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疑难问题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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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成本法下,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例2-3】2×18年6月20日,甲公司以1500万元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有权力主导乙公司的相关活动并获得可变回报。2×18年9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照其持有比例确定可分回20万元。

【问题】甲公司在乙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规范与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做了以下规定。

第七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指出,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案例解析

甲公司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后,能够且有权力主导乙公司的相关活动并获得可变回报,说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这时可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对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应当按照其持有比例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

借:应收股利 2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