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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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类道德难题

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难题,这导致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应用伦理学是研究和解决当代社会的道德难题,致力于行动的伦理学。由于当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具有道德歧义性的社会难题,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而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和现实的解决方案。由此,以研究和解决道德难题为中心任务的当代伦理学形态——应用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道德难题?由夏德威克(Ruth Chadwick)主编的《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多达四卷,似乎仍难以穷尽各种问题,因而,我们的任务不再是去列举各种各样的道德难题,而在于揭示道德难题的特征以及可能的类型,为进一步解决这些道德难题提供基础和前提。

一般而言,道德难题是行为主体依据现有的道德规范,难以做出善恶或正当与否的道德判断和选择的困境。道德难题的出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必须存在道德选择的多种可能性。没有多种选择的可能,就没有选择的自由,也就没有选择的困惑。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选择,不如说是必定如此的宿命。没有了选择,连道德的空间都不存在,更不用说存在道德难题了。显而易见,如果没有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就不会有安乐死、克隆人之类的道德难题出现。如果人们既无法选择生育什么人,也无法选择死亡过程中如何避免痛苦和享有安详,那么也就不会存在道德上的考虑和困惑。第二,必须有具体情境的出现。道德难题是发生于特定时空里的具体而复杂的道德关系。选择的多种可能性正是通过这个特定的时空即具体的情境才转换为现实的选择行为的。精神上的焦虑,理论上的困惑,还不是道德难题的主要方面和全部,只有行动者面临具体时空中的选择困境时,道德难题才是真实的。医生是在特定的病人提出安乐死的要求时,而不是在学习医学伦理学时,才面临道德选择的压力。所以境遇伦理学的代表人物约瑟夫·弗莱彻(J. Fletcher)指出,道德冲突的主要倾向是强调个人行为的特殊境况而不是有关行为的一般的或简明的规则。第三,选择主体要有意志自由。这是道德难题发生的主体条件。意志自由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并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我们认为所做的一切不过是因果链条中的一环,我们就只能认命,也只有顺其自然的无奈,而不是选择的困惑。即使我们认识到有多种选择的可能,而且能认知不同的道德规范的要求,但还是不认同这些要求,不情愿或没有决心遵循它们,不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那么,在行动主体的意识中也构不成道德冲突,道德难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其实,应用伦理学之所以成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是因为当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难题,而这些道德难题的出现,是以人的主体自由意识的觉醒为历史条件的。

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难题,这导致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一般而言,我们只要有了对特定的道德情境和与此相关的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就可做出道德选择。这里不存在道德难题。但如果我们决定时没有可依据的道德规范,或是可依据的道德规范是多元的、难以通约且相互冲突的,或是对与道德判断相关的事实情境的理解有分歧,就会陷入难以选择的道德困境。这时道德难题就出现了。由此,我们可以依据道德难题产生的原因,把道德难题区分为三类,即相关事实不清而导致的事实性道德难题;道德规范缺失和冲突而导致的规范性道德难题;以及道德范畴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而导致的元伦理难题。

一、事实性道德难题

事实性道德难题是应用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碰到的最普遍的道德难题,但很少引起研究者的重视。道德难题的实质是道德判断的困难。道德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道德推理的过程。在实际的道德推理过程中,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适用,总是从碰到的道德情境开始的。如果没有可靠的事实判断,道德价值判断就是盲目的。因此,对于任何复杂的道德问题,除了进行价值分析之外,还需要了解和掌握更多的相关事实信息,以便为道德判断提供事实依据。由于对重要事实的解释和理解的分歧而导致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上的困境,是所谓事实性的道德难题。

道德判断需要一系列的推理,而一个有效的道德推理必然包含了事实判断。具体来说,一个道德推理需要遵循如下三个步骤:

1.道德推理的第一步是寻找可以适用于待决事实的道德规范,从而为道德推理确定大前提。当人们对待决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他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到能够适用于待决事实的道德规范。即在规范地处理一个待决事实时找寻所谓的“大前提”的活动。在道德推理中寻求道德规范的过程,不同于在法律推理中的找“法”的过程。法律推理常常可以寻求到具有确定效力的法律规则,但在应用伦理学的视阈中,道德推理所找的这个“法”,并非唯一有效的。因此,只有充分调动道德知识和经验,全面、准确地把握待决事实,才能够“对号入座”,寻求到合适的大前提。

2.道德推理的第二步是形成待决事实,为道德推理提供小前提。待决事实往往是复杂凌乱的,要使之成为道德推理的小前提,必须对待决事实进行加工处理,除去不必要的情节,并用明确的语言表述出来。具体说来,形成待决事实,要通过对复杂的事实现象进行两个方面的整理、判断和取舍。其一,以经验为基础的整理和判断。待决事实中的很多重要事实,比如客观方面的事实,大多可以通过感知而获悉。例如,安乐死请求者的痛苦等。当判断的对象不单是人类行为,还涉及诸多特定事实时,要判断该特定事实,通常就不能仅依靠个体感知,而必须借助社会经验。其二,以价值为基础的整理和判断。待决事实往往是复杂凌乱的,包含了很多没有道德意义的情节,要使之成为演绎推理的小前提,必须对待决事实进行加工处理,除去不必要的情节,确定有道德意义的情节,这就必须进行价值判断了。价值判断不应以自己个人的价值观为评价标准,而应以一般的价值共识为评价标准。由此可见,为了把待决事实加工成演绎推理所需要的小前提,必须进行复杂的辨析和判断工作。[1]

3.道德推理的第三步便是依据大小前提推出结论。确认了道德规范和待决事实之后,接下来就要对两者的相互关系做出判断:作为小前提的陈述的事实能否纳入大前提的道德规范之中。其推理模式大致可以描述为:

R——道德规范(大前提)

F——待决事实(小前提)

D——道德判断(结论)。

可见,一种道德判断是否成立,能否得到辩护,取决于两个条件:(1)道德判断所依据的道德原则是否合理;(2)对于道德判断所针对的具体情境,是否已有了可靠的事实判断。可见,对于任何复杂的道德问题,除了进行价值分析之外,还需要了解和掌握更多相关事实和信息,以便为道德判断提供事实依据。事实上,很多道德难题的产生,既来自于价值问题上的分歧,也来自于对重要事实的解释和理解的分歧,因为后者导致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上的困境,是所谓事实性的道德难题。

事实性的道德难题的产生,来自于道德视阈中事实判断的三个根本特性。

第一,道德判断中的事实是一个表述的事实。道德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道德推理的过程。在实际道德推理的过程中,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运用,总是从碰到的道德情境开始的。如果没有可靠的事实判断,道德价值判断就是任意的。但伦理学上的事实不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本体论认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物自体,正如罗素对事实的理解,“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2]。康德认为“物自体”世界是客观存在但却不能被主体所认识的一个世界。显然,在道德实践中,作为判断依据的不会是这个无法认识的物自体,而是一个经过“剪裁”的事实。事实存在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事实判断则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事实判断就是马克斯·韦伯说的“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建构的过程就是抽象的过程,而只要是抽象,就难以整体地体现事实的原貌,就有可能产生事实判断上的分歧,因为抽取出来的要素是否是事件的典型特征,是否是对事件本身有决定意义的要素,都是见仁见智的事情。可见,在道德推理中,摆在人们面前的待决事实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存在物,而是复杂凌乱的、包含了无穷环节的事实。要使之成为道德推理的前提,必须对待决事实进行加工处理,并用明确的语言表述出来。换言之,作为道德判断依据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经过表述的事实。这不意味着我们要否认真实的属性是主观符合客观,否则就无法理解真实为什么会不同于信念、效用等概念,而是强调真实标准上的主体性,强调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客观事实能否进入到人们的视阈取决于认识者的“前理解”或“前见”,即关于世界的预备性知识和每个人的经验,这就使客观事实在进入道德视野或者更具体地说是进入决定者视野时不可避免地带上了主观的烙印。正是因为人们往往只能根据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个人喜好、宗教信仰和认识能力来做出事实判断,所以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种情形会有不同的事实判断。由于存在多元的认识主体,因此,个别的认识只有在获得其他人的认同时,才能解决关于事实判断的分歧问题。

以安乐死为例。是否应该对痛苦不堪的绝症病人放弃治疗?其伦理关注首先聚焦于病人的病情和真实感受。该不该放弃的首要问题就是医学对此对象的严格认定。但由于医患双方及其他参与方在医学知识、利益考虑、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他们对同一对象的认知、态度和决策选择,必然会出现不一致。患方家属往往把对疾病的判断和诊治意见置于经验和情感之上,医生的判断总是植根于医学科学,保险公司或许考虑更多地是经济效益,有痛苦经历的人更容易推己及人地体会病人的感受,持宗教信仰者也许视之为该得的磨难和考验。这种种不一致,必然会导致事实判断上的差异,从而做出放弃治疗是否正当的不同道德判断,由此产生道德冲突。

第二,道德判断中的事实是一个价值性事实。待决事实本身往往包含了复杂凌乱的各个方面和各种环节,其中有很多是没有道德意义的。因此,要使之成为道德推理的小前提,必须对待决事实进行加工处理,除去没有道德意义的情节,确定具有道德相关性的情节。困难在于,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分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比如给学生颁学习优秀奖,显然,学习成绩、能力和态度就是要考虑相关的因素,在这些方面相同的,就给予相同的待遇,不同的,就给予不同的待遇,而身高、长相、身份的异同就不相关,是可以忽略的要素。相反,如果是选美比赛,则身高、长相就可能成为相关的因素。可见,要确定相关与不相关的因素,要有标准,而标准又取决于人们行动的目的。

我们进一步以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论为例。其一,我们可以把死刑的目的视为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对社会上的其他人,尤其是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的核心是威吓,是借助于死刑的严酷惩罚性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种威慑阻吓效应。由此,支持或反对废除死刑的主张都必须搜集相关的事实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相关的事实就是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是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相关的信息,关键是死刑是否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效益,保留或废除死刑判决所导致的死罪犯罪率,事实上发生了哪些变化等等。有些学者,如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边沁(Jeremy Bentham)与菲利(Fnrico Ferri)便主张,有了终身监禁,死刑就没有必要。但加罗法洛以及美国的哈格等认为,终身监禁不足以达到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目的。他们提供的事实性论据是:(1)被关押的犯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还有机会对同监犯实行暴力,如杀、伤其他犯人。(2)由于监管关系的存在,在监禁期间,罪犯必然要接触监管工作人员,所以在与工作人员接触的过程中,他们对监狱管理人员也有机会实行暴力。(3)被监禁的杀人犯还可能逃跑。其二,我们也可以把死刑的惩罚视为对犯罪者所犯罪行的一种报复,死刑的正当性基础是报应正义。如此以来,以一般预防为目的所确认的上述相关事实,在这里就可能变得不相干起来。报应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有罪必罚,无罪不罚。因而,犯罪人的有关罪行的性质和程度、动机和情节等事实信息是相关的,至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是否起到了以儆效尤的效果,死刑是否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效益,等等,都不是相关的事实信息。其三,当我们把刑罚的目的视为教化时,则下列事实才是相关的,即我们能否利用教育的手段来训练罪犯并养成他们的习惯;能否利用法律、法庭和法官引导并纠正他们;能否利用惩罚的痛苦来对抗引诱犯罪的快乐,直至让他们的心灵重新找回秩序。如果事实证明这些努力都失败了,就可以判处罪犯死刑,作为对他们最后的帮助。

可见,根据人们行动的目的去确定相关与不相关的因素,并不容易,因为,人们往往在复杂的伦理问题上,很难形成价值目的上的共识,这必然会导致对相关的事实因素看法上的分歧。总之,道德推理中的事实判断蕴涵着人们的评价性价值倾向,事实判断离不开其评价性价值观的影响。建立在某种评价性价值观之上的事实判断,必然会受到来自不同评价性价值倾向的质疑和冲击。

第三,道德判断中的事实是一种预测性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司法判断中的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但在应用伦理学的视阈中,道德判断中的事实往往是对未来的预测性事实。前述以责任伦理学为规范形态的应用伦理学的根本特征,足可表明它是以预期后果作为道德判断的事实性依据的。在韦伯的责任伦理那里,就主张行为的正当性主要由行为导致的后果来判断,尽管在行为选择时后果还没有出现。在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那里,更把预测知识引入责任的维度,从预测知识的角度,把伦理学视野投向遥远的未来和整个地球生物圈。显见,他认为一种合理的道德选择不是凭空得出的,而是通过预测知识获得的。预测知识是关于事实的真理,即有关人类和地球的可预测的未来处境的真理,它着手这类假设性预测,预测人们不得不希望什么或害怕什么,即促进什么和预防什么。问题在于,人们能否通过一种可靠的预测知识,获得确定而得到普遍认同的事实,是令人怀疑的。代际正义的研究就碰到这个问题,即时间距离的问题以及由此生发的非同一性问题和未来世代的偏好问题。代际正义要调整的是非同时存在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后代人是指和现在的世代没有重叠的那些遥远的世代。之所以要研究代际正义,是因为现代人已有能力通过自主选择影响到遥远世代的利益,譬如当代人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如核子技术、基因改造等,就有可能在千百年以后对后代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当代人的活动是否有利于或有害于后代人利益的事实,成为对其活动进行道德判断的重要依据。问题是后代人在时空上的距离,使得他们不可能在场向当代人提出与自己相关的利害与否的信息,这些事实信息的获取只能靠当代人的预测,而这种预测立即就会碰到由时间距离所引发的非同一性问题和偏好问题。非同一性问题由帕菲特论述,他在对一个14岁的女孩选择什么时间生育会导致不同的孩子存在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后,指出因为在不同的后果中产生的人会不同。此乃非同一性问题。按照帕菲特说法:“对于那些将在两个世纪以后生活的人们,我们选择更小的消耗并未否定这些人的任何利益,如果我们选择保护的话,也根本不会有益于这些人们,因为他们根本就决不会存在。”[3]非同一性问题意味着我们很难获得由于现在社会的不同政策所带来的不同的未来世代之间进行利害比较的相关事实信息。时间距离的存在还导致偏好问题。当代人的活动是否有利于或有害于后代人,取决于后代人的偏好是什么,但我们不可能像了解当代人的偏好那样,通过自我主张、调查研究等手段去了解后代人的偏好。其实,即使是通常的代际之间,我们也常常说到“代沟”二字,表达我们对80后、90后新新人类的情趣爱好的不理解,更何况是遥远的从未谋面的后代人。既然了解后代人的偏好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那么,对后代是否事实上造成了利害的结果,也是难以确认的。总之,无论预测工具如何完善,都很难消除对如下事实判断的分歧:其一,如果当代人不同的分配方式会对后代人口的数量和身份产生影响,而后代的不同人口规模将影响到当代人对各种物品的分配方式,那么,如何判断现代人的选择给未来世代带来的利益或不利益?其二,在这种世代关系之中,预测后代人的需要和偏好是如何可能的?即使能够预测,又如何比较后代人和当代人的需要和偏好,如何比较不同未来时代的人的需要和偏好。其三,既然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物品传递和文化传承是单向的,后代人无法就我们的选择做出回应或施加压力,当代人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处理当代人的生存发展与后代人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要求之间的事实性关系?这些对未来事实的不同推断,自然会导致道德判断上的分歧和冲突。

[1] 参见沈琪:《刑法推理方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2] 〔英〕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7页。

[3] 〔英〕德里克·帕菲特:《理与人》,王新生译,黄颂杰校,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