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智力等级的评定
一、智力的分布
无论是智力测验的结果还是日常生活经验都表明,智力的个体间的差异是明显的,从低到高存在着不同的层次,每个个体的智力都处在特定的层次水平上。若从全体人类的范围看,智力水平是呈常态分布的,即中等智力的人占多数,智力较高与较低的人都较少。
英国的高尔顿最早指出智力常态分布的特点,他认为,全体人口中有一半人的智力属于中常,1/4高于中常,1/4低于中常。实际上,通过智力测验可估计出,智力中常的比例要高于一半,较高和较低的比例相加则不到一半。但由于所使用的量表不同,同一智力水平在团体中所占比例就有所不同,所以,考查智力的分布时,还要考虑到使用的量表和计算方法。图3-25是用韦氏量表和离差智商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智力分布图。
图3-25 智力的分布
从图中可以看出,平均数上下三个标准差之间(IQ从55—145)共包括了总体的99.74%,其中中常者(上下一个标准差之间,IQ从85—115)占68.26%。根据斯坦福—比纳测验,智力中常者(IQ从80—119)占总数的79.1%。另有对大量未经筛选的被试进行测验的结果表明,智力中常者(IQ从90—109)占50%,偏高(IQ从110—129)与偏低者(IQ从70—89)各占19%,超常(IQ>130)与低常者(IQ<70)各占1%。
近年的研究表明,人类智商并非是标准的常态分布,而是智力低下的人数略多于智力很高的人数。这是因为除正常的分布规律外,许多疾病会损伤大脑,导致智力的低下。随着医疗保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因素对智力分布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弱。
二、智力等级的划分
与智力的分布一样,对智力等级的划分也会因不同的测试工具和主观因素而异。但这种差异又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不同的划分更多地表现出相似性,即在与常态分布相吻合的基础上的划分。
(一)推孟的划分
推孟在验证了905名5—14岁儿童的智商分布的基础上,按智商的高低,把智力划分为9个等级,如表3-1所示。
表3-1 推孟对智力等级的划分
推孟还特别强调说,每一类的界线都是假定存在的,并且各个人也并不完全属于同一类。这就说明了智力等级划分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
(二)韦克斯勒的划分
韦克斯勒在参照了推孟划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智力等级的划分,把推孟的9个等级减少至7个,如表3-2所示。
表3-2 韦克斯勒对智力等级的划分
三、智力超常者的评定
对智力超常与低常的评定是以智力等级的划分为基础的。上述的推孟和韦克斯勒对智力等级的划分中实际已包含了智力超常的标准,即智商分别在140和130以上。另外,推孟还补充说,在“普通智力方面,最多1%的人可称天才”。
在20世纪初,主要以智商为标准来判别超常儿童,但后来发现,智力测验并不能鉴别出所有的智力超常儿童,于是又增加了智力测验未能包含的一些标准。早在1878年,美国心理学家任朱利(J.S.Renzulli)提出,天才儿童是以下3个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即:具有超过一般水平的能力(包括特殊能力);工作的责任心强,力图完成任务,有强烈的动机和浓厚的兴趣,热情、自信、顽强;有较高的创造力。这已包括了非智力的因素了。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联邦教育部的规定中,只要在一般智力、特殊学习能力倾向、创造性思维、领导才能、视觉和演奏艺术等的一个方面表现优异即可称为天才儿童。弗瑞奇(J.L.French)以超常儿童和同年龄同性别的一般儿童为被试,提出了超常儿童的20条特征,其中包括注意范围广、学习迅速容易、具有一种或多种特殊才能、不易被失败所困扰等。加登纳(Gardner)也提出了超常儿童的14条特点,这些特点与弗瑞奇的基本一致,涉及了认知能力、创造力、社会适应能力、特殊能力和非智力因素等方面。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也开展了对超常儿童的研究。根据查子秀主持的中国超常儿童协作组的研究报告,超常儿童具有共同特点:感知敏锐,观察力强;注意集中,记忆力强;语言发展好,表达能力强;思维敏捷,逻辑性强;有独创性,求知欲旺盛;兴趣深广;好胜、自信且有独立性。
从以上可以看出,智力超常儿童往往同时具备优秀的非智力因素特征,因此,评定智力超常儿童应从各方面全面综合地进行,而不应只拘泥于智力测验。
四、智力低常者的评定
(一)智力低常的定义
智力低常又称智力落后,是指在智力的常态分布中处于远远低于平均数位置的智力水平。1983年,美国智力落后学会把智力低常定义为:“在发展时期即已产生了一般智力功能明显低于常态的现象,而且它常导致或附带有社会适应行为方面的缺损。”我国在1987年进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全国残疾人抽样领导小组印发的《残疾标准》一书对智力残疾的定义为:“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以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缺损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在茅于燕教授的定义中,智力低于同龄儿童的症状就称为智力落后。国内外关于智力低常的定义为智力低常者的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智力低常者评定的具体标准
1.以智力程度评定
由于智力低常者的智力水平低于一般人,所以可根据其智力水平在总体中的位置(标准差)来进行评定。在低于平均数的一定范围内,智力所处位置距平均数越远,则智力缺陷的程度越深。表3-3是分别根据韦氏量表和斯—比(即斯坦福—比纳)量表智力测验的分数以标准差为单位分类后,对智力低常及程度做出的评定。
表3-3 智力低常的评定标准
2.以社会适应能力评定
根据智力低常者往往社会适应能力差的事实,可根据社会适应能力的情况来评定智力低常及程度。在这方面,有与智力测验相关很高的《梵兰社会成熟量表》,根据此项测验可测得被试的“社会年龄”和“社会成熟商数(SQ)”,以SQ的标准差来评定被试是否智力低常及程度。
另外,我国心理学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将智力落后分为3级,也主要依据社会适应能力:
(1)轻度。生活能自理,能从事简单的劳动,有连贯的语言,但学习困难,计算能力差。
(2)中度。生活半自理,动作部分有障碍,只会说极少语言,数的概念缺乏。
(3)重度。生活不能自理,动作有困难,一般只会发单音,无数的概念。
3.综合的标准
综合的标准即综合了智力水平与社会适应能力的标准。茅于燕教授指出,从科学角度确定智力低常者必须综合考虑3个方面:(1)智力是落后的,表现为智商低于70。(2)智力落后的一些表现在儿童少年时期(18岁以前)就已出现了。(3)不能适应生活中的社会环境。如不能进行学习或工作,不能与人有效地交往,生活自理有困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