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社会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在中国的意义
一、开展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在中国当下开展法社会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满足法律功能扩张需求和为政策选择提供客观依据
自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高,社会分化的加剧,使现代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如吉登斯称之为风险社会,鲍曼称它为流动的社会等。而中国的社会结构更是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社会矛盾充分展现,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房子拆迁与安置的矛盾、开发商与购房户、政府与公民、社保中的供需双方、收入与纳税、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各种社会需求日益增加,与这种客观需求相对应的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期待也大大增加。
在现代化过程中,法律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领域、对外开放与国际交往领域、政治体制改革领域、科技文化领域、加强社会控制与实行综合治理方面、维护社会团结(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发生,人们对它仍有很高的期待,如正常的升学就业即教育公平的需求、住房的正常购买力的需求、环境破坏与污染后对生存环境安全的需求、食品安全的需求、制度倾斜与权力造成的暴富与腐败等。只要社会矛盾越多,社会需求越多,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值也就越高,法社会学就越有用武之地。
所以,在这个历史阶段,开展法律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民族、人口、环境、婚姻、家庭、道德、心理、乡规、民俗等各种社会现象和广泛社会问题的最大接触面来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将个人行为的有效制约、秩序的形成和规范内在化、国家权力的行使与个人权利的保障、社会利益的平衡与综合、所有权的社会化方式与劳动关系、企业的组织与行为模式、国民经济计划与宏观管理、合同、证券、税收、票据、保险、破产等法律制度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对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平等、改革与安定等各种关系的调节,以及所有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等课题作为研究重点,可以为立法、司法、执法的政策选择提供客观依据,并保障法律制度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的各种需求,有助于形成一种在法律保障基础上的充满活力、反应灵敏又有秩序的社会状态。
2. 解决现代法治与国有法律文化的矛盾的需要
法律文化是历史发展与传统积淀的产物,是源于历史的法律生活的深层结构体系。我国的法律文化包括:民主革命时期法律传统与苏联法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结构性沉积;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这种以传统为主体而呈多样性的法律文化既有内在矛盾,又与现代法制要求不协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仍未改变。具体表现在:制定了大批法律但立法精神未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与社会成员的心里;旧的社会控制手段已失灵,新的控制手段与法律系统却未进入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它的表现形式有:对大量纠纷人们回避司法程序而选择“私了”;对公、检、法敬而远之,律师沦为虚设,在法庭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被逐出法庭;等等。
为此,必须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现状及其演变,实际上制约着人们行为的规范、习惯甚至意识形态以及使人们的正常法律行为发生偏差的各种社会因素。总之,要挖掘发生上述因素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各个层次的原因。
3. 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和指导部门法实践的需要
体制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件规模宏大的事件,市场体制的正式形成和正常运行必然要超越传统、制度创新。由于这种制度创新没有范本可供借鉴,在现代社会,不能不借助于法律,尤其是一些部门法如民商法、劳动法等。所以说法律与改革的接触点就是部门法的实践。因此,法社会学一方面为改革提供了一条有价值的实践方式,另一方面改革又促进了部门法的发展。
与此同时,法社会学通过研究一些具体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连锁反应、行政权限、贪污腐败、制度形成的贫富差距、行业与区域间的收入差距等,特别区域的社会文化差异等特殊性,揭示注释学、法律解释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加深立法、执法人员对社会的认识,以保证立法与办案质量。另外,法社会学的性质与研究方法、范围拓宽了法律职业群体的知识视野和思维方式,以适应时代要求和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4. 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对法律系统运行过程的认知与评价
对法律运行过程,可以通过法律机构的职业活动和法律共同体中各成员的行为方式这两个方面把握,具体而言,宏观层次:目标——效果分析;结构——功能分析;均衡——变动分析;系统——环境分析。微观层次:法律行为的分析,纠纷处理的角色分析,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分析,社区交往的网络分析,资源分析,文化分析等。这些分析研究都不是传统的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能够实现的。
面对日益复杂和扩展的法律功能期待,法律系统本身也需要反思和自我调适,而法学不足以解决这种具有较高层次的问题,因为系统运行过程的分析需要特殊的科学方法论包括法社会学研究所运用的重要方法——实证科学方法。当然,除了描述、观察,还需要作出评价。所以,法社会学在新时代下显得特别重要和有价值。
二、开展法社会学学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学科建设的理论意义:为法学界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及为法学和社会科学发展提供科学保证
中国历史上长期沿用“法理演绎加法条注释”这一种思维方法与模式,这种相因成习的法学传统借助于渗透至法学家的精神而扩散至全社会的法律职业活动中,它极易导致一种于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都极为不利的不良循环。真正科学的法社会学的诞生,将为特定社会中法律与社会的真实融合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框架与指导。这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惑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什么形式上比较完备的法律在施行中总是支离破碎,在行动中异化?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
因为传统法学的性质注定它只能建立在逻辑与分析基础上,是法学家想象和设计出来的,它与现实及本土实际需求缺乏一种直接衔接的桥梁。而法社会学模式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它包括直接面对的是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事实,客观科学的阐析性思维与话语,定性与定量研究的技术等。当然,什么是科学研究?它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演绎研究和注释研究也是科学研究,因为法律是价值科学或逻辑科学,所以,它的研究方法有别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甚至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这个问题本书将在第二章讨论。而能担负起传统意义上科学研究这一任务的只能是法社会学。它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法律与社会的各种互动关系、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的研究中,它将开创置法社会学研究于科学、客观、可证明的地基上的新格局,重视经验分析,摆脱仅限于逻辑分析与注释科学的局限性,从而实现法学研究思维模式转换的革命性变革。
所有这些都将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发起重大挑战,它将完全改变传统的法学思维模式,以一种更加科学和更加有效的面目出现,从而刷新中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和社会理论格局,并为法学界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现象的研究提供学科依托。它将促使一门新兴学科的诞生,从而使法学学科格局更加科学合理。同时,随着这门学科的全面建设与研究的深入,为法学研究和社会理论研究提供有学科依托的科学保证,从而使得法学与社会科学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经受住各方挑战而得以继续发展。从这一角度而言,法社会学的诞生是历史的必然与时代的选择。
(二)学科建设的实践意义:解决社会大变革时期的各种问题与培养时代需要的人才
中国当下正处于全面的大转型时代,无论是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利益集团、价值观都处于大变革时期,社会问题频生,社会矛盾重重,而传统法学由于与生俱来的局限性,根本无法满足这种时代需要。法社会学原本就是在注释法学遇到困境,社会急剧变迁的地方诞生的,它与这种社会环境具有天然的联系。更为重要的是,大学任何一门学科的建设,都是为现实社会需求服务的,正如杜威所言,“一个课程计划必须以改进我们的共同生活为目的,使将来比过去更美好”,“教师在教育事业中的任务在于提供刺激学生的反应和指导学生学习过程的环境……显然,学校课程的各门学科或教材和提供环境的事有密切的联系”[1]。杜威在此想告诉我们的是,任何一门大学学科或课程设计都与所处的社会环境关系密切,通过每一门课程的设计与建设,能够使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变得更好,它能达到一个更有利于改善我们的共同生活的目标。也就是说,一门学科的诞生不仅要与时代和现实需求紧密相关,还要能有助于社会环境的改善。而法社会学是专门针对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中的各种问题而生的一门学科,所以,当下中国的法社会学学科建设正是应运而生的一件事物,是时代的呼吁,是社会现实需求的结果。
现代法学要求到“活生生”的现实中去寻找“法律”,从经验事实中去归纳“法律”。而法社会学正适宜于承担这种时代任务。第一,向其他法律学科提出大量现实课题或命题;第二,对法学命题进行科学验证;第三,总结各种法律现象的经验模型,提出中间层次的理论;第四,发现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律;第五,从社会整体视角、动态过程揭示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规律,使法律成为社会进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引导社会结构变化的重要工具,从而解决法律在社会急剧变迁的新时期的合法性困境。法社会学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若没有一门正式的学科依托,法社会学的研究与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很难纵深推进,而且,承担这种时代任务也需要一批法社会学的人才,否则,也很难完成这些艰巨而庞大的任务。
法社会学人才不仅要求通晓法学与社会学知识,掌握相应的各种研究方法与手段,还要熟悉中国社会现实与当下的社会问题,能够科学地描述与揭示这个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和各种法律问题,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当下中国法律现实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与矛盾提供人才条件和科学依据,为中国迈向法治社会服务。同时,还需要培养高素质的法社会学人才,以便法社会学这门学科后继有人,得以发扬光大。
[1] 〔美〕约翰·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王承绪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97—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