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研究对象问题,这是一门新学科要确立、构建起来的前提条件。若不搞清研究对象,也就无从确立一门学科的边界与研究范围,更无法去谈该学科的研究方法。这也是一门学科构建的最基本问题,是搭建一门学科框架与探索该学科知识体系的基石与出发点。
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西方,法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是加以区分的。后者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在法学中使用,有人称之为功能学派,侧重于经世之用,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法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社会学特征。本书认为它是一门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新兴学科。那么,它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
沈宗灵认为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法律对社会的功能,是作为一门应用法学,通过现实社会问题,着重研究各部门法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问题。[1]
季卫东提出了界定法社会学的三个标尺:第一,在法律中观察、理解社会,在社会中解释法律;第二,以群体主义为基础;第三,研究的内容聚焦于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相互作用。[2]所以他将法社会学定义为综合性的边缘学科或前沿学科。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理查德·埃贝尔教授认为,除法律规范以外的所有关于法律的事情法社会学都研究,即除了法律规范本身的制定、修改、解释以及实施之外,所有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心理、行为等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现象都是其研究范围。[3]
瑞士学者皮亚杰认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即“规范性事实”。[4]
《牛津法律指南》认为,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科。它把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惯例、法律程序和法律个人作为构成社会的整体要素中的某些要素来对待,研究它们在特定社会中的功能、影响和效果。[5]它的内容与范围非常广泛。
由此可见,关于什么是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国内外有多种解释,尽管不同学者的解释视角与侧重点不同,但内涵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共通之处,即主要是从研究对象的范围或内容来做界定。虽然季卫东教授也将研究对象与学科性质相联系,提出了三个标尺,但最终也未对研究对象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界定。本书认为之所以将这门学科称之为法社会学,是因为它与社会学密不可分。它借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形成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去研究一个社会中既存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
因此,如果我们将法律系统视为一个自我指涉性的系统,能够自我创生、自我发展、自我修正、自我满足,法社会学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系统内部结构与内部知识以外的一切法律现象的一门新兴学科,包括法律系统与整体社会及社会中其他子系统的相互关系,法律系统与其周边环境的互动情景,以及由法律系统生发出来的各类社会事实。例如,法律系统于整体社会的功能与效果包括法的功能、法的实现与法律效果等,法律规范的起源、存在形式及其实施效果,制定法与民俗习惯的关系,行动中的法与“活法”,法的社会基础,法与社会各部分如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现代化等关系,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意识与法律角色研究,立法与司法的社会学观察,诉讼技巧与法律符号等。总之,法社会学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去揭示、解剖法律系统对外辐射出来的全部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是从法律系统外部对其进行研究,最重要的是要用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去研究整个法律系统输出的效果及其他法律现象。
二、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
为了更加明确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有必要了解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研究对象与范围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从内涵上去定义法社会学这个概念,而后者则是从外延上去划分它的界线;前者重视这门学科的质的规定性,而后者强调它与其他相近学科的边界与研究范围。所以,前者要研究它的基本特征,后者则尽可能去探讨它的边界。中国法社会学的传统提法,研究范围包括两大类:一般理论研究与具体研究或应用研究。[6]
从既有的研究来看,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极其广泛,它既研究总体理论,又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包括:作为行动外在原则的法律,作为正义向往的法律,法律价值与社会实践,法律理性化的策略,法律的社会规模,法律与现代化、全球化背景,法律的社会起源等宏观问题;法律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法律意识,法律与流行文化,法律与合理执行,在法律过程中公众声音的影响力,法律与灾难,女性主义与法律权力,社会演变与法律的关系,作为社会制度的法律,法律的社会组织,法律行为,法律边界等具体理论问题。最近十几年,法社会学的研究则走向更加量化的经验研究与定性研究的结合,宏观的定性研究也越来越借鉴社会学理论、社会理论和哲学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向纵深推进。定量研究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被广泛运用。当然,法社会学研究的深入也将推进社会学理论与社会理论的发展。
当前国际社会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涉猎广泛,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作为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文化、规范准则的法律,到社会控制、犯罪、女权、性、灾难事件,法律的社会基础,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上达宏观,下通微观,包罗万象。当这个社会需要规则去组织、治理、整合或控制,就需要法社会学。之所以称之为法社会学,与社会密不可分,与社会学密不可分。当然,与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的联系更加紧密。它是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去研究一个社会中存在的全部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
[1] 参见沈宗灵:《法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2] 参见季卫东:《界定法社会学领域的三个标尺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路径》,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0期。
[3] Richard L. Abel, What We Talk About When We Talk About Law, in his (ed.)The Law Society Reader,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5, p.1.转引自季卫东:《从边缘到中心:20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5] 参见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6] 一般理论研究包括:社会学的法概念,法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根源、文化基础,法的功能、价值、实效,法律效能的社会标准、社会条件和限制,法文化,法社会化、国际化、政治化,法与社会变迁,社会冲突和社会秩序、社会关系,法律制度的结构、要素、分类等涉及法律事实的一切普适性问题。具体研究包括:立法与社会利益、需要、愿望、契约制度的兴衰,立法的社会功能,具体法规之社会根源,法律的传播、离轨与社会控制;死刑及社会对死刑的心理反应,罪犯权利与监狱条件,白领犯罪,吸毒、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离婚、流产问题;法律职业,法院的政治与社会功能,法院解决冲突的能力,法官权威的基础,法官独立与自由裁量权,警察的功能、职业化、态度、习惯等涉及法律现象的一切具体问题。参见张文显:《法社会学的概念》,载《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