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研究的意义
本节回答“经济法学具有什么价值”的问题。
一、实践意义
1. 普遍意义
经济法研究的结果是形成经济法的理论、观点。理论来源于实践,而又指导实践。如前所述,一国的经济法学主要研究本国的经济法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和发挥国民经济治理作用的规律性问题,因此,它被应用于解决本国的现实经济矛盾,满足本国的现实经济需要中。就此意义而言,它对各国都具有实用价值。
还需说明,某些国家的实在法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使用“经济法”(economic law)的名称,正像没有使用“民法”(civil law)的名称一样,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不存在民法性质、经济法性质的法律。当叙说经济法、比较经济法时,我们要看到实际,而不仅仅是名称。
2. 对中、日两国而言
中国现代经济法学是随着1978年底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而逐步兴起、发展起来的。可以说,它与改革开放同步,它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同步,并为中国历史新时期的经济立法、执法、司法,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在日本,经济法学对本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发挥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中国、日本的经济法学为何受到官方和学术界的重视,为何能坚持下来、发展较快?根本的原因,在于它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与文化传统相关。
二、理论意义
1. 创立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经济法学
1978年之前,中国没有自己的经济法学。1978年下半年起,经济法学崭露头角。这是一门全新的学科。芮沐感慨地写道:“在新的经济关系事实面前,原有的法律,显然不能充分满足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原来的法学体系,也显然不能包括进行全面法律调整所需要的准则。新的法律形态和法学学科——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就应运而生。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新的法律部门,如同所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科一样,是新的矛盾、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绝不是旧的法律部门的分支或层次,无法也不应从其他法的部门中推导出来。”[1]他还向外界解释说:“我搞了多年民法教学,深感原有的民法体系再也框不住新时期经济法发展可能出现的内容,在‘四化’的新形势下,我国只能另辟蹊径创立经济法学科。”[2]
经济法学科是怎样“另辟蹊径”创立出来的呢?
第一,它的内容是新的。例如,宏观调控法,传统的民法学、行政法学均未涉及,现在的民商法学也未涉及。而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这一块内容所占比重很大。再如,政府对企业,在管理中有服务,在服务中可能也有管理,这些法律问题的研究在经济法学中属于核心部分。
第二,它的方法是新的。研究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传统的一些法学学科大多只从某一个侧面入手,而经济法学立足于整体、立足于综合而进行研究。
第三,它的目的是新的。传统的一些学科关注个体的矛盾解决,而经济法学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以及整体与个体之间利益的协调。
第四,它的语言有许多也是新的。如社会本位、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政企分开、可持续发展、生态安全、循环经济促进,负面清单等等。其中,有的属于借用其他学科的用语。
以上所述均为创新,即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应有自己的一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同时还要传承,即经济法学对原有法学学科特别是民商法学中的某些知识应当接受并灵活应用。就目前状况来看,中国的经济法学还不够成熟,因此,亟待继续传承与创新。即便是起步较早的日本的经济法学,也仍有若干共识尚待达成。经济法学任重而道远,这一论断适用于现在的中国,据笔者看来,对现在的日本亦可适用。
2. 推动整个法学领域的理论革命
经济法学的产生,在诸多方面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有所推进。举其要者如下:
——把法律与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直接地联系起来,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结为一体;
——突破了传统法学中公法、私法“非此即彼”的观念,开辟了在特定条件下公法、私法结合应用的理论;
——针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提出了“两只手并用”的法学理论;
——提出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法学理论;
——提出了企业自主权的法学理论;
——提出了“社会责任”“社会本位”的法律理念,进一步体现了人文关怀的思想;
——突破了“法只是供打官司用的”观念,增添了“法的管理性和服务性”的法学理论;
——突破了“法律只是追究责任”的观念,迸发出了激励与制裁相结合的法学构想。
可以预料,随着新兴的经济法学科的日渐成熟,它必将更为有力地推动整个法学领域的理论革命。
[1] 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集体编写、芮沐统稿:《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2] 转引自周恩惠:《研究经济法学重要的是着眼其发展——访著名经济法学家芮沐教授》,载《经济法制》1989年第1期,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