其他视觉装置和发令枪一起发出起跑信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运动员视觉和听力都有障碍,裁判员可通过触碰运动员作为起跑信号。

3.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200米及4×400米接力),发令员必须使用英语语言发令:“各就位(On your marks)”、“预备(Set)”,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各就位后,运动员不能用手或脚接触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地面。400米以上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各就位后,运动员不能单手或双手触地。

4.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个径赛项目,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的双手和至少一个膝盖应触地,两脚应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两脚不得离开抵脚板。

轮椅比赛(T32-34级和T51-54级)中,“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应驱动轮椅向起跑线靠近,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

5“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均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误。

运动员如有下列行为,发令员将中止起跑:

a)当运动员听到“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后,在发令枪发出信号之前,无有效理由(由相关裁判长判定理由)导致起跑中断,例如在蹲踞式起跑中举手或站立或坐下;

b)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未能在适当时间内做好最后起跑动作;

c)下达“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后,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

对于上述行为,裁判长可根据相关规则以不正当行为为理由对该运动员进行警告,若在同一比赛中第二次违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是由于其他外部原因导致起跑中断,或者裁判长不同意发令员的决定时,则应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卡表示本次起跑失败不是由运动员导致的。

注:上肢截肢运动员或上臂短小运动员起跑时可使用支垫来支撑上肢或者提高身体平衡。支垫必须完全放在起跑线后,且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支垫颜色应与跑道颜色接近,或是自然颜色。

6.在800米及800米以上的轮椅竞速比赛中,如果任何运动员的轮椅在前50米内发生碰撞,发令员有权(但不是必须)召回运动员并重新起跑,这不影响相关裁判长根据检查员的报告进行适当的裁决。

起跑犯规

7.运动员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只能在接收到发令枪发出的信号之后开始起跑。如果发令员或召回发令员认为有任何在发令枪发出的信号之前开始起跑的情况,都将判为起跑犯规。

当使用IAAF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系统时,发令员和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见监测系统发出的犯规提示声音信号(反应时小于0.100秒时的信号)。发令枪响后,当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听到声音信号,应尽快召回本次参赛运动员,发令员应立即检查起跑犯规监测仪上的反应时和其他有关信息,以确认哪名运动员对本次召回承担责任。

注1:任何没有导致运动员的脚或双脚离开起跑器踏板,或运动员的手或双手离开地面的动作不应视为起跑的开始。如有这种情况,可能会给予运动员纪律警告或取消资格的处罚。跑应视为“不稳定”。在比赛起跑前,如果运动员在起跑线上被推挤而越出起跑线,可不被判罚。但任何导致这种犯规的运动员将受到警告或者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注3:比赛中,当1人或多人起跑犯规时,其他运动员容易跟随,严格地讲,跟随者也属于起跑犯规。发令员仅可警告他认为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1名或多名运动员。因此,受警告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可能不止一人。如果起跑犯规并非由运动员引起,则不应对运动员提出警告,并且要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牌。

注4:通常情况下,当使用IAAF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时,该设备所提供的数据应被发令员认可为结论性的证据。

8.由发令员对起跑犯规的运动员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9.出现起跑犯规的情况后,助理发令员应当:

将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在犯规运动员面前出示红黑牌(用对角线分为两半),并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做出相应的标志。

10.若发令员或任何一位召回发令员认为本次起跑不公允,将鸣枪召回运动员。

5000米和10000米

11.长距离项目比赛中,如果包括运动员和领跑员的人数超过12人,可将他们分成两组同时起跑。大约三分之二的运动员为第一组,在常规起跑线处起跑。其余运动员为第二组,在另一条弧形起跑线处同时起跑,该起跑线画在外侧一半跑道上。第二组运动员应沿着外侧一半跑道跑至第一弯道末端,该段跑道将用旗子或锥形物标出。画第二条弧形起跑线时,应使所有运动员跑进的距离相等。犹如运动员跑出自己的分道,第二组运动员起跑时跑出了外侧的跑道,将被取消该轮的比赛资格。

第二组(外侧一半跑道组)运动员越过800米抢道线后可切入里道,与在常规起跑线起跑的运动员合并在一起。在非终点直道起跑(200米起跑处)的比赛,如有两组运动员同时起跑,第二组或外侧一半跑道组的运动员应在进入终点直道标记处才可切入里道与在常规起跑线起跑的运动员合并在一起。该标记可为位于第四、五分道之间(如有6条分道,则在第三、四分道之间)的50毫米×50毫米的标记,在该标志后放置一个锥形物或小旗。

规则18:径赛

(国际田联规则163条)

1.在使用一条或更多弯道的径赛中,跑进的方向应为左手靠内场。分道编号应以左手最内侧分道为第一分道。

阻挡

2.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在比赛中被挤撞或被阻挡,从而妨碍其比赛时:

(a)如果挤撞或阻挡被认为是非运动员故意的行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起的,但裁判长认为运动员(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的比赛;

(b)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应该对此负责,该运动员(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长认为运动员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队)重赛,或者允许受到严重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的比赛(被取消资格者除外)。

上述(a)、(b)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必须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该项目的比赛。

3.轮椅竞速比赛中,除了运动员采用推动轮子或手轮圈方式驱动轮椅前进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驱动轮椅前进时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4.轮椅竞速比赛中,试图从后面超越对手的运动员必须保证向内切入之前,要与被超越运动员有一个轮椅距离的间隔。一旦超越运动员轮椅的前轮出现在被超越运动员视野之内,被超越者不准妨碍或阻挡超越运动员。

图2 轮椅超越

分道跑犯规

5.

(a)分道跑的比赛中,运动员和领跑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己的分道内跑进。此规则也适用于部分分道跑项目;。

(b)所有不分道跑(或部分赛段不分道)的比赛,当运动员在弯道上跑进时或在按规则17.11划分的外侧一半跑道上跑进时,不能踏在突沿或实际分道线上或跑进其内侧(指跑进内侧分道,或由外侧跑进内侧一半跑道)。

除本条18.6的情况外,如果有关裁判长确认了裁判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关于某运动员跑出了自己分道的报告,则该运动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6.若运动员或领跑员在以下情况下跑出自己的分道,不应被取消资格:

(a)由于受他人推、挤而被迫踏或跑出自己的分道,或踏在实际分道线上或突沿线内侧;

(b)直道上踏在分道线上或跑出自己的分道,或弯道上踏或跑出分道的外侧分道线。运动员在跑进中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并且未挤撞或阻挡其他运动员。

7.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800米跑在第一个弯道末端的抢道线后沿之后为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后即可切入里道。

抢道线应为一条弧线,宽50毫米,横跨除第1道外的所有跑道。为了帮助运动员确认抢道线,可在各分道线与抢道线的交界处之后放置锥形物或棱柱体(50毫米×50毫米),这些标志物最大高度为0.15米,应与抢道线和分道线的颜色不同。如果运动员或者领跑员不遵守此条规则,运动员或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1:轮椅竞速比赛中,不允许在跑道上放置锥形物。

注2:轮椅竞速比赛中,在抢道线跑道两侧分别放置1.5米高的抢道旗。

注3:轮椅竞速比赛中,轮椅的后轮与地面的接触点越过抢道线的后沿之后即可抢道。

注4:在IPC认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参赛国可商定采用不分道跑。

8.在T11级T12级的分道或部分分道的比赛中,每名运动员要安排两条跑道。在梯形起跑时使用1,3,5或7道。

离开跑道

9.运动员或领跑员自愿离开跑道后将不得继续参加该项目比赛,并将记录为中退。如果该运动员或领跑员试图重新进入比赛,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做标记

10.除规则23.3外,运动员不可在跑道上或跑道沿线做标记或放置对其有帮助的标志物。

风速测量

11.凡使用的风速仪都应经IAAF认证,其精确度应由国家测量部门认证的有关机构鉴定,以确保测量结果可以用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复查。

12.所有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以及申请承认世界或地区纪录的比赛中应使用非机械风速仪。

机械式风速仪应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减小侧风的影响。当风速仪为圆筒状时,测速部分的两端长度均应至少为圆筒直径的两倍。

13.径赛裁判长应保证在测量径赛项目风速时,风速仪应置于直道一侧、靠近第一分道、距终点线50米处。风速仪的高度为1.22米,离跑道边沿的距离不超过2米。

14.风速仪可自动或遥控开机、关机,并能将数据直接传送到计算机系统。

15.应按下列规定时间测定风速:

• 100米测量10秒钟。从发令枪的闪光或枪烟开始。

• 200米比赛中,应从第一名运动员进入直道时开始测量风速,测量时间为10秒钟。

16.风速的判读单位为米/秒,进位到坐标轴正向的1/10米·秒,除非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是0(即+2.03米/秒记录为+2.1米/秒,-2.03米/秒记录为-2.0米/秒)。显示单位为1/10米·秒的数字显示风速仪应具备自动进位的功能,以与本规则相符。

中途报时

17.可以正式宣告和/或显示比赛的分段时间和领先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区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只有当相应地点没有向运动员显示这样的时间,才可批准向比赛中的所有运动员宣告。

接受违规报时的运动员应被视为已获得帮助,应按规则7.2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对参加800米及800米以上比赛没带领跑员的T12级运动员,如果可能,可指定专人在相关项目的起点附近的指定区域向运动员报时,该区域由技术代表决定。

注1:不允许在比赛区域内报时的相关人员向运动员提供任何其他指导,如有违反,将按规则7.2 对有关运动员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注2:这里所说的比赛区域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的区域。这样的区域通常设有物理隔离带。

饮用水/海绵块

18.在5000米和10000米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水和海绵块。

规则19:终点

(国际田联规则164条)

1.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终点线。

注:对于终点设在体育场外的项目,终点线可为最多宽0.30米,并可用任何区别于终点区域地面不同的颜色标记。

2.判定站姿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其躯干(不包括头、颈、上肢、下肢、手或脚)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3.判定轮椅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运动员轮椅前轴的轴心到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4.T11级和有领跑员陪伴的T12级运动员冲过终点线时,运动员必须在领跑员之前抵达终点线后沿,否则取消运动员资格。

5.有关比赛时间的限制(T32-34级和T51-54级)

在1500米或更长距离的轮椅竞速比赛中,当比赛时间超过赛前规定的时限时,裁判员可以结束比赛并清理跑道。超时限且未完成比赛的运动员,将在正式成绩单中记录为“DNF”(即未完成比赛)。裁判长有权决定脱圈的运动员结束比赛。

规则20:计时和终点摄像

(国际田联规则165条)

1.下列三种计时方法均应被承认为正式计时:

(a)手计时;

(b)以终点摄像系统数据为依据的全自动计时;

(c)仅公路的比赛中使用感应系统提供的计时。

2.除轮椅竞速比赛外,其他径赛项目计时应至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3.轮椅竞速比赛中,计时应至运动员轮椅前轴的轴心到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4.须记录所有抵达终点的运动员的时间。如有可能,计取800米及800米以上项目的每圈时间。

手计时

5.计时员应在跑道外侧与终点线排成一条直线。如果可能,计时员的位置应距跑道外侧至少5米远。为使所有计时员都能清楚地观察到终点情况,应提供升高的计时台。

6.计时员应使用人工操作的数字式电子秒表。规则中均以“秒表”来代表这样的计时器。

7.根据计圈和分段计时的要求,应指定计时员使用可计取分段时间的秒表,或另安排候补计时员或感应计时员计取。

8.计时应从发令枪的闪光或烟开始。

9.每个项目第一名及涉及纪录成绩应有3名正式计时员(其中1人为主计时员)和1~2名候补计时员计取。

当1名或多名正式计时员的秒表不能准确地计取时间时,候补计时员的秒表所计时间才可用来替补,但事先要规定好替补的顺序,使所有径赛项目的第一名都有3块秒表计取正式成绩。

10.每名计时员都应独立工作,不得让其他任何人看表或讨论其所计的成绩,将成绩填写在成绩记录卡内,签名后交计时主裁判。计时主裁判可以验表,以核对所报成绩。

11.对于所有手计时比赛,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读取并记录:

(a)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除非时间为整1/10秒,否则应判读和记录到较差的1/10秒,如10.11应记录为10.2;

(b)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径赛项目,除非时间为整秒,否则应转换和记录到较差的整秒,如2:39:44.3应记录为2:39:45。

12.如果根据以上情况进位计时,三块正式计时秒表中,两块秒表所计时间相同而第三块不同时,应以这两块秒表所计时间为准;如三块秒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则应以中间时间为准;如只使用两块秒表,而所计时间不相同时,应以较长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13.计时主裁判应根据上述条款判定每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并将成绩单交竞赛秘书以供发布。

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像系统

14.只要可能,所有比赛均应使用IAAF批准的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像系统。

计时系统

15.经IAAF批准的计时系统必须经过测试,并具备在比赛举办前4年内的精度测试合格证书,包括以下条件:

(a)该系统必须通过终点线延长线上的摄像机记录终点情况,并生成综合性图像;

• 在第一章1.1的比赛,合成图像必须提供至少每秒1000帧图像。

• 其他比赛,合成图像必须提供至少每秒100帧图像。

在各种场合,图像必须与精确到0.01秒的时间标尺同步。

(b)计时系统应从发令枪启动时自动开始计时,从鸣枪或类似视觉信号到此计时系统启动之间的总延误时间应是稳定的,并应小于等于0.001秒。

16.为确认证实摄像机对正终点线,便于判读终点拍摄的图像,分道线与终点线的交叉点应以合适的图形着成黑色。任何这样的图形必须完全限定在交叉点内,不得大于20毫米,也不得向前超过终点线的前沿。也可使用类似的黑色标记贴在特定跑道和终点线的两侧交叉点上。

17.运动员的名次应使用标线读取,该标线必须与时标垂直。达终点时间的图片。另外,该系统也应该提供表格视图以显示运动员抵达的时间。之后对自动判断数值和手动输入数值(例如,开始时间,抵达终点时间)的更改,该系统也必须在打印出图片的时间标尺和表格视图中自动显示。

19.只能自动开始或停止而不能二者都自动操作的计时装置,既不能作为手计时,也不能作为全自动计时。因此,不能用来计取正式成绩。出现此情况时,所记录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承认为正式成绩,但该图像仍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以判定名次和调整运动员之间的时间间隔。

注:如果计时装置并非由发令员信号开启,则生成的终点摄像图像上的时标应能自动标示这一事实。

操作系统

20.终点摄像主裁判应负责终点计时系统的运转。赛前应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熟悉计时系统的性能,检查所有使用的设施。在每一比赛单元开始前,终点摄像主裁判应与径赛裁判长、发令员配合,进行一次零启动测试,确保发令员的信号能在规则规定的小于等于0.001秒时间内自动启动终点计时系统。终点摄像主裁判应监督设备的测试,确保所有摄像机完全对准终点线。

21.至少应有两台终点摄像机分别从两侧同时拍摄。更为可取的是,这些计时器在技术上应相对独立,即采取各自的设备和电缆分别供电、记录和传递发令员的信号。

注:如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终点摄像机时,赛前应由技术代表(或被任命的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指定其中的一台为正式摄像机。只有当有理由怀疑正式摄像机的准确性或有必要使用辅助摄像机的图像来验证运动员的终点名次时(例如在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图像上,运动员的整体或部分图像模糊不清),才可使用备用摄像机记录的时间和名次。

22.在适当数量助理裁判员的协助下,终点摄像主裁判应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和成绩,且确保所有成绩准确地进入竞赛成绩系统并传递到竞赛秘书处。

23.应以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系统计取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除非有关裁判员以任何理由确定该计时器明显不准确。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后备计时员计取的时间可以成为正式成绩。如有可能,可以终点摄像图像上获得的时间间隔为基础进行调整。技术代表有权决定,当全自动计时器存在任何失误的可能性时,必须任命后备手计时员。

24.应按下列要求从终点图像上判读时间:

(a)所有场地内径赛项目的成绩,时间应读取、转换和记录到0.01秒。除非恰好为0.01秒,否则应判读为较差的0.01秒;

(b)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所有径赛项目,其时间应读取、转换到0.01秒,并记录为整秒。例如马拉松比赛,2:39:44.32,应记为2:39:45。

感应系统

25.使用经国际残联批准的感应计时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使用的设备不得在跑进路线,或起、终点给运动员的行进造成明显阻挡或障碍;

(b)佩戴在运动员服装、号码布或鞋上的传感器重量应轻便;

(c)该系统由发令员的发令枪开启,或与起跑信号同步;

(d)该系统不需要运动员在比赛中,或在终点和任何成绩处理阶段采取任何动作;

(e)所有比赛中的成绩要判读到0.1秒,但记录到整秒。当判读时间的末尾数不为零时,要进位到整秒。例如马拉松比赛,2:39:44.3,应记为2:39:45;

注:正式成绩为发令枪发出信号(或同步的起跑信号)至运动员抵达终点线之间的时间。可以将运动员通过起点线和终点线所用时间告诉运动员,但这个时间不能成为正式成绩。

(f)建议裁判员或影像录像也可提供协助判定运动员及其终点名次。

26.感应计时主裁判应负责感应器计时系统的正常工作。比赛开始前,要与技术工作人员见面,参与熟悉设备,应监督感应器计时装置的测试,以及确保终点线的感应器记录下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时间。与裁判长合作,确保按照规则20.25(f)判读成绩和名次。

规则21:径赛项目的排序、抽签和录取

(国际田联规则166条)

轮次和分组

1.参赛运动员人数过多,不能在一轮次(决赛)进行比赛的径赛项目,应举行若干轮的比赛。举行决赛前各轮比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赛,并通过各轮次取得决赛的资格。

对比赛有控制权的组织,可以在本次比赛或先期的比赛中举行一个或多个项目附加资格赛,并定出某部分运动员或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但此类规定或任何其他做法(如特定时间设报名标准、在特定比赛取得名次和成绩排名等),通过什么途径和什么比赛可以获得参赛资格均应在每个比赛的竞赛规程中加以说明。

2.应由技术代表安排各轮次比赛。如果未任命技术代表,则应由组委会安排。

如无特殊情况,应使用下表来确定径赛项目的轮次、各轮的组数、每一轮的录取方法,选出在每轮比赛中按名次(P)和按成绩(T)晋级的人数。

100米,200米,400

800米,4×100米,4×200米,4×400

1500

5000

10000

以下相应的表格可以用于特定的级别和合并级别,下列表格中没有包括的合并级别的录取和分组,通常按上面的表格录取和分组,其他的情况,由技术代表决定。

100米,200米,400800米(T11-12

1500米(T11-12

5000米,10000米(T11-12

1500米,5000米(T32-34T51-54)

10000米(T32-34T51-54)

4×100米,4×400米(T11-13,T32-34T51-52T53-54

如有可能,在比赛的所有预赛轮次中要将同一国家或队的运动员和成绩最好的运动员编在不同组内。根据本规则,第一轮比赛之后,只有运动员排名相近时,才能根据规则21.3在各组之间调换运动员。

注1:安排预赛分组时,建议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资料,分组抽签时,通常应使优秀运动员能进入决赛。

注2:在世界锦标赛和残奥会时,可能会在技术规程中提供不同的分组录取办法表。

排名和分组组成

3.第一赛次,应根据运动员在事先规定的时间段内取得的有效比赛成绩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蛇形分布的方法安排运动员分组。

第一赛次之后,应按下列程序安排运动员后续赛次的分组:

(a)100米至400米跑、4×400米及较短距离的各项接力,应根据运动员前一赛次的名次和成绩进行排序。根据该原则,运动员将按下列顺序排名:

• 最快的第一名;

• 次快的第一名;

• 第三快的第一名,依此类推。

• 最快的第二名;

• 次快的第二名;

• 第三快的第二名,依此类推。

最后可按下列顺序补取:

• 按成绩录取的最快者;

• 按成绩录取的次快者;

• 按成绩录取的第三快者,依此类推。

(b)其他各项目应继续按照运动员报名成绩排序后分组,只有在前面赛次中提高成绩的运动员才可进行调整。

然后将运动员按排列的序号,按照蛇形分布的方法编入各组。例如,用下列方法将排序录取的24名运动员编为3组。

A组:1 6 7 12 13 18 19 24

B组:2 5 8 11 14 17 20 23

C组:3 4 9 10 15 16 21 22

在任何情况下,分组确定后,应抽签排定A、B、C三组的比赛顺序。

抽签排定道次

4.100米至800米的各项径赛、4×400米及以下各项接力赛,如果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进行几个赛次时,应按下列规定抽签排定道次:

(a)第一赛次和根据规则21.1规定的任何预赛比赛,抽签排定道次;

(b)对于后续赛次,应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在每一赛次之后对运动员排序。

然后分3次抽签排定道次:

• 选择排列前四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3,4,5,6道。

• 选择排列第五、六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7,8道。

• 选择排列后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1,2道。

注1:不足8条分道时,上述方法经过必要修改后,仍应遵守。

注2:在经批准或认可的比赛中,800米比赛起跑时每条分道可站1人或2人,或者采用弧形起跑线,不分道起跑。该方法通常只适用于预赛,除非出现名次相等或根据裁判长决定进入下一赛次某组的运动员人数比事先预料的多。

注3:在800米比赛的任一赛次中,包括决赛,无论任何原因,当有超过可用跑道数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时,技术代表应决定在哪一道对多出的运动员进行抽签排定道次。

注4:当跑道数多于参赛运动员人数时,应不使用内侧1条或多条跑道。

单一赛次

5.只进行一个赛次(决赛)的项目,应抽签决定运动员的道次或起跑位置。

6.在决定不采用预赛和决赛形式进行的比赛中,竞赛规程应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确定排序、抽签,以及确定最终成绩的办法。

7.不允许运动员更换组别或道次参加比赛,除非裁判长同意这种更换是合理的。

下一赛次的录取

8.在所有预赛比赛中,除规则21.2允许的不同的分组录取办法表外,至少每组的第一、二名运动员应录取进入下一轮的比赛,此后,如可能,建议每组至少要录取3人。出现规则第22条的情况例外,任何其他运动员均可根据其比赛名次或成绩,根据规则第21.2的规定、技术规程的特别条款或技术代表的决定获得进入下一轮的资格。按成绩录取时,只能采用一种计时方法。

不同赛次的最少间隔时间

9.如有可能,在任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和后续赛次的第一组或决赛之间,必须留出的最短间隔时间为:

200米及以下各项目为45分钟。

200米以上至1000米各项目为90分钟。

1000米以上各项目不在同一天举行。

规则22:成绩相等(并列)

(国际田联规则167条)

1.如果裁判员或终点摄像裁判员根据规则仍不能判定任何排位,则可以判定成绩相等。

2.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确定来自不同组运动员的排名,或者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的情况时,终点摄像主裁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1/1000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仍相等,并涉及运动员的排名时,应抽签决定排名。当涉及按成绩或排位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将进入下一赛次;如果实际条件不允许,将通过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运动员。

注:当按照排名和成绩录取下一赛次选手时(例如,两组中的每组前3名,再加上其余成绩最好的2名),在以名次录取下一赛次选手的最后一个资格出现成绩相等时,将按名次录取,名次相等时应减少以成绩录取的人数。

规则23:接力跑

(国际田联规则170条)

1.应在跑道上画出50毫米宽的横线标明各跑段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

2.每个接力区的长度为20米,在中心线前后各10米。接力区的开始和结束都从接力区分界线的跑进方向后沿算起。在每次分道的交接棒过程中,专门指定1名裁判员以确保运动员在各自接力区内正确的位置,并且清楚相应的预跑区。这名指定的裁判员还应保证规则23.3的执行。

3.当接力的全程或第一棒为分道跑时,运动员或领跑员可在自己分道内用胶布做一个标志,其最大尺寸为5厘米×40厘米,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跑道上其他永久性标志。不得使用其他标志物。

4.接力棒为光滑的空心圆管,由整段木料、金属或其他适宜的坚固材料制成,长度为0.28米~0.30米,外部直径为40毫米±2毫米,重量至少50克。接力棒应涂成彩色,以便在比赛中明显可见。

5.

(a)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除规则23.6轮椅竞速和截肢运动员接力之外。IPC比赛(见第一章1.1)每根接力棒应编号以及使用不同颜色,也可以包含一个感应计时芯片;

注:如果有可能,应在出场名单中标注出各跑道接力棒的颜色或出发的排位。

(b)不允许运动员或领跑员戴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材料或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规则7.4(c)允许的除外);

(c)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或领跑员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或领跑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此外,接力棒掉在跑道两侧或跑进方向时(包括终点线后),掉棒的运动员或领跑员在捡回棒后,必须回到至少上次手持棒的位置继续跑进。如果遵守上述程序,并未侵犯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不得因掉棒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则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6.所有接力跑,都必须在接力区内交接接力棒。接力棒的交接从接力棒初次触及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开始到完全由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手持才算完成传递。关于接力区,仅以接力棒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接力,而不取决于运动员身体的位置,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轮椅接力(T33-34级、T51-52级和T53-54级)和截肢运动员接力(T42-47级)要求接力的交接方式必须是触及出发运动员身体的任何一部分,第一触及点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交接时推动接棒运动员以获助力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7.运动员或领跑员在接棒之前或传棒之后,应留在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规则18.5、18.6不适用于这些运动员或领跑员。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在其分段终点处跑离所在位置或跑出分道而阻碍其他接力队员,应根据规则18.2条判罚。

8.T11-13级运动员接力棒交接的要求:

(a)运动员或领跑员均可手持接力棒;

(b)交接棒可以在运动员间进行,也可以在领跑员间进行,但领跑员引导的方式必须符合规则;

(c)交接棒时,传棒人和接棒人必须都在接力区内;

(d)一旦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离开接力区,他们可以返回接力区重新接棒(例如,运动员起动得太早);

(e)如果T12级运动员不采用陪跑的方式进行比赛,则每个接力区可以有一名引导员帮助运动员确定方位。引导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离开比赛区,留在裁判员指定的、不能影响比赛的位置。如有违反,将据规则7.2对运动员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9.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接取或捡起另一支队伍的接力棒,他所在的队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相关接力队不应被判罚,除非在此过程中获利。

10.接力队的每名成员只能参加接力比赛的其中一棒,接力队的4名运动员或领跑员可以是报名参加其他项目比赛的运动员。然而,一旦开始比赛,每队只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和相应领跑员参加比赛。如果违反此款规定,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11.接力队的队员组成和各棒顺序,应在每一赛次第一组的第一次检录前至少1小时正式申报。如因伤、病需再次变动,必须经由组委会任命的医务官员进行核实,但也只能在该接力队所在组的最后一次检录之前提出。该队伍应以报名运动员按照报名顺序比赛。如果违反此款规定,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在接力比赛中,接力队运动员可以由几个级别联合组成,但要满足下列表格中的条件:

12.4×100米接力跑应为全程分道跑。

13.4×200米接力跑可以使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a)如可能,应为全程分道跑(4个弯道均为分道跑);

(b)前两棒分道跑,第三棒运动员可按规则18.7离开自己的分道(3个弯道为分道跑);

(c)第一棒运动员分道跑至抢道线近端,按规则18.7所述,运动员可离开自己的分道(1个弯道分道跑)。

注:如果参赛队不超过4队,并且没有条件选择本款方式(a)比赛,建议按本款(c)进行比赛。

14.4×400米比赛可以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a)第一棒分道跑,第二棒分道跑至规则18.7所述的抢道线后,可离开自己的分道(3个弯道为分道跑);

(b)第一棒分道跑至规则18.7所述的抢道线近端,运动员可离开自己的分道(1个弯道为分道跑)。

注:在非视觉障碍和轮椅组的接力比赛,如果参赛队不超过4队,建议使用本款(b)方式进行比赛。

15.在站姿运动员参加的4×100米和4×200米接力比赛中,除第一棒外,其他棒次的运动员或领跑员可从接力区外不超过10米的范围内起跑,应在每条分道上清楚标明预跑的延伸限制线。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在轮椅运动员参加的4×100米和4×400米接力比赛中,除第一棒外,其他棒次的运动员可从接力区外不超过20米的范围内驱动轮椅启动,应在每条分道上清楚标明预跑的延伸限制线。如果运动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6.在站姿运动员参加的4×400米接力比赛中,所有的交接棒,运动员不允许在接力区之外开始起跑,只能在接力区之内开始。如果运动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7.4×400米接力比赛的第三、四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应在指定裁判员的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或领跑员进入最后一个弯道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或领跑员跑过该点,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须保持其排列顺序,不能改变其在接力区开始的位置。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4×200米接力比赛(如不是全程分道跑时)前一棒为非分道跑时,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应(由内向外)按照检录单的顺序排列。

18.在轮椅接力和T11-13级运动员(包括领跑员)参加的接力比赛中,如果需要分道跑,每个队应使用两条相邻的跑道。运动员或领跑员可以选择使用两条跑道中的任何一条。两条跑道中的内侧跑道的横线应延长到外侧跑道,以表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接力区的变化是由1,3,5,7道决定的。起跑线的延长线以及接力区的标线应使用与场地分道线宽度与颜色一致的胶带。

19.所有不分道跑的接力比赛,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在同队传棒队员即将到达时,可移向跑道的内侧位置接棒,但不得冲撞、阻挡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妨碍其跑进。4×200米和4×400米接力比赛中,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应按规则23.17规定保持排好的顺序,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