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新探:一个学科框架与知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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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社会学研究概况

一、西方法社会学概况

要了解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况,不能不提到西方的情况。法社会学是法律的“门外汉”们发明和创立的学科,深陷法学专业的人员反而不好把持。所以,对法律专业的人员而言,学习这门学科的知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与法学思维方式不同。对社会学研究的人员而言,反而有一些研究这门学科的便利条件。社会学从孔德开始已经经历了一百八十多年,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标志是埃利希在他的专著《法社会学基本原理》中,正式使用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提出的“法社会学”这一概念并进行系统阐述[1],自此开始,法社会学发展已走过一百多年的历程。期间,经过一代又一代西方法社会学家的百年努力,开创了西方法社会学研究的繁荣局面。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产生原因

18、19世纪前,法学一直是概念法学,重视法条。19世纪末,随着西方社会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与政治民主经过百年的实践,社会、经济、政治都走向繁荣,呈现出现代社会的特征。但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也不断衍生,且日益加深和白炽化,尤其在19世纪后期,伴随资本主义工业走向垄断,既有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体系由于无法适应新的现实而受到极大冲击并日益走向瓦解,社会结构同时发生着深刻变化,亟待改革与调整。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控制大大加强,法律的社会功能也因此不断扩张。仅对实在法进行逻辑推理与分析,依靠纯粹的法条,已无法满足这种新的社会需求。因而法学家们渐渐趋向探索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研究法条以外的问题: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如何发展,法律怎样成为控制社会的有效工具,如何扩大法律的功能和增强法律的效果,法律与社会结构、社会变迁和社会各个部分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等。基于以上原因,很多法学家、社会学家开始思考如下问题,如Why law?What's the basis of law?How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society?等,这些都为法社会学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与需求。因此,法社会学是一门应运而生的学科。

(二)西方法社会学发展的历史回顾[2]

纵览西方法社会学的诞生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社会学的萌芽阶段,该阶段自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

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特点是,法社会学的重要思想与基本理论元素在许多经典作家的作品中出现。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他的《论法的精神》,萨维尼(Savigny)和他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的《为权利而斗争》,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经济与社会》,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也译作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莱翁·彼得拉日茨基(Leon Petrazycki)的《法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与国家的学说》。在上述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作品中,法社会学的一些重要思想或核心元素得到了多方面的探讨和体现,法社会学的思想与理论开始萌芽,并对以后法社会学的正式诞生和法社会学的重要理论范畴的界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阶段:法社会学的创立阶段,该阶段自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30年代。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有庞德、埃利希、凯尔森、坎特诺维茨等。

庞德的代表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学的的任务》及其宏篇巨著《法理学》《法律史解释》,通过这些著作他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学法理学的概念,创建了社会学法理学学派。埃利希最重要的著作是其在1913年出版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3],首次系统论证了法社会学概念并提出了“活法”理论,埃利希也因此被西方社会认为是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凯尔森坚持其国家法的立场,猛烈抨击韦伯、埃利希等人的“活法”理论、法学的社会化等观点,其主要的理论观点体现在1925年出版的著作《一般国家学》中,而1992年出版的《凯尔森与法社会学》则集中反映了他与韦伯弟子康托洛维奇、埃利希等人的几次论战。坎特诺维茨的作品《为社会而战》《法理学和社会学报告》积极倡导了社会学与法理学的结合,帕森斯在他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中提出了法律应视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机制或工具,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中去探讨法律的观点。这个时期值得一提的还有涂尔干的《自杀论》,被誉为法社会学领域复杂的分析统计技术系统运用的开山之作,成为了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典范。总之,这些作品制定了法社会学研究的总体性纲领,为理解法与社会事实提供了基本范式和分析工具,奠定了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指导和研究方式的基础。庞德、埃利希的研究后面将做专门介绍。

第三阶段:法社会学的发展阶段,该阶段自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这个阶段主要是行动阶段,也是研究方法和技术革新阶段。

这一阶段法社会学发展比较迅速。社会学界、法学界一起行动起来,法学家与社会学家相互配合,将社会学的技术与研究方法引入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这一阶段受涂尔干模式的影响,开始启用社会学的实证方法,主要有问卷法、资料统计、法官行为调查(观察法)、心理实验;实证方法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美国比较典型。代表性的有英国的伦敦警察研究、美国弗兰克等人的研究。这些活动主要集中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最主要的成就是方法上的革新,对基本理论研究有所忽略。而且存在着将法社会研究庸俗化的倾向。

第四阶段:法社会学的繁荣和成熟阶段,该阶段自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

这一阶段实证调查所产生的大量结果,有相当一部分缺乏理论支持或者与理论无法衍接,米尔斯批判宏大理论和经验主义之间的断裂就是这个背景下产生的[4],整个社会学界都意识到这一点,法社会学界也不例外,许多学者指出了实证研究存在的很多缺陷,并提出要纠偏,法社会学开始走向成熟,标志如下:

(1)将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问题研究有机结合,重视方法与理论的契合。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法律现象如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的社会基础、法与社会变迁、法的功能与效果、法治与正义、法律规范的形式、法律制度、法行为、法文化、法律角色等进行研究时,采用了社会学的技术方法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注重将两者有机结合,注重基础理论对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指标化过程中的理论意义。

(2)对法社会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部门方法论再到具体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做出自觉的区别和运用。法社会学发展到这个阶段,已能保持研究方法的理论自觉,研究者们达成了这样一种认识:根本性的哲学方法论之下是法社会学研究的部门方法论,再下面是具体的研究方法,最后才是研究手段(如问卷、统计等),由此建立一条从最高的哲学层面的方法论到最基层的研究技术或手段的方法链条,并且,自觉地加以区别和运用,这也是法社会学走向成熟的标志。具体用何种方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方法论,也不是简单的定性、定量的区别。在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时,首先要确定哲学层面也就是根本性的方法论,这方面的典范是塞尔兹尼克“法律价值”与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之争,然后将一系列的社会学研究成果如功能主义、结构主义、行为主义、符号互动论、冲突论、系统论等引入,作为法社会学研究的部门方法论,并和具体的研究方法如定性或定量,以及具体的研究视角如制度分析、角色分析、规范研究等结合起来,运用各种社会学的研究技术或手段进行研究。

(3)一些法社会学研究起步较晚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迎头赶上;各种杂志创办,协会成立,专著与文章也不断出版发表,法社会学研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气象。各种法社会学协会相继成立,最有代表性的是1962年设立的法社会学国际委员会;而且,创办了各种不同的法社会学杂志,如1966年创刊的权威性杂志《法与社会评论》《法与社会学》等,国际社会认同度很高;此外,专著与文集也不断出版发行。

第五阶段:法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转变阶段,该阶段自20世纪末至现在。这一阶段出现了基本范式的多样化。

法社会学和社会问题紧密相关,与国际、国内形势也紧密联系在一起。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化,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受到极大挑战,但新的基本范式并未确立,只是出现了许多中、小型的理论模式以及经验研究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世界多元化格局形成,世界进入多元化时代,产生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和多元化的研究范式。法社会学必须重新定位,解决传统法学无法解决的问题。世界各国各种社会问题日益暴露,法社会学也开启了它理论上的多元化时代。到20世纪末叶,产生了对法社会学研究有一定影响的理论范式,如身体论意义上的现象学,着眼于在身心交错中的行动结构,外在行为与内在意识之间的一致或相异;符号论,着眼于话语分析、象征性互动;结构主义,着眼于差异和对立的统一以及关系性、可变性思考;解构主义,着眼于非理性、偶然性因素和自然和谐;社会性角色理论,着眼于分工和互惠性;交换理论,着眼于人类小集团研究以及群体互动;常人方法论和文化解释学,着眼于历史、认同感以及语境文脉;博弈论,着眼于预期的相互调整以及选择的优化策略;复杂系统,着眼于偶然性的非随机化以及通过自组织的秩序生成,如卢曼的系统论、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等。再就是后现代思潮影响下出现的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如批判主义、女权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全球化等,这些范式将在最后一章重点介绍。所有这些理论范式,多样与趋同交错在一起,个体中心的观念被相对化,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或国家、个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得到进一步的强调。新旧研究范式陆续登场,各自争艳,形成了法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多元化时代。

总之,法社会学在世界范围内依然属于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它的未来成就不可估量。在强调法治社会成为一种世界趋势的条件下,法社会学必将成为一门显学。因为要研究现代社会势必要研究法,而要研究法也无法摆脱社会,法与社会是如此的唇齿相依。而法社会学是一门包容性很强的学科,从一般理论到具体问题研究,它的触觉深、广,潜力巨大,挖掘才刚刚开始。所以,法社会学将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必要的且在某一历史时期占突出地位的一部分。社会学将是法学的社会学,法学也将是社会学的法学。

二、中国法社会学概况[5]

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状况分两个时期来介绍。

(一)20世纪早期:译介引入阶段

20世纪20至30年代,我国以介绍和翻译法社会学西方论著为主,开始引进与传播法社会学的理念与思想。如翻译法国孟德斯鸠所著的《法意》[6]、斯宾塞所著的《群学肄言》[7]的严复被认为是引进西方法社会学的第一人。此外,马君武翻译的斯宾塞所著的《社会学原理》、赵兰生翻译的《斯宾塞干涉论》对法社会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发挥了引领式的作用。1922年2月,李炘撰写的《法社会学派》一文刊登在北京的《政法学报》上;1925年,他的《法社会学派》著作由北京朝阳大学出版社出版,成为中国最早提出“法社会学”概念的学者。1931年出版的张知本的《社会法律学》被喻为“近代中国法律学人写的第一部法社会学专著”,更被认为是我国法社会学理论的第一次系统化和集大成者,在我国法社会学发展史上有重要地位。而一些杂志对法社会学名著的发表也起到推广的重要作用,如以杨廷栋、雷奋为代表的留日学生于1900年创办的《译书汇编》杂志,最早刊载了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8]、法国卢梭的《民约论》[9]、德国耶林的《权利竞争论》[10]等名著,为法社会学观念在中国的输入铺设了第一个平台,对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起了重要作用。

20世纪30年代以后,中国法社会学开始进入发展期,除了系统介绍西方法社会学的文章与专著,如彭汝龙的“法律本位论”一文对埃里希的思想进行了解读,张志让对法社会学兴起及在法律学说中引起的批评与反响的概述,丘汉平通过诸多文章大力宣扬庞德、孔德、霍姆斯的思想,萧邦承的“社会法律学派之形成及其发展”一文,是当时最为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法社会学原理的文章。另有学者对美国社会法学发展史进行了概要式梳理。同时,中国学者自己著写的法社会学论著纷纷涌现,研究开始关注中国法律现实。[11]从不同角度讨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司法实践,较早关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关系问题的文章与著作,体现了我国法社会学的觉醒。[12]除此之外,还有郑保华的《法律社会化论》[13],张渊若的《现代宪法的社会化》[14],学者开始自觉地从理论上讨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在20世纪30年代多次到南京、上海等地讲学,二次大战期间还一度被聘为国民政府司法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其观点对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以及立法、司法都有一定的影响。

从院系设置来看,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北京朝阳大学和上海东吴大学的法律学院。朝阳大学1923年创办了《法律评论》,朝阳大学教授的私人著作也由学校以大学丛书的方式出版;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则于1922年创办了《法学季刊》,于1931年创办了《法学杂志》,其中发表的大量文章都体现了对法社会学观念的弘扬。

(二)20世纪80年代以后:恢复与重建阶段

这个时期的法社会学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恢复阶段和20世纪90年代的经验研究的蓬勃发展阶段。

1. 20世纪80年代法社会学的恢复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有学者开始提“法社会学”的建设问题。1981年,法社会学的教学和研究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并逐步展开了讨论和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是全国最早正式招收法社会学研究生的大学。1983年,由张晋藩教授倡议,实际招收法社会学研究生7人,由于某些条件限制(没有这方面导师),委托北大袁方教授培养指导,这7位研究生于1986年毕业后全部出国深造。之后中国政法大学又申请成立法社会学研究所,司法部教育司认为缺乏师资未予批准,并以同样的理由下令停招研究生。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是“文化大革命”以后最早从事法社会学学科建设的学校,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发展起来。从国家支持方面看,1986年的“七·五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评审中,青年学者季卫东、齐海滨成功申报了法社会学的研究课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教委博士点专项基金也把法社会学列入课题,予以资助。1987年9月12—13日,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政治法律研究室和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联合发起的“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北京召开,该会议确立了“法社会学交流与研究计划”(PERLS),会后出版了由李楯教授主编的此次讨论会的论文集《法社会学》,标志着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再次起步。少数著名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始探索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及理论研究的问题,时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强与李楯二位教授也属于较早关注这方面工作的学者之一。[15]1988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全国第二届法社会学研讨会由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16]和北京大学法律系、西南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学研究》编辑部共同举办,在重庆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举行,会上大力倡导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取向,强调法社会学应当把法理解为“开放的、运作的体制”,由此奠定了我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实证取向。1989年9月,北京大学“法社会学研究课题组”与“比较法研究项目课题组”联合举办了国际性的法社会学学术研讨会。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版的论著多是经验研究取向为主,理论研究较少。另外,该时期法社会学研究机构相继成立,如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比较法和法社会学研究所、上海市社会学会的法社会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法社会学研究所[17],国外著名法社会学家的名著重新被翻译,如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法律史解释》,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的《法社会学导论》等,这些实践与努力为法社会学在中国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和提供了一些良好的平台。

2. 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社会学的发展

这个阶段大量西方法社会学名著被翻译,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9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引领出版的一批美国及日本法社会学经典的翻译作品[18]

这个时期,实证调查之风盛行,运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例如,中南政法学院的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等,以湖北省八市、县为标本,对我国农村的法律文化状况及法律发展作了有意义的调查、考察和研究,撰写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1993年)一书。西南政法大学以种明钊为首的课题组通过对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各地农村和典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调查,撰写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1992年)一书。西南政法大学长期坚持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状况进行社会学的考察研究,出版《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一书。1994年起,俞荣根主持的“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项目已经完成了《羌族习惯法》(2000年)的调查和写作工作。1993年,夏勇教授等主持承担了《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课题,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走访了10个省(市)、23个县(市)、19个乡(镇),广泛接触了农民、市民、法官与行政官员,召开了230余次座谈会,发放了6000份抽样调查问卷,并于1995年出版了专著《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在国内学界引起较大反响。1996年,以苏力为核心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开展了名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专项调查,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专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同时在1996年10月,苏力将自己的文章集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提出了所谓的“本土资源”的概念,并认为,作为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2001—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开展了“北京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调查”和“中国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抽样问卷调查,调查涉及我国6个省,进行3000份抽样问卷调查,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研究提供了大量实证资料。

基于调查与实证研究,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其中包括用法社会学方法对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也包括部门法学向法社会学研究靠近的尝试,从专著到论文集再到教材,数目庞大。[19]而有关法社会学的杂志刊物等也相继创办。例如,郑永流教授主编的《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998年创刊,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每年1卷;从第八卷起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起改为每年2卷。山东大学谢晖、陈金钊两位教授主编的《民间法》,2002年创刊,每年1卷,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朱苏力教授主编的《法律与社会科学》,2006年创办,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香港社会科学评论出版社发行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书评》也刊载大量法社会学的成果。

从院系设置来看,许多高校设立了法社会学课程或者是研究机构,有的从属于法学院,有的则从属于社会学系。设置的总体特点包括:第一,法社会学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一般归属于法学院,除了人大、清华等少数大学。[20]第二,法社会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招生与法社会学课程设置一般都在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之下,法社会学教师一般归属于法学院,法社会学还是没有走出法学的“庇护”。社会学系中设置法社会学方向的只有部分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第三,专门的法社会学杂志较少,一般法社会学的文章都是发表在法学杂志中。到目前为止,专门的杂志只有中国社科院的《社会学研究》和上海大学的《社会》。当前中国很多法学院开始着手法社会学的研究,但繁荣的法学景象后面,法社会学还没觉醒。法社会学在我国仍处在一个创建阶段,最典型的就是真正属于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教材、论文与研究资料匮乏。法社会学这门课程设置大都设在法学院内,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也大都是法学教授。所以,法社会学在中国是一门全新的学科。

中国政法大学不仅是恢复法社会学以来最早招收该专业学生的高校,现在,在校方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社会学院又在2006年春开始正式开设法社会学课程,而且是作为社会学院的本科生必修课,除必修课外,还开设了法社会学专题,法律与社会研讨课,研究生的法社会学选修课等,并于2008年开始招收法社会学专业的研究生[21],足见中国政法大学对这一学科的关注与重视。将这门课作为横跨社会学与法学的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一门新兴学科在社会学院开设,而不是在法学院开设的作为法学分支的法社会学传统,这在全国高校中也是领先的,同时,也符合国际趋势尤其是在法社会学研究方面走在世界前沿的美国、英国的学术发展与研究状况。[22]

中国的法社会学现状可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些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如张文显、朱景文、李楯、季卫东、赵震江等的早期研究;第二,学科建设的努力;第三,研究成果的增多,研究领域的拓展。总体上,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与建设仅是做了一些拓荒工作,大部分仍是一块待开垦的处女地,尚有待全面开发与拓展。

[1] 1892年,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在其著作《法律哲学和社会学》中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一词,但完成对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的学者还是在他以后的埃利希,因此,法社会学界常将埃利希列为首次提出法社会学概念之人。

[2] 此节内容受张文显教授的启发,在第二到第四阶段借鉴了他的一些框架。参见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载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47页。

[3] 另一个译本为《法社会学原理》,参见〔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4] 参见〔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9页。

[5] 这部分内容资料的搜集工作主要由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社会学研究生殷婕同学完成,在此表示感谢。

[6] 现译为《论法的精神》。

[7] 现译为《社会学原理》。

[8] 后译为《论法的精神》。

[9] 后译为《社会契约论》。

[10] 后译为《为权利而斗争》。

[11] 例如,1930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世界书局出版了范祥善的《现代社会问题评议集》和吴泽霖的《社会约制》,193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王造时的《中国问题的分析》。

[12] 有陈霆锐的《习惯法与成文法》,载《法学季刊》1924年1月、蒯晋德的《司法官应到民间去》,载《法学丛刊》1924年4月,吴经熊的《法律多元论》,载《法学季刊》1925年10月以及《法律的三维》,载《法学季刊》1927年1月等。1920年胡朴安(胡韫玉)出版了《中国习惯法论》。

[13] 载《法学季刊》1930年。

[14] 载《法学杂志》1931年。

[15] 中国人民大学于1988年4月成立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所成立后,和其他一些单位如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等,共同为法社会学的建设与研究做了许多实际工作。

[16] 该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于1988年成立,由李强和李楯二位教授分别担任所长与副所长,是“文化大革命”后开展法社会学研究较早的机构。该所为中国法社会学早期的兴起与发展做了卓有影响的工作。

[17] 该所的创办人为李强与李楯二位教授,后二人因工作调动到清华,该所由周孝正继任,而李楯教授到清华创办了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继续关注有关法社会学的问题研究。从1998年该所创办到2007年研究中心成立的十年间,李楯教授等在司法、立法制度和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在劳工研究与劳工权益维护方面,在环境与生态保护及人类遗产保护方面,在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方面,在人类发展的研究与推进方面以及性别研究的立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卓著的成绩。

[18]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信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英〕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德〕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美〕萨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王晓蓓、王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德〕卢曼:《法社会学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诚成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影印出版;〔德〕托马斯·莱塞尔:《法律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9] 参见王铭铭和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该书收入了1997年8月于北京召开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研讨会”论文共11篇,是人类学和法学交叉的一个实验成果;徐中起主编:《少数民族习惯法》,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许发民:《刑法的社会文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季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杜禹:《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野中的“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谢朝斌:《解构与嵌合——社会学语境下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变迁与创新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985年,赵震江等人承担了国家“七·五”社会科学课题项目,并于第二年出版了学术成果《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也是中国比较早的专门研究法社会学的文集;第一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的论文集《法社会学》,由李楯主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999年李楯主编的《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收录了自法社会学研究复兴后十余年中国法社会学学者们的代表性成果;相关教材有十余本,如陈信勇:《法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法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子琳、张文显主编:《法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马新福:《法律社会学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版社1998年版;田成有:《法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戴建林:《法律社会心理学》,广东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王威:《法社会学——学科边细语理论源流》,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李喻青:《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胡平仁:《法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刘焯主编:《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0] 例如,北京大学的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成立于1999年,首任所长李强,副所长李楯,现任所长郭星华,副所长冯仕政。2002年10月11—13日,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研究所主持召开了“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会后出版了《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语言研究所、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等与法社会学相关的研究机构;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设有专门的法社会学研究所,中心主持法与社会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为王晨光教授和李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于2003年4月正式成立,所长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建勇。

[21] 法社会学专业的授课与研究生指导工作主要由本书作者负责。

[22] 从这一点来看,马修·戴弗雷姆所著的《法社会学讲义》关于中国法社会学概况的介绍,对中国政法大学只字未提既不符客观情况,也有失学术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