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开启中的金融改革:结构重整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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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本无条件逐利与金融“普惠性”条件

从价值判断上看,金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经济福利的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而寻求增值则是资本的本性,是无条件的。就如经济活动可以分为生产性与分配性两类,金融的活动也可分为生产性(或福利增进性)和分配性两类。金融可以帮助高成长产业和高效率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并通过住宅抵押贷款、教育贷款和消费金融服务直接增进社会经济福利。但是,在缺乏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监管治理的背景下,金融大概率会沦为特权阶层和强势财团攫取社会财富的工具,并导致贫富加速分化。

另外,在现代金融中纯粹金融交易的积极意义在于:创造市场流动性,而流动性本身是有价值的;通过证券化资产的交易实现企业产权或债权的转移,有助于分散风险,帮助高新技术产业与轻资产行业获得风险资本的支持,实现快速发展;通过套利性交易使各类市场的价格趋于均衡,在要素自由流动条件下,价格趋向均衡也是通过提供激励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但是,在市场准入限制和价格行政管制背景下,金融交易更大可能是导致财富逆向再分配,特别是在大规模使用杠杆的场合,还会积累更多的系统性风险,引发金融市场泡沫的生成和破灭,进而通过(各国的)央行救助或(中国的)财政兜底,将危机成本转嫁给全社会。

那么,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可提高金融增进社会福利的普惠性,并约束其不稳定性和财富逆向再分配负面效应?笔者认为以下四方面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一)创造稳定的货币信用环境

银行体系实行部分储备制度后就拥有了创造货币的功能。在货币创造过程中,除了央行基础货币投入外,商业银行体系的存贷款业务可通过贷款派生存款的方式创造超过基础货币多倍的信用货币。货币创造促进经济增长或增进社会经济福利的潜能首先取决于生产要素是否充分利用。如果存在非充分就业或生产要素闲置场合,货币通过财政渠道或定向渠道投放给低收入阶层用于消费,消费需求增长可消化(消费产业)过剩产能,促进投资复苏,实现就业和产出的增长。反之,在生产要素充分利用场合,信用货币的扩张则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以及由通货膨胀加剧的收入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另外,货币信贷投放的渠道对金融的福利效应也具有重要影响。增量货币或信贷提供给特定利益集团用于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的炒作,提供给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政绩的低效率项目,提供国有企业用于产能的过度扩张,就会导致投资泡沫膨胀、社会资源错配和浪费以及经济运行成本或系统性风险的大幅度上升,产生财富两极分化的负面效应。

近年来,全球范围出现了实体经济低迷和金融投资与交易领域的繁荣。在美国,实物资产(房地产、大宗商品和收藏品)与金融资产(股票市值与长期政府债券)的相对价格已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0.9左右下降到2015年的0.15。对此可以做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的解释:一是供给侧有技术进步和中国参与全球分工带来生产成本和制成品价格以及通货膨胀的持续下降。二是全球央行和银行系统过度宽松的货币和信贷投放,使金融投资领域出现持续的繁荣或资产泡沫膨胀。

稳定的宏观货币环境要求货币信贷的投放与经济增长的客观需求相适应。弗里德曼关于货币政策“单一规则”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弗里德曼在讨论以经济稳定增长为目标的货币政策时,建议美国按经济的趋势增长率(3%)与货币收入弹性(1.8)的乘积给出以固定货币增长率(5.4%)投入货币的单一规则。我们可以借鉴弗里德曼“单一规则”,给定我国每年货币信贷的增长速度。以未来的潜在增长率与经济货币化的客观要求(比如现代农业的市场化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客观需要,以及农村土地入市需要吸收的流动性等)规定货币信贷总量的稳定增长速度,以此稳定未来价格预期,抑制炒作房地产与金融资产的投机动机。

(二)构建个人和企业信用的共享数据库,确立规范有序使用私密信息的法律体系

互联网技术大幅度降低了零售金融服务的成本,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小微贷或现金贷公司仍然无法分辨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以及资金的真实用途,短期逐利动机驱使下出现了高利贷和裸照贷等乱象。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共享机制的缺失已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我们在加强监管和治理的同时还需要解决普惠金融的这一痛点问题。当前需要打破信用数据为企业和政府部门垄断并用于牟利的碎片化局面。可通过人大立法明确信用数据的公共产品性质并规范相应数据的适当使用方式,以保护个人和企业数据非公开的私密性质。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全社会共享的征信系统。在个人信息的查询使用方面,可借鉴美国将个人社会保险号码作为开启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钥匙的成功经验,将个人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信用记录纳入同一档案,在获得个人许可前提下供单位招聘用人、金融机构放款和干部考核等查询使用,让信用成为个人和企业最为珍惜、并给当事人带来切实利益的无形资产。只有通过建立规范有序的信息收集、查询和使用的制度和公开上市企业信息的有效披露制度,才能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储蓄向有效的生产性投资(包括人力资本投资)转化,提升市场发现价格的有效性,进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完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并加强监管

上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界出现过关于金融基础服务要求的讨论。这是因为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金融服务已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品。如果金融业对部分家庭或有色种族人群产生非财经类的歧视政策,将严重影响这些家庭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机会。考虑到金融业是政府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金融业的机构享有一定的垄断经营特权,因此政府也应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美国有一个针对银行信贷活动的《社区再投资法》,规定银行必须完成的社区贷存比。以避免银行将当地资金大规模转移到其他地区,加剧地区发展的分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总行大都要求分支机构将所吸收存款上缴总行,再以内部调剂价调剂使用。据调研,中西部不少县域经济当地存款只有20%用于本地,80%被银行抽走,致使这些地区用于发展的可支配资源大幅度减少,加剧了地区间发展差距。另外,银行不应该为产生污染等负外部性的项目提供贷款融资;另外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产品性质与风险必须充分披露,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不能销售给没有承受能力的客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