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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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田赛项目

规则24:通则

(国际田联规则180条)

在比赛区域的热身练习

1.比赛开始前,运动员可以在比赛区域内做热身练习。但投掷项目的试掷练习应始终在裁判员的监督下按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

2.一旦比赛开始,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下列设施和器材进行练习:

(a)助跑道或起跳区;

(b)各种器材、投掷器械;

(c)投掷圈或落地区地面,无论徒手或持器械。

标志物

3.

(a)在使用助跑道的田赛项目中,标志物应沿助跑道旁放置,但跳高助跑的标志物可放置在助跑道上。每名运动员可放置1至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提供或批准),以帮助运动员助跑和起跳。如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使用胶布,但不得使用粉笔或任何不易去除痕迹的类似物质;

(b)在投掷圈内比赛的投掷项目,运动员仅允许使用一个标志物,此标志物可直接放置在投掷圈后面或紧靠投掷圈附近的地面。标志物仅限运动员在自己试投期间临时放置,并且不能干扰裁判员的视线。落地区内及旁边不能放置任何个人标志物。

注:每个标志物应是单独的一块物体。

成绩标志和风标

4.

(a)可以放置明显的旗帜或标志物以标明当前的世界纪录。如情况允许,还可放置目前的地区、国家或赛会纪录标志;

(b)在所有跳跃项目、铁饼和标枪项目的场地,均应放置一个或多个风标,向运动员显示大概的风向和风力。

比赛顺序和试跳(掷)

5.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果运动员没有按照此要求进行比赛,可以按照规则2.13.5和8.2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如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

6.除跳高和坐投项目外,在任何一轮次比赛中,不允许记录运动员1次以上的试跳(掷)成绩。

除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果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则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试跳(掷)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掷)3次。

当录取最后一名名次时,如果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的最好成绩相等,应根据规则24.23进行裁决。如果成绩仍然相等,则并列的运动员均应进入后3次试跳(掷)。

在坐投项目比赛中,每位运动员可以将前3次和后3次试投连续进行。如果在跳高项目中录取最后一名次时成绩相等,将按下述规则24.23来解决。

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掷)机会。如果在前3轮次的试跳(掷)后有1人或1人以上没有获得有效成绩,那么后3轮次其试跳(掷)为按他们的原顺序排在其他运动员之前。

比赛的两种情况:

(a)最后3轮次的比赛顺序应与前3轮比赛结束后的成绩排名相反;

注1:在坐投项目比赛(F31-34,F51-57级)中,运动员的投掷顺序在前3次试掷后不需要反向排序。除非前三次试投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进行时,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三次试投将进行反向排序。

注2:在坐投项目比赛(F31-34,F51-57级)中,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技术代表和比赛组织者一起,可以决定每人连续进行6次试掷。

注3:在坐投项目比赛(F31-34,F51-57级)中,当运动员人数超过8人时,为了保证比赛的快速进行,技术代表也可决定每人连续6次试掷,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运动员均有6次试掷机会。如果前三次试投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进行时,技术代表不允许做此决定。

注4: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可能的话,不建议采取连续6次试掷的选择。

(b)当运动员排序时出现成绩相等,并列的运动员按原抽签的先后不变。

注1: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25。

注2:根据规则4.1.4(c)的规定,如果在裁判长的允许下,1名或多名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那么这些运动员后续轮次的试跳(掷)顺序应排在其他继续比赛的运动员之前;如果有多名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则后续轮次的试跳(掷)顺序为按他们原来的顺序排在其他运动员之前。

记录试跳(掷)

7.除跳高比赛外,每一有效的试跳(掷)应被丈量。

不同情况的标准缩写和符号请参阅规则2.20.3。

试跳(掷)的完成

8.裁判员只能在试跳(掷)完成之后才能举白旗表示试跳(掷)成功。

以下情况为试跳(掷)成功完成:

(a)高度跳跃项目中,裁判员判定没有违反规则的规定;

(b)远度跳跃项目中,运动员按规则的规定离开落地区;

(c)站姿运动员投掷项目中,运动员按规则的规定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

(d)坐姿运动员投掷项目中,器械已经落入落地区域之内。

及格赛

9.在田赛项目中,如果参赛运动员人数较多而无法顺利进行决赛时,应举行及格赛。举行及格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加,通过及格赛获得决赛资格。对比赛有管控权的组织,可以在本次比赛或在先期的比赛中举行一个或多个项目的附加资格赛,并定出某部分运动员或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此类规定或任何其他做法(如在特定时间段达到报名标准、在特定比赛取得的名次、成绩排名等),通过什么途径和通过什么比赛可以获得参赛资格,均应在每个比赛的竞赛规程中加以说明。及格赛的成绩不能作为决赛成绩的一部分。

10.通常,应随机将运动员分成两组或多组进行及格赛,尽可能将同一国家或代表队的运动员分在不同的组。除非场地设施有间题,各组应在相同时间和条件下进行比赛,否则应在上一组比赛结束后,立即进行下一组的准备活动。

11.如比赛超过3天,建议在高度跳跃项目的及格赛与决赛之间安排1天休息。

12.由技术代表决定及格条件、及格标准和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人数,如果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则由组委会决定。一般至少应有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除非赛会规程另有规定。

13.及格赛中,除跳高外,每名运动员最多有3次试跳(掷)机会。一旦运动员达到及格标准,不得继续参加及格赛。

14.在跳高及格赛中,如果没有因连续3次试跳(包括前面的试跳)失败而被淘汰的运动员,则要根据规则25.2的规定继续比赛,直至及格高度上的最后一次试跳结束,但是达到了决赛的人数时除外。一旦认定运动员将进入决赛,他将不能继续在及格赛比赛。

15.如果运动员均未达到事先制定的及格标准,或达标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则应根据运动员在及格赛中的成绩,补齐进入决赛的人数。在排定所有比赛运动员的名次时,如果在及格赛的总排名中最后一个及格名次成绩相等,则应按规则24.23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运动员的成绩仍相等,那么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都将进入决赛。

16.当跳高及格赛分两组同时进行时,建议两组在相同的时间提升横杆的高度,还建议这两组运动员的水平应大致相等。

比赛时受阻

17.不管因为何种原因,运动员在试跳(掷)时受阻,或试跳(掷)不能正确记录,裁判长应有权予以再一次试跳(掷)的机会,但不应改变比赛的顺序。根据具体情况,运动员补跳(掷)的时间应得到合理安排。如果给予补跳(掷)前比赛已经继续,则应在其他试跳(掷)再次开始前进行补跳(掷)。

试跳(掷)允许时间

18.田赛项目比赛时,运动员无故延误试跳(掷)时间,将导致不允许其参加该次试跳(掷),并记录为该次试跳(掷)失败。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有关裁判长决定何为无故延误。

比赛时,有关裁判员负责向运动员显示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并从这一瞬间开始计算该次试跳(掷)的时间。如果该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当时限结束时,应判该次试跳(掷)失败。

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时限:

单项比赛

注1:应设置朝向运动员显示剩余时间的时钟。此外,一名裁判员在时限尚余15秒钟时应持续举起黄旗或以其他方式示意。

注2:跳高比赛中,在横杆升高之前,在同一高度上不允许改变试跳的时限,但是当同一名运动员连续试跳时允许改变时限。

注3:任何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第一次试跳(掷)时限为1分钟。

注4:计算仍在参赛的运动员人数时,应该包括那些参加决定第一名的运动员。

注5:参加田赛项目的11级和12级运动员,接受声音引导员或陪同员帮助时,比赛的时限应从裁判员确定运动员已完成对方位的定位时算起。如果运动员要求裁判员口头确认计时开始,裁判员应满足这一要求。

注6:如果运动员迷失方向要求重新定位,计时应该暂停,等运动员完成对方位的定位时继续接着原来时间计时(包括已经所用的时间)。

注7:坐投项目的各次试投,应在投掷支架已在投掷圈固定好、运动员捆绑坐好、投掷器械已递送给运动员时开始计时(参见R35.5)。

比赛中缺席

19.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在得到允许后,并由一位裁判员陪同时,可以离开该项目的比赛区。

变更比赛场地

20.技术代表或有关裁判长认为因客观条件需要变更比赛场地时,有权变更,此类变更应在赛完一轮次之后进行。

注:不得因风向和风力的变化而变更比赛场地或比赛时间。

成绩

21.每名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取其所有试跳(掷)中最优的、包括跳高比赛中因成绩相等决定第一名的成绩。

22.F42-44级运动员在跳跃项目中,可以采用跑、单足跳或站姿的方式开始比赛。

成绩相等

23.除跳高项目外,如果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果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依此类推。如果运动员成绩仍然相等,依本规则,应判定为名次并列。

除跳高项目外,无论任何名次,包括第一名,如果成绩相等,名次均应并列(见规则25.9,25.10)。

A.高度跳跃项目

规则25:通则

(国际田联规则181条)

1.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一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出现并列第一名时为止。

试跳

2.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试跳。只要运动员在任何高度上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决名次赛的情况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二次或第三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3.即使所有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

4.除非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并且该运动员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

(a)跳高项目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

(b)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上述(a)、(b)两条不适用于仍在试跳的运动员同意将横杆直接升到世界纪录的高度。

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测量

5.所有高度项目的测量均应以厘米为单位,从地面垂直丈量至横杆上沿最低点。

6.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

假肢脱落

(F42-44级)

7.

(a)如果在跳高的助跑中假肢脱落,运动员可以在允许的时限内戴好假肢重新试跳,或者不戴假肢继续比赛;

(b)如果在跳跃过程中假肢脱落,但假肢没有越过横杆,将被判罚和记录为试跳失败。

横杆

8.横杆应用玻璃纤维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不得使用金属材料。除两端外,横杆的横截面呈圆形。跳高横杆全长为4.00米(±0.02米)。

跳高横杆最大重量为2千克,横杆圆形部分直径30毫米(±1毫米)。

横杆应由三部分组成,即圆杆和两端。为便于放置在横杆托上,横杆两端应宽30毫米~35毫米,长0.15米~0.20米。

横杆两端应有明确规定的平面放置在横杆托上。

这个平面不能高于横杆垂直断面的中心,并要坚硬和平滑。横杆两端不得包裹橡胶或任何能增大与横杆托之间摩擦力的物质。

横杆应无倾斜,放在横杆托上时,横杆最多下垂20毫米。

横杆的弹性检查:放好横杆后,在横杆中央悬挂3千克重物,跳高横杆最多允许下垂70毫米。

图3 横杆末端

决定名次

9.如果2名或者2名以上运动员跳过同样的最后高度,将按以下程序决定名次:

(a)在最后跳过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b)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部比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c)如成绩仍相等,但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d)如涉及第一名时,将根据规则25.10的规定,在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间进行决名次跳。除非根据比赛前规定的技术规程或在比赛中根据技术代表(如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由裁判长)的决定。如果不进行决名次跳,包括有关运动员在任何阶段决定不再进行试跳,第一名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决名次跳

10.如果进行决名次跳:

(a)相关运动员必须在每个高度进行试跳,直到决出名次,或者所有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再进行试跳;

(b)每名运动员在每个高度上只有一次试跳机会;

(c)运动员应在根据规则25.1中规定的最后越过高度的下一高度上进行决名次跳;

(d)如果有1名以上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2厘米;

(e)如果运动员不在该高度上进行试跳,那么他将自动失去争夺第一名的资格。如果该情况下,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则不管他是否越过此高度,他都将获得冠军。

跳高–实例:

比赛开始时,主裁判宣布横杆升高计划:

1.75米;1.80米;1.84米;1.88米;1.91米;1.94米;1.97米;1.99米……

成绩表中A、B、C和D都跳过1.88米。

开始实施成绩相等的有关规则,有关裁判员计算从起跳至最后跳过的1.88米在内的每人的失败总次数。

D的试跳失败总次数最多,因此获得第四名。A、B和C的名次依然相等,并涉及第一名。由于1.91米是他们最后通过高度的下一高度,因此从1.91米开始进行决名次试跳,每人有一次试跳机会。

但这3人都未跳过。横杆降至1.89米,进行第二次试跳,C未跳过,因而获得第三名,A和B都跳过,因成绩相等又获得了第三次试跳的机会。横杆升至1.91米,B跳过,因而获得第一名。

外力

11.当横杆明显受外力(如阵风)作用而掉落,并非与运动员有关:

(a)如果运动员越过横杆时身体并未触及横杆,但在过杆后横杆掉落,应认定该次试跳成功;

(b)如果在其他情况下发生横杆掉落,则应给予一次重新试跳的机会。

规则26:跳高

(国际田联规则182条)

比赛

1.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2.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两边的横杆托上;

(b)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横杆后沿(靠近助跑道)垂直面以前的(在两个立柱之间或之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他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因此判该次试跳失败;

(c)运动员在助跑时碰触到横杆或立柱,尽管没有进行试跳,也会被判试跳失败。

注1:为有助于执行规则,应在位于两个立柱以外3米处的地面标出一条50毫米宽的白线(通常可用胶布或类似物质),该白线后沿应与横杆后沿垂直面在一条线上。

注2:T11级的运动员在助跑之前可以通过触摸横杆来确定方位。如果运动员在此过程中碰掉了横杆,不判作一次试跳失败。

注3:T12级和T13级的运动员可以在横杆上面放置一个有助于视觉分辨的辅助物。

助跑道和起跳区

3.助跑道的宽度不少于16米,长度不得短于15米。IPC比赛时(见第一章1.1),助跑道长度至少应长25米。

4.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杆中心地点最后15米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250(0.4%)。落地区应放在运动员的助跑上坡的位置。

5.起跳区应保持水平,必须符合规则26.4和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要求。

器材

6.可以使用结构坚固的各种类型的跳高架或立柱。跳高架应有能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超过横杆实际提升高度0.10米。

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不能少于4.00米;不超过4.04米。

7.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8.横杆托:应水平放置,呈长方形,宽40毫米,长60毫米。在跳跃过程中,横杆托必须牢固地被固定在立柱上且不可移动。横杆托必须朝向对面立柱,放在托上的横杆被运动员触碰时,应易于向前或向后掉落,横杆托的平面应是光滑的。

在横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胶或其他能够增大与横杆之间摩擦力的任何物质,亦不得使用任何有弹性的物质。

横杆托在起跳区横杆两端的高度是相同的。

图4 跳高架(立柱)和横杆

9.横杆两端与立柱之间至少应有10毫米的空隙。

落地区

10.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横杆垂直面后的落地区的长、宽、高不得小于6米×4米× 0.7米。在其他比赛中,落地区长、宽、高最小为5米×3米×0.7米。

注:跳高比赛时,跳高架立柱与落地区之间至少应有0.10米的空隙,以免由于落地区移动而触及立柱,以致横杆掉落。

B.远度跳跃项目

规则27:通则

(国际田联规则184条)

距离测量

1.每次有效试跳后(或根据第四章4.1运动员提出口头抗议时)应立即丈量。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或任何附着在身体上的物品),在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

2.所有远度跳跃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助跑道

3.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40米,从起跳线量至助跑道尽头。助跑道宽度为1.22米(±0.01米),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助跑道。

注:200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场地,助跑道最大宽度可至1.25米。

4.助跑道的左右最大倾斜度不超过1:100(1%),除非有国际田联的特别许可,助跑道最后40米在跑进方向的总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风速测量

5.风速仪应是规则18.11和18.12所述的风速仪,应按规则18.14和18.15操作,按规则18.16 判读和记录。

6.相关田赛裁判长应确保风速仪应距离起跳板20米,高1.22米,距离助跑道不超过2米。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旁的标记时开始测量风速,测定时间为5秒钟。测量跳远和三级跳远风速的标记,应分别放置在距离起跳板40米或35米远的地方。如果运动员的助跑距离不足40米或35米时,则应从其开始助跑时测量风速。

假肢脱落

(F42-44级)

7.

(a)如果在跳远或三级跳远助跑中假肢脱落,运动员可以在允许的时限内戴好假肢重新试跳,或者不戴假肢继续比赛;

(b)如果在跳跃过程中假肢脱落,假肢在落地区的着地点距离起跳板最近,则必须从此点丈量;

(c)如果假肢落在落地区以外,并且在落地区最近着地点之后,将被判罚和记录为试跳失败。

规则28:跳远

(国际田联规则185条)

比赛

(a)起跳过程中,无论是助跑后未起跳还是仅做跳跃动作,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或假肢触及起跳线以前的地面(包括触及橡皮泥板的任何部分);

(b)从起跳板两端之外起跳,无论是否超过起跳线的延长线;

(c)助跑或跳跃中采用任何空翻姿势;

(d)起跳后,在第一次接触落地区前接触了助跑道、助跑道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外的地面;

(e)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边沿或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的触地点较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

(f)除规则28.2中描述的情况外,运动员以其他方式离开落地区。

2.当运动员离开落地区时,运动员的脚在落地区边线或边线外地面的第一触地点,应比在沙坑内最近触地点离起跳线更远(该最近触地点可能是因为身体失去平衡而留下的完全在落地区内的痕迹,或运动员向回走时留下的距起跳线较落地点近的痕迹)。

注:第一触地过程即被认为离开落地区。

3.以下情况不应判为试跳失败:

(a)运动员在任意位置跑出助跑道白色标志线;

(b)除规则28.1(b)描述的情况外,运动员在到达起跳板之前起跳;

(c)按规则28.1(b)规定,如果运动员的脚或鞋的一部分触及起跳板(或T11和T12级比赛时的起跳区)任何一端以外但未超过起跳线的地面;

(d)如果运动员在落地过程中其身体的任何部分(或任何附着在身体上的物品)触及了落地区边线或落地区以外地面。除非这一接触违反规则28.1(d)或(e);

(e)如果运动员按规则28.2中的方式离开落地区后,再向后穿过落地区。

起跳板和起跳区

图5 起跳板和橡皮泥显示板

4.起跳板是起跳的标志,应埋入地下,上沿与助跑道及落地区表面齐平。起跳板靠近落地区的边沿称为起跳线。紧靠起跳线前端应放置一块橡皮泥显示板,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

5.T11级和T12级起跳区如图6所示,由1.00米×1.22米的长方形组成(里面铺上粉笔末、滑石粉、细沙等),使运动员的起跳脚在起跳区留下痕迹。

6.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至少应为10米。

7.起跳线至离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为1米~3米。

8.结构:起跳板应为长方形,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坚硬材料制成,运动员的鞋钉可以抓住且不会打滑,长1.22米(±0.01米),宽20厘米(±2毫米),厚度最大为10厘米,涂成白色。

9.橡皮泥显示板:应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制成,质地坚硬,长1.22米(±0.01米),宽10厘米(±2毫米),并漆成不同于起跳板的颜色。如可能,橡皮泥应采用第三种对比度强的颜色。此板应安放在紧靠起跳板前端的凹槽或搁板里。

显示板高度超出起跳板7毫米(±1毫米),其边沿既可以向助跑道方向倾斜45°,在倾斜面上覆盖1毫米厚的橡皮泥,也可以切去边角,填充橡皮泥使之倾斜45°。

显示板上部最靠助跑方向的前10毫米也要用橡皮泥覆盖,见图5。

当显示板被安放在凹槽中时,全部装置必须牢固,足以承受运动员起跳脚的全部力量。

橡皮泥下面的显示板的材料,应使运动员的鞋钉能抓牢而不滑。

橡皮泥层可用碾子或其他刮具抹平,以消除运动员的足迹。

注:如有备用橡皮泥板则更为方便,在消除足迹时不致延误比赛。

10.T11级和T12级运动员成绩的丈量应从落地区内痕迹的最近点量至起跳脚在起跳区留下痕迹的最近点(或最近点的延长线)。如果运动员没有在起跳区之内,而是在到达起跳区之前起跳,则从起跳区距离沙坑较远的一端开始丈量。

图6 T11级和T12级的起跳区

落地区

11.落地区宽度最小2.75米,最大3米。助跑道应对准落地区中央,使助跑道中心线延长时与落地区的中心线重合。

注1:当落地区中心线与助跑道的中心线不重合时,应在落地区内布置一条或两条带子,使这两条线重合(见图7)。

注2:为了T11级和T12级运动员的安全,强烈建议对准落地区的中心线距离落地区两端应至少1.75米。如果不能满足,技术代表可以要求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2.落地区内应填充湿软的沙子,沙面应与起跳板齐平。

图7 跳远、三级跳远落地区的取中设置

规则29:三级跳远

(国际田联规则186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跳远的规则也适用于三级跳远:

比赛

1.三级跳远的三跳顺序是一次单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跃。

2.单足跳时应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时用另一条腿(摆动腿)落地,然后完成跳跃动作。

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

注:规则28.1(d)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单足跳和跨步跳阶段的正常着地动作。

起跳线

3.男子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不得少于21米。

4.在IPC认可的比赛中,建议T45-47级运动员起跳线离落地区近端距离:男子为11米,女子为9米。

对T11-13级比赛,建议起跳线距离落地区近端的距离应是:

(a)T11级不得少于9米;

(b)T12级和T13级不得少于11米。

注:在不同比赛中起跳线至沙坑的具体距离应与技术代表磋商后决定。

5.为了便于运动员完成跨步跳和跳跃,在起跳板和落地区之间应有1.22米(±0.01米)宽的坚实、匀质的地面。

注:200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跑道,此起跳区最宽可为1.25米。

C.站姿运动员的投掷项目

规则30:正式器材

(国际田联规则187条)

1.IPC认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的器材,除IPC专用器材外,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持有国际田联的有效证书方可在比赛中使用。

IPC田径比赛的器材重量表,请参见附录1。

2.在附录1中所列器材,如没经国际田联认证的,则必须由技术代表确认方可使用。

注:主要指未列入IAAF规则187条和相关附录的残疾人专用比赛器材。

3.所有器械将由组委会提供,下列情况例外:根据比赛的有关技术规程,技术代表可以允许运动员使用自己的器械,或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器械,但是这些器械须有国际田联的认证,并在比赛前经过组委会的检查和做好标记,比赛时所有运动员均可使用。如果运动员的自备器械与组委会列入清单提供的器械属于相同型号,将不被接受。

4.比赛期间不得对器材做任何改变。

帮助

5.下列情况应视为帮助,在比赛中不被允许:

(a)使用胶带将两个或多个手指捆在一起。如果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胶带,应始终保证两个或多个手指不能捆在一起,使得手指不能单独活动。但所用胶带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

(b)当运动员试掷时,使用任何方式、任何装置提供帮助,包括在身上捆绑重物;

(c)使用手套;

(d)运动员向投掷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或使圈内地面粗糙。

6.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帮助,因此被允许:

(a)为了更好地握持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推铅球运动员可在其颈部涂抹此类物质;

(b)在铅球和铁饼项目中,运动员可以在器械上涂抹镁粉或其他类似物质。所有这些物质应可以使用湿布很容易地去掉,并且不应留下任何污渍;

(c)不违反规则30.5(a)的情况下,可在手或手指上使用胶带。

投掷圈

7.投掷圈应用带状铁板、钢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其上沿应与圈外地面齐平。圈的周围地面可以为混凝土、合成材料、沥青、木材或其他材料。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坚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内地面应保持水平,低于铁圈上沿2厘米(±6毫米)。

图8 铅球投掷圈平面图

推铅球比赛时,也可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移动式投掷圈。

8.推铅球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135米(±0.005米)。掷铁饼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50米(±0.005米)。铁圈边沿应至少厚6毫米,漆成白色。

注:该铁圈应该漆成除白色外的其他颜色,以便能清楚看到规则30.9规定的白线。

从金属圈顶两侧向外各画一条宽5厘米、长至少为75厘米的白线。此线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及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白线后沿的延长线应能通过圆心,并与落地区中心线垂直。

图9 铁饼投掷圈平面图

掷标枪助跑道

9.助跑道至少应长30米,在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最短长度33.50米,条件许可时,应不短于36.50米。应用宽50毫米的两条平行白线标出助跑道,白线之间距离为4米。助跑道前端是半径为8米的一条弧线,运动员应在投掷弧后面试掷。投掷弧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或类似塑料的、不易被腐蚀的适当材料制成,弧宽至少70毫米,涂成白色,与地面齐平。投掷弧两端向外各画一条白色直线,线宽至少70毫米,长0.75米,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助跑道左右方向上的最大倾斜度为1:100(1%),除非有国际田联的特别许可,助跑道最后20米在跑进方向上的总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落地区

10.应用煤渣、草皮或其他适宜材料铺设落地区,器械落地时应能留下痕迹。

11.落地区在投掷方向的总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12.

(a)用两条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落地区,其内沿的延长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夹角为34.92°,但标枪落地区除外;

注:可用下列方法精确设置34.92°扇形落地区:在离投掷圈圆心20米处,两条落地区标志线相距12米(±0.05米)(20.6米),即每离开圆心1米,落地区标志线的横距就增加0.60米。

(b)掷标枪项目中,用两条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落地区,其内沿延长线,须通过投掷弧内沿与助跑道标志线内沿的交点并相交于投掷弧的圆心(见图10)。落地区的夹角约为28.96°。

图10 掷标枪助跑道和落地区(非比例)

试掷

13.在投掷圈内完成推铅球和掷铁饼的试掷,在助跑道内完成掷标枪的试掷。在圈内进行试掷时,运动员在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试掷,允许运动员触及铁圈内侧。在推铅球时,允许运动员触及抵趾板内侧。

14.如果运动员在试掷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试掷失败:

(a)推铅球或掷标枪出手姿势不符合规则31.1和规则33.1的规定;

(b)在进入投掷圈内并开始投掷之后,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铁圈上沿(或内侧的上沿)或圈外地面;

(c)推铅球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了抵趾板除内侧外的任何部分(内侧的上沿不可触及,这部分也视为上沿的一部分);

(d)掷标枪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助跑道标志线或线外地面。

注: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有关规则,铁饼出手后如撞击了护笼不算试掷失败。

15.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上述各投掷项目的有关规则,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试掷,可将器械放在投掷圈、助跑道内或外边,也可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运动员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时应遵守规则30.18的规定,然后返回投掷圈或助跑道内重新开始试掷。

注:本款中允许的所有行动均应包括在规则24.18中规定的最大时限之内。

16.铅球、铁饼和标枪枪头落地时的第一触点,落在角度线上或角度线以外地面,或触及了角度线以外的任何物体(规则30.14所述的护笼除外),将判为失败。

17.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前,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将判为试投失败,或

(a)在圈内完成的试掷,离开投掷圈时,首先触及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没有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面。该线后沿在理论上能通过投掷圈圆心;

注:运动员一触及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即被认为离开。

(b)掷标枪时,当运动员离开助跑道时,首先触及的助跑道标志线或助跑道外地面没有完全在投掷弧两端的白线后边,该线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标枪触及地面后,当运动员触及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并离投掷弧底端4米的直线或已经在该线后(该线可以画出或理论上在助跑道旁边标示),则被认为已经正确离开助跑道。如果在标枪触及地面时,运动员在该线后且还在助跑道内,他也将被认为已经正确离开助跑道。

18.每次试掷后,应将器械运回投掷圈或助跑道附近的区域,不得掷回。

成绩测量

19.所有投掷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20.每次有效投掷后(或根据第四章4.1,运动员提出口头抗议时),应立即进行成绩测量:

(a)从铅球或铁饼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

(b)掷标枪项目中,从标枪尖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圆心。

规则31:推铅球

(国际田联规则188条)

比赛

1.只能用单手从肩部将铅球推出。当运动员进入投掷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要抵住或贴近颈部或下颌,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

注1:不允许侧手翻投掷技术。

注2:F32-34及F51-57级运动员推铅球时,从开始至投掷结束,应该是连续的直线动作。

抵趾板

2.抵趾板用木料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漆成白色,其形状为弧形,以便使其内沿与铁圈内沿重合,并与投掷圈地面垂直。抵趾板的中心应与落地区的中心线重合(见图8、图11),并且与地面或投掷圈外的水泥地面牢固固定。

注:符合国际田联1983~1984年规定的抵趾板仍可使用。

3.规格:抵趾板宽度为0.112米~0.30米,弧线的弦长1.21米(±0.01米),弧线的半径与投掷圈的半径相同,高出圈内地面0.10米(±0.008米)。

铅球

4.铅球应用铁、铜或其他硬度不低于铜的金属制成,或由此类金属制成外壳,中心灌以铅或其他材料。铅球的外形须为球形,表面不得粗糙,结点处应光滑。为使表面光滑,球体表层平均厚度应小于1.6µm,即粗糙度为N7或更小。

5.铅球应符合下列规格:

图11 推铅球抵趾板(俯视图和侧视图)

规则32:掷铁饼

(国际田联规则189条)

铁饼

1.铁饼的饼体可为实心或空心结构,应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制成,周围镶以金属圈,金属圈边缘应呈圆形。外缘横断面应为标准圆形,半径约为6毫米。铁饼两面中央可镶有与饼体齐平的金属圆片。

图12 铁饼

也可不装金属圆片,但相应部位应呈平面。铁饼的几何尺寸和总重量应符合规定。

铁饼的两面必须相同,制造时不得带有凹陷、凸起或尖缘。从金属圈边缘弯曲处至饼心的边沿,其表面应呈直线倾斜,饼心的半径为25毫米~28.5毫米。

应按下列规格设计铁饼剖面:从铁圈弯曲处开始至铁饼的最大厚度D处(图12),饼体的厚度应均匀增加,在距铁饼中轴轴心Y点25毫米~28.5毫米处达到铁饼的最大厚度。从此点至Y点的厚度必须相同,铁饼的两面必须一致,铁饼在绕Y轴旋转时必须对称。

铁饼及整个铁圈不得粗糙,结点处应光滑,铁饼各处应均匀一致。

2.铁饼应符合下列规格

掷铁饼护笼

(国际田联规则190条)

3.铁饼必须从挡网或护笼内掷出,以确保观众、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安全。本款中规定的护笼,适用于场内有其他项目同时比赛,或者是比赛在体育场外举行并且周围有观众的情况。在训练场地可以不使用这种护笼,结构更为简单的装置即可满足需要。向国家协会或国际残联田径办公室咨询处将得到合理的建议。

4.设计、制造和维护铁饼护笼时,应使其能够阻挡以25米/秒的速度运行、重量为2千克的铁饼。护笼的安放应使其消除铁饼弹出护笼或向运动员反弹或从护笼顶部飞出的危险。凡符合

图13 掷铁饼专用护笼

5.护笼的设计图应为U字形。护笼开口的宽度为6米,位于投掷圈圆心前方7米处(见图13)。护笼开口宽度6米须以挡网内沿为准。挡网或挂网最低点的高度至少应为4米。

护笼的设计与结构应能防止铁饼从护笼或挡网连接处、挡网或挂网下方冲出。

图14 掷铁饼和掷链球两用护笼(同心圆)

注1:掷铁饼投掷圈后部如何安放挡网和挂网并不重要,但挂网距离投掷圈圆心的距离至少为3米。

注2:如能提供同样程度的保护而不增大危险区,与常规设计相比具有革新式样的设计也可得到国际田联批准。

注3:为了更好地保护在离掷铁饼护笼较近处跑道上同时进行的径赛比赛的运动员,护笼靠近跑道的一边可加长或加高。

6.制作挡网可采用适宜的天然材料或合成纤维,也可使用低碳钢丝或高抗张力钢丝。绳索网眼的最大尺寸为44毫米,钢丝网眼的最大尺寸为50毫米。

注: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详细规定了护网的规格和安全检查程序。

图15 掷铁饼和掷链球两用护笼(外切圆)

7.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用左手或右手从护笼中掷出铁饼的最大危险扇形区均为69°,因此护笼的位置和方向对于安全使用极为重要。

规则33:掷标枪

(国际田联规则193条)

比赛

1.

(a)掷标枪时应用单手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臂的上方掷出,不得抛甩,不得采用非传统姿势进行投掷;

(b)只有标枪的金属枪头先于标枪的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

(c)运动员试掷时,标枪出手以前,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弧。

2.如果标枪在试掷时或在空中飞行时折断,只要该次试掷符合规则,不应判为试掷失败。如果运动员因此失去平衡而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也不应判作一次试掷失败。以上两种情况应允许运动员重新进行一次试掷。

标枪

3.标枪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枪头、枪身和缠绳把手。

4.枪身可以实心或空心,由金属或其他适宜的类似材料制成,以便组成一个固定的一体化的整体。枪身表面不得有凹窝、凸起、沟槽、突脊、空洞、粗糙,枪尾必须自始至终平滑和均匀一致。

5.枪头应完全用金属制成。可以在枪头前端焊接一个其他合金的加固枪尖,但整个枪头表面必须平滑和均匀一致。枪尖张角不得大于40°。

6.把手须包绕在标枪的重心,其直径不得超过枪身直径8毫米。把手表面应为规则的不光滑形,但不得有任何种类的绳头、结节或呈锯齿形。把手的厚度应均匀。

7.标枪所有部位横断面应为规则的圆形(见注1)。枪身最大直径应在紧靠把手前端的地方。枪身中央部位,包括把手下面的部分,应为圆柱形或向枪尾方向稍微变细。但把手前后两端枪身直径减小不得超过0.25毫米。从把手处起,标枪应有规则地向两端逐渐变细。从把手至标枪前后两端点的纵剖面应为直线或略有凸起(见注2),除了在枪头与枪身的结合部位和把手前后两端以外,枪身任何部位的直径均不得有突然改变。在枪头后端与枪身的结合部位,枪身直径的减小不得超过2.5毫米,在枪头后面0.3米以内,枪身纵剖面的变化也不得大于这个数字。

注1:标枪横断面应呈圆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允许的差异不得超过2%。在任一指定的位置,两个直径的平均值必须符合下列表格中圆形标枪的规格。

注2:使用一把长至少500毫米的金属直规和两把厚度分别为0.20毫米和1.25毫米的塞尺,可以迅速简便地检查标枪纵剖面的形状。对于纵剖面有稍稍凸起的部分,将直规紧贴这一小段,直规可有轻微晃动。对于纵剖面的直线部分,直规紧贴这一部分时,直规与标枪贴紧的任何部分,必须塞不进0.20毫米的塞尺。在紧靠枪头与枪身结合处的后面这一部位,上述方法不适用,此处必须塞不进1.25毫米的塞尺。

8.标枪应符合以下具体规格:

9.标枪不得有可移动部分或投掷时可以改变其重心或投掷性能的装置。

10.枪尖张角不得大于40°。距枪尖150毫米处,枪头直径不得大于枪身最大直径的80%在重心至枪尖的中点处,枪身直径不得大于枪身最大直径的90%。

11.标枪重心至枪尾末端的中点处,枪身直径不得小于枪身最大直径的90%。在距枪尾末端0.15米处,枪身直径不得小于枪身最大直径的40%。枪尾末端直径不小于3.5毫米。

图16 国际公认的标枪形状参数图

参数表

D.坐姿运动员的投掷项目

规则34:通则

正式器材

1.IPC认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的器材,除IPC专用器材外,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持有国际田联的有效证书方可在比赛中使用。

IPC田径比赛的器材重量表(参见附录1)

2.在附录1中所列器材,如没经国际田联认证的,则必须由技术代表确认方可使用。

注:主要指未列入IAAF规则187条和相关附录的残疾人专用比赛器材。

3.所有器械将由组委会提供,下列情况例外:根据比赛的有关技术规程,技术代表可以允许运动员使用自己的器械,或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器械,但是这些器械须有国际田联的认证,并在比赛前经过组委会的检查和做好标记,比赛时所有运动员均可使用。如果运动员的自备器械与组委会列入清单提供的器械属于相同型号,将不被接受。

4.比赛期间不得对器材做任何改变。

帮助

5.下列情况应视为帮助,在比赛中不被允许:

(a)使用胶带将两个或多个手指捆在一起。如果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胶带,应始终保证两个或多个手指不能捆在一起,使得手指不能单独活动。但所用胶带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

(b)当运动员投掷时,使用任何方式、任何装置提供帮助,包括在身上捆绑重物;

(c)使用手套,除了F51-53级的运动员在不违反规则34.6(d)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d)运动员向投掷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或使圈内地面粗糙。

6.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帮助,因此被允许:

(a)为了更好地握持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推铅球运动员可在其颈部涂抹此类物质;

(b)在铅球、铁饼、掷棒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以在器械上涂抹镁粉或其他类似物质。所有这些物质应可以使用湿布很容易地去掉,并且不应留下任何污渍;

(c)在不违反规则34.5(a)的情况下,可在手或手指上使用胶带;

(d)在不违反规则34.5(c)的情况下使用手套。

F51-53级运动员(即下肢瘫痪运动员)可以捆绑非投掷手或戴手套,并且将其固定或系在投掷支架或握杆上。

投掷圈

7.投掷圈应用带状铁板、钢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其上沿应与圈外地面齐平。圈的周围地面可以为混凝土、合成材料、沥青、木材或其他材料。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坚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内地面应保持水平,低于铁圈上沿2厘米(±6毫米)。

在推铅球比赛时,也可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移动式投掷圈。

固定装置的表面(F31-34级和F51-57级运动员)

(a)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坐投项目比赛必须使用IPC认可的固定装置;

(b)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投掷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类似不滑的材料修建;

(c)当使用IPC许可的可移动固定装置时,其表面应有类似投掷圈地面的防滑措施,如敷设防滑垫;

(d)技术代表可以决定使用可移动的投掷平台。投掷平台不需要一个完整的圆圈,但平台前部的投掷弧或半圆必须设计得与在投掷圈一样的效果,直径2.135米~2.5米,并且不改变落地区的角度。

8.所有坐投项目(铅球、铁饼、标枪和掷棒)的比赛应在一直径为2.135米(±0.005米)或2.50米(±0.005米)的投掷圈、并且落地区角度为34.92°的场地上进行。投掷圈的边沿应至少厚6毫米,漆成白色。可以使用符合要求的移动投掷平台。

注1:圆环边沿应该涂成白色以外的颜色,以便能清楚看到规则规定的白线。

注2:掷铁饼和掷棒应从护笼内投出。

9.在所有坐投项目比赛中,下列情况应判为失败:

(a)铅球、铁饼、掷棒和标枪枪头落地时的第一触点,落在角度线上或角度线以外地面,或触及了角度线外的任何物体(护笼除外);

(b)运动员触及投掷圈垂直面以外的固定的带子。

10.在所有坐投项目比赛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11.每次有效投掷后(或根据第四章4.1,运动员提出口头抗议时),应立即进行成绩测量:

(a)从铅球或铁饼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

(b)掷标枪项目中,从标枪尖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圆心;

(c)掷棒项目,从掷棒的任何部分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圆心。

规则35:坐投要求

(F31-34级,F51-57级)

(对官员的提示:为更好理解本规则和其他规则关于比赛器材的形状、尺寸、结构和其他方面的特征,应参照第三章3.3“技术和装备”中3.3.1“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1.投掷支架的规格要求

(a)投掷支架包括座位顶面的坐垫在内,距离地面最大高度不得超过75厘米;

(b)投掷支架座表面必须是正方形或长方形,每边长至少为30厘米,座位表面必须是水平的或前高于后(即向后倾斜);

注:支架的前部是指运动员坐在支架上时远离脊柱的一面,而不管运动员与落地区的方向如何。

(c)为了安全与稳定,投掷支架可以有侧边和前后的靠背。它们可以是非弹性的材料(例如,非弹性帆布)或者是不能移动的坚硬构造(例如,坚硬的钢或铝)。靠背可以有靠背垫,但其总厚度不得超过5厘米;

注:投掷支架的结构不能妨碍裁判员的视野。

(d)投掷支架的侧边及前后的靠背不能带有弹性或可移动的连接点,也不能带有有助于推动投掷器械的特征;

(e)投掷支架可以有一个紧固的垂直握杆,握杆必须由单一的、笔直不弯曲的材料制成,其横截面是圆形或正方形,而不是椭圆形或长方形。握杆不能带有弹性或可移动的连接,也不允许带有任何对推动投掷器械有利的特性;

注1:众所周知,大多材料在一定程度受到压力时将弯曲和变形,设计解决方案来完全消除这种弯曲是不经济或不切合实际的。然而,这种弯曲不能是肉眼可见的,是否违犯规则和第三章3 3的精神,技术官员据此作出判断。

注2:握杆表面可以包裹胶带或者其他便于抓握的物质,胶带和其他便于抓握的物质的厚度不允许使运动员不公平获利。

(f)在投掷过程中,投掷支架的任何部位,包括握杆都不可移动(不可合理排除的偶然移动除外)。投掷支架座位表面可以切割成有拐角或槽,以便放入支架的侧边、前后靠背和/或握杆,但切割的尺寸不能超过放入靠背和握杆的空间。总之,座位的表面仍应是正方形或长方形;

(g)如果使用脚踏板,仅是提供稳定和支持作用;

(h)如果符合这些要求(包括在投掷时轮椅不能移动的要求),日常轮椅也可以使用。

2.投掷支架的测量和检查

投掷支架将在检录处或在比赛开始前的场地上接受测量和检查。一旦检测完后,在比赛开始前,投掷支架不准离开比赛场地。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有权在赛前、赛中和赛后对投掷支架进行复检。

注:测量投掷支架时,运动员不可坐在投掷支架上。

3.运动员对投掷支架的合格负责

运动员应负责确保自己的投掷支架符合规则35.1规定的要求。不得由于调整投掷支架而延误比赛。

4.投掷支架的摆放位置(F31-34级,F51-57级)

摆放和固定投掷支架时,支架的任何部分包括握杆和脚踏板,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必须保持在投掷圈内沿的垂直面之内。

5.运动员固定自己和热身练习的时间(F31-34级,F51-57级)

允许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将投掷支架固定在投掷圈内。在运动员坐上投掷支架之后,给予运动员将自己固定在支架上和热身练习的时限为:

(a)F32-34级和F54-57级为4分钟;

(b)F31级和F51-53级为5分钟。

注1:支架已定位并固定到投掷平台后,通知运动员可以在支架上固定自己时开始计时。

注2:比赛时限的计算:如果比赛分成两组进行,运动员分为前三次和后三次试掷,运动员固定自己的时限,F32-34级和F54-57级为2分钟,F31级和F51-53级3分钟。运动员没有试投时间(参见R24.18注7)。

注3:当固定支架由裁判员和志愿者负责时,技术代表可以对每场比赛提出具体要求,以确保运动员没有采取拖延时间战术。

6.固定装置出现故障(F31-34级,F51-57级)

在运动员试掷时,如固定装置断裂或出现故障,裁判员应该执行如下判罚:

(a)如果试掷没有失败,运动员可以选择是否重新试掷(即:如果运动员满意所投掷的成绩,并且没有犯规,可以选择丈量这次受影响的成绩);

(b)如果试掷失败也不应判为一次失败,应给受影响运动员一次重新试掷的机会。

规则36:坐投技术、抬起和失败

1.坐投项目中,运动员(F31-34,F51-57级)均应在投掷支架上以坐姿将器械掷出。坐姿的要求如下:

(a)运动员的两大腿从膝盖后部至臀部后部(坐骨结节)必须与座位表面保持接触。对那些下肢截肢超过膝关节的运动员,腿的剩余部位直至臀部后面(坐骨结节)必须与座位表面接触;

(b)运动员在整个投掷过程中都必须保持坐姿,直到投掷器械落地。鼓励运动员用带子捆绑固定大腿和臀部。

注1: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腿部对运动员成绩提高的作用。

注2:如果运动员由于解剖结构限制导致不能遵守上述规则,在比赛前应由IPC田径委员会对运动员进行评估,IPC田径委员对例外情况建立评价标准,以便于允许运动员在规则精神框架之内试投。

注3:这条规则要求,当运动员向前发力,胸部靠近膝部的时候,臀部最后部位和坐骨结节部位仍保持与座位表面接触。

图17 坐骨结节

2.运动员必须从静止的坐姿开始试掷。

3.如果运动员从拿到器械,开始试掷动作至器械完成落地的过程中,改变坐姿,将被视为犯规。

注:膝关节后面任何部分与座位保持接触直到器械落地,这种情况不属于犯规。

规则37:掷棒

比赛

1.掷棒时只能用单手握在棒的颈或头部。面向落地区方向将棒掷出或背对落地区方向将棒从头上掷出。

投掷棒

2.结构:投掷棒有4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头部、颈部、棒身和尾部。投掷棒的头部、颈部和棒身应是实心,由木质材料制成,组成一个固定的一体化的整体。棒身的尾端是固定金属圆柱构造,没有刻痕、凸起或锋利的边缘。

3.投掷棒的头部、颈部、棒身表面必须平滑,不得有凹窝、凸起、沟槽、突脊、空洞、粗糙。

4.投掷棒的头部应为球状形或圆柱形,在颈部骤然变细。棒身可以是圆柱形,其最大直径不得超过60毫米。棒身应有规则地向颈部和金属尾部逐渐变细。

5.投掷棒应符合以下具体规格:

图18 投掷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