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II:股权债权+并购重组+IPO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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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股权九条生命线

我们经常说股权有九条生命线,但这些生命线到底是给谁定的?放在谁手里?有什么作用?这又是一个话题。接下来本节就讲讲这九条生命线的具体内容。

2.5.1 67%:绝对控制权

67%代表了超过2/3的投票权,只要公司内部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占据这条线说明你能一个人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这也是创始人的最佳生命线。本条生命线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5.2 51%:相对控制权

51%代表了超过一半的投票权,被称为“相对控制权”,这是因为只要公司内部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在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你可以主导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比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即使后期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融资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这是创始人退而求其次的生命线。本条生命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也可以自行约定。

2.5.3 34%:一票否决权

如果创始人手中股份不足以维持51%以上的股权,则需要把股权控制在34%以上的安全控制线上。与绝对控制线相反,当创始人拥有34%股权时,则其他股东就不能达成2/3的投票率,这样即使没有绝对的控制权,也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一票否决权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对其他需要51%以上票数通过率的事宜,则没有否决权;这是初创企业创始人的安全生命线。本条生命线适用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5.4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30%被称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顾名思义,这条线只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根据《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果想继续增持股份的,则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相比,需要经过更多的环节,繁杂的操作程序,收购方要付出的收购成本也更高。本条生命线适用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5.5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20%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根据行业默认规则而定,在一家公司占股超过20%的股东,不能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或任职,因为双方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业关系。本条适用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5.6 10%:临时会议权

拥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都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条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10%的临时会议权限带有强制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内部的约定,10%的临时会议权并不具备实际意义。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还有诉讼解散权。本条适用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5.7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持有一个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披露权益变动书。本条适用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5.8 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本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没有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2.5.9 1%:代位诉讼权

占股1%的股东在发现公司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挪用公司公款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如果公司董事会没有及时起诉,则有权利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便告公司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给予权利的同时,法律还规定,必须持股超过180天,且该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限制的情况下,才能达成条件。在提起诉讼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需由起诉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无股权比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