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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民事侵权处理机制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形成良性互动
网络平台的侵权处理机制,是平台民事责任重点内容之一,贯穿了整个2019年。立法侧,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专利法草案,考虑到专利侵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一客观情况,将专利平台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限制在生效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的有效决定的范围以内。而从2018年8月开始,民法典各分编之侵权责任编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详细规定了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处理机制的全流程。随着审议的不断深入,相关规定也逐渐完善。例如,立法部门考虑到平台转通知的价值,明确规定了平台先转通知,再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平台还可以结合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这一点得到社会各方高度认可。恰与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网络平台是否履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及履行程度的司法案例相呼应。2019年6月,乐动卓越诉阿里云侵权一案二审改判,认定阿里云不承担责任。2019年2月,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一审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司法实践背后所反映的是,小程序、云等新兴服务提供者接到投诉人的通知后,是否应履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和程度如何的问题。此外,关于平台二次转通知之后给予权利人15天的等待期也修改为合理期限,也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