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研究的方法
本节回答“怎样进行经济法研究”的问题。
一、根本方法与具体方法
1. 根本方法
方法论根源于认识论,认识论派生出方法论。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曾进行过一场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最终,大多数人接受了或者说达成了一项共识: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从事经济法研究,最适用的工具就是辩证唯物论。
杨紫烜认为:“研究经济法,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1]
刘文华主张:“运用唯物辩证法,探索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运用唯物辩证法,解释和解决经济法的其他理论和实践问题。”[2]
辩证唯物论告诉人们,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自由是对必然(即规律)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与建设。研究经济法,就要依托这样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2. 具体方法
讲到研究方法,有人偏好“范式”这一用语。所谓范式,是指可以作为典型的形式、样式,又称“模式”。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或说研究范式,实际上是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法学研究中适用一些的方法应用过来,以实现本学科的研究目的。例如,历史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注释法学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等等。
张守文在其《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一书中,第一编即设“方法论的重构”,其中列出了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3]
王全兴在其《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一书中,第一章列出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涉及:概念与含义、观点与论证、定性与设计、分化与综合、总体与结构、个体与整体、平面与立体、法律与经济、当代与后代、全球化与本土化、传统与现代、借鉴与原创、静态与动态等。[4]
李昌麒在介绍中国经济法学界中青年的理论贡献时,首先列出了方法维度上的推陈出新。他将这些研究方法概括为:法哲学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等多样化状态。[5]
以上研究成果都将给后来的研究者以有益的启迪。笔者认为,结合当前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现实的需要,以下方法更值得推广:经济分析的方法、定量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博弈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
3. 根本方法指导具体方法,具体方法贯彻根本方法
提出根本方法与具体方法的关系的问题,是有感于时下某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法学研究中,对根本方法的忽视或者具体方法与根本方法的脱节。这反映出理论研究基本功的欠缺。中国社会学开创者费孝通在21世纪初说过一段发人深省的话:“我觉得,有些人的学术基础原来并没有打好,毕业后忙于做课题、写文章,但是写的东西读起来让人感到功底不够。”[6]他说的是社会学研究,但我认为对法学研究、经济法研究、比较经济法研究,道理同样适用。所以,我们要练好学术研究基本功,其中的关键之一,就是要以根本方法指导具体方法,用具体方法贯彻根本方法。
二、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
1. 对传统方法要推陈出新
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如注释法学、历史分析、公私法分类等,有些应承继并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发展,有的则要抛弃,有的可以改造。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其进步,此种扬弃手法,即推陈出新。
就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而言,注释法学不失其有效性的一面。然而,不掌握整个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就难以对某些条文、某些用语把握到位。例如,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条款之外,经济法律中已出现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以社会公共性的视角来应对,不只是关注某个个案和个别用语。而社会公共性,正是显示新兴的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就对经济法现象的分析考察而言,传统的二分法仍可应用。曾担任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说过:“资本主义的管理,同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一样,也有二重性。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的管理经验要分析。那些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经验,我们必须加以学习、借鉴;而那些反映资本家榨取利润,即压迫、剥削工人的‘经验’,我们不能学。”[7]但是,必须了解,资本主义也是在发展变化着的,现今的劳资关系与一两百年前相比也出现了诸多的新情况。因此,不能不加具体分析地随意套用所谓“二重性”。例如,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环境保护、公共交通规则等等,这些能机械地套用“二重性”这样的历史分析、阶级分析的传统方法吗?我们的法学观念,必须与时俱进。
就对法律部门的大的分类而言,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的做法不可一笔抹杀,它毕竟还有它的科学原理和存在理由。然而,对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导致公法规范部分私法化、私法规范部分公法化的现象,如果再机械地套用“非此即彼”的认知公式已无法奏效。经济法研究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况。
2. 对现代方法要运用得当
现代的法学研究方法有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博弈论、比较法等,如果运用得法,确实很能说明问题,给人耳目一新的印象。但是,如果运用不当,也有可能牵强附会,甚至适得其反。突出的例子莫过于对法经济学的应用。
法经济学,也称“法律经济学”,从字面结构和词义分析,应是法律的经济学,而不是经济的法律学。说它是一种方法,是由于它结合了经济和法律两种元素(因子)。说它是一门学科,是由于它集经济学和法学于一身;这种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其专业特色更偏向经济学。故此,某些明智的学者将他们的著作命名为《法和经济学》[8]《法律的经济分析》[9]。
法经济学把经济学的某些理论特别是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理论用来解释法律现象,尽量追求效益、效率,有时却未能顾及公平、正义。例如,为了满足效率,甚至允许违约。
如果把经济学的效益、效率假设不恰当地用来说明法经济学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时会引起人们的质疑。我们知道,国民经济的成就,取决于客观的和主观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怎么单独评价法律包括经济法这一单个因素作用所占的权重呢?事实上,法律因素与其他因素是通过整合而发挥功能的,很难对某一单个因素作出定量计算。由此可见,不应将法经济学推向不着边际的“茫茫之处”。
3. 将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结合应用
科学的方法既讲分析,又讲综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各有所长,如结合应用,有望获得“1+1>2”之效果。
本节前面曾提到过六种方法,以下逐一简析之。
第一,经济分析的方法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此种方法实际上是着眼于经济与法律的结合。经济为基础,法律为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经济法研究以经济为起点,又以经济为终点。正如中国有的学者主张的:“经济法研究的思路应当是从经济到法律,又从法律到经济,即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后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单纯的以法论法、概念推导是无益的。”[10]经济分析的结果,或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或是有助于协调经济利益。
第二,定量分析的方法
准确的表达,应当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合。自然科学研究,以定量分析作基础,然后才能进行定性分析。但社会现象,有些只能作定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观的因素。经济法的完整表现,既包含质的规定性,又包含量的规定性。前者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政府的相应责任(职责、义务)等;后者如商业银行设立条件、税率、物价幅度、收费标准、达到垄断的程度(范围、份额、时间)等。中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11]“增量”,就要作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的规范性、明确性、指导性与定量分析的确定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相结合,可以作为实现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这一任务的基本途径,可以作为指导、判断经济管理行为和市场经济行为的基本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经济事务、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依据。
笔者认为,当下经济法研究中定量分析研究不足,需要弥补。
第三,实证分析的方法
所谓实证分析,就是用实际的证据、实际的例子进行分析。进行实证分析,要与规范分析联系起来,故而准确的表达,应当是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结合。即通过相应的或是大量的个案、数据进行实际的证明,提炼出合乎一定规则的结论。例如,现在中国正在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执照)后证(许可证)”“宽进严管”,宽进为增强活力,严管为维护秩序。如何“宽”法,如何“严”法,要作充分的实证分析,以适应各方面市场经济活动的要求。
笔者认为,当下经济法研究中实证分析不足,需要弥补。
第四,博弈分析的方法
“博弈”一词早已有之,但形成博弈论则是现代的事情,并从经济学领域的成功应用发展到其他领域。是“双赢”,还是“一赢一输”,还是“两败俱伤”,经济法领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例如,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市场交易,经营者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与客户的金融消费,外来投资自由化与东道国权益的折冲等等,充满着博弈。最满意的结局是,从博弈走向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调”成为经济法领域的一个关键词。经济法研究中的博弈分析体现出动态感,实际上,也是与静态分析相联系的。从既定事实出发,这是静态;达到经济协调,又成为静态。
笔者认为,当下经济法研究中博弈分析不足,需要弥补。
第五,系统分析的方法
无限的宇宙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自然系统,一是社会系统。社会系统中,又分为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等,广义地说还应包括人的思维系统。如果将经济法看作是一个系统的话,那么,它属于社会系统之内的法制系统,而在它之下又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产业促进法、企业发展法等等小系统。系统的概念早已有之,但形成系统科学则是现代的事情。中国杰出科学家钱学森等认为,组织管理的技术即称“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系统工程是组织管理“系统”的规划、研究、设计、制造、试验和使用的科学方法,是一种对所有“系统”都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方法。此时,系统工程即指工程技术。[12]系统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法研究非常重要。此种立论的基础在于经济法的整体性,如同芮沐所说:“经济法的这种整体观念,较其他法更为显著。”[13]
传统的系统分析只是指分析的完整性,而现代的系统分析则是要借助现代科学的思维和工具。即建立经济法制(法治)系统工程,依托法学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通过人—机系统,设置两个工作库——信息库和知识库。设置信息库操作虽也有困难,但设置知识库则是更高难度的动作,它要以现存的数据、问题为基点,以前例为参考,提出相应的对策来。中国现在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法制(法治)系统工程当属此类“治理现代化”的内容之一。由此看来,具有现代性的系统分析方法应当在经济法研究中大力推行。
第六,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书书名为《中日经济法比较研究》,第二章中将专门论证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不仅在专门的比较经济法学中,而且在一般的经济法学中,都需要广泛、深入地应用比较法的方法,扩大知识面,找到参照系,提出既符合本土实际,又体现时代精神的理论见解和实际建议。
以上对六种研究方法分别作了论述,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学者们往往不会拘泥于某一种方法,而是将它们灵活地交叉使用。例如,以经济分析开头,中间穿插定量分析、实证分析、博弈分析,然后将整个研究纳入系统,再转换视角加入比较,最后还以经济分析结尾,具有论证力、说服力的结论便能获得。此种思路,可谓系统研究,循环产出。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2] 刘文华:《走协调结合之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21、30页。
[3]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 参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5] 参见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4期。
[6] 〔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1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总序”。
[7] 《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72页。
[8]See Robert B. Cooter, Thomas Ulen, Law and Economics (6th International Esition),Prentice Hall, 2011.
[9]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中文第二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10] 程信和、王全兴主编:《海阔天高——中国经济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第一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11] 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第8—16页。
[12] 参见钱学森等:《论系统工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1、12、176、167页。
[13] 芮沐:《经济法概述》,载《中国法制报》1984年3月1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