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罪错的社会应对
家庭、学校和社区被称为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微观环境,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宏观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大、更直接。少年罪错不仅主要形成于家庭、学校和社区,而且家庭、学校和社区也常常是最早发现并首先对罪错行为采取应对措施的。那么,这些不同的主体又是如何应对少年罪错的?
(一)社会应对的措施
家庭、学校和社区是少年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那么,当少年出现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后,这些不具有公权性质的主体主要是如何应对的?
1. 家庭管教
作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论依据传统伦理,还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负有通过教育、监督、保护以预防少年发生罪错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对具有罪错行为的少年,他们更担有自主或配合相关专门机关做好监督、保护和教育矫治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血缘关系已然浓厚的中国,国家对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虽在逐步加强,但家庭仍然是少年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教育、监督、保护者。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简称“未管所”)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结果显示:[1]深受传统观念、应试教育、独生子女、外出打工谋生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在应对罪错少年问题时存在着四种不当措施。这些不当措施既是导致少年罪错发生的重要原因,当然也不可能通过这些措施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
一是溺爱而放纵。因属独生子女、隔代抚养等,形成了对孩子的过分宠爱和娇纵。一方面,爷爷、奶奶和外婆、外公对孩子成长中的问题常常视而不见,由此容易导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事事由长辈包办,既妨碍孩子任何企图作出独立行动的努力,又容易使孩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江苏省未管所杨世雷的调查显示:授受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有19名认为家庭的溺爱是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占总数的19%。即使孩子已经犯罪入所服刑,有的家庭仍会百般庇护,会见时给钱大手大脚,生怕孩子在所内吃苦;出所时大操大办,如同立功受奖归来。
二是无暇而失管。由于中国社会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形成了庞大的农民进城务工队伍。地区发展不平衡,又加剧了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工大规模向发达地区流动。随着外出务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子女的监护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5年间增加242万,达到6102万;流动儿童规模更比5年前激增逾四成,达到3581万。[2]这些因父母忙于生计而无暇照看的孩子,或由隔代老人照看,或根本无人管教,不仅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而且容易因失于管教而沾染上恶习。他们一旦出现罪错行为,除构成犯罪由国家直接干预外,仍难以通过家庭的监督和教育促进其回归健康成长之路。这种因忙于生计而疏于管教的情况,在随父母进城务工的孩子身上也同样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基于特殊保护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每当对外地涉罪少年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时,都会面临家庭缺乏监管条件的难题,有时不得不选择羁押和起诉。[3]
三是严厉而滥管。计划生育政策下,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长辈对待独生子女既容易产生“吃饭怕噎,喝水怕呛”的溺爱式管教,也容易因强烈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态而对“不听话”的孩子滥施打骂体罚。“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倡导“打孩子”的“狼式教育”古已有之,在现代也有将孩子培养成才的成功个案。[4]但是,这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孩子,并要求孩子绝对服从的做法,更多带来的是对孩子的伤害,以及由这种伤害所导致的罪错行为。杨世雷的调查显示:有27名未成年犯认为父母过于严厉或存在家庭暴力,是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占总数的27%。
四是无力而放任。与因外出谋生等原因而没有时间管教孩子不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父母因管束不住孩子而索性放任不管的现象。这种现象大多发生在管教方式不对,或对孩子期待过高而无法实现,或孩子已经沾染上恶习等情形下。不听管教、反复犯错的孩子一旦出现无助或无力感,一些父母就会对其丧失信心,干脆放任不管。被父母称为“管不住”的孩子大多处于罪错的边缘,甚至已经有罪错行为,此时父母的放任不管无疑会加速将其推向犯罪的深渊。杨世雷的调查显示:有36名未成年犯认为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父母对自己放任不管或无力监管,是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占总数的36%。当孩子判刑入所后,还有的父母会因“恨铁不成钢”而对正在服刑的孩子不管不问。2015年,课题组在江苏省未管所组织干警座谈时了解到,虽经未管所干警反复工作,每个监区仍会有几名未成年犯父母不愿来所看望子女。正在服刑的少年犯一旦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更容易“破罐子破摔”。
2. 学校教育
伴随着初步社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现代公共教育在培养社会合格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罪错等方面正处于越来越突出的位置。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落实,法制教育、心理教育、生理卫生教育等课程的实施,学校正规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到了其他教育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具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少年时,普通学校教育难以担当起监督与矫治的重任。一方面,在应试教育这根“指挥棒”下,学校和老师更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升学率,而对罪错少年常无心也无力顾及。另一方面,对罪错少年一般甚至很差的学习成绩,加上屡教不改的“调皮捣蛋”行为,学校和老师会有“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的担忧。于是,学校和老师对罪错少年常采取以下一些偏离教育挽救目标的措施:
一是重惩戒而轻保护。对具有不良行为,特别是实施了影响教育秩序或侵犯其他同学权利的不良行为的少年,老师和学校都会十分重视,采取批评教育、检讨、处分并通报家长等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老师和学校更多会从惩戒行为人本人和警戒其他学生的角度考量,导致受处理的学生常常会因此改变处境。如果在一个学习氛围好、应试风气盛的班级或学校,受处理的学生很容易因受处分或老师的否定性评价而遭同学疏远。如果有学生将受处理同学的事告知父母,也会受到“不要多与这类同学交往”的“教诲”。受处理的学生若不断遭到同学的疏远甚至歧视,就会对正式的同学群体产生“离心力”。这也是有的学生因成绩不好而受到排斥,由喜欢上学转向不愿上学甚至逃学的原因。在一个学生成绩都不是很好的“差班”或学校,一个因“捣蛋”而受到学校处理的学生又很容易成为其他同学追捧的对象。一个不被人注意的普通学生一下子备受大家关注,甚至成了少数同学心中的“英雄”,对行为人的心理强化作用是可想而知的。不良行为的发生有着复杂的原因,任何不是基于特殊保护罪错少年的考量,而利用对罪错少年进行处分以警戒其他人的做法,都容易导致罪错少年因受排斥而越陷越深的后果。
二是难管教而劝退学。在应试教育下,成绩成了评价一个学生的主要指标,由此导致一些学生因成绩差而受到老师批评甚至歧视,受到父母的呵斥和同学的疏远。有人群就会有好、中、差,成绩不好可能是方法不对、努力不够、发挥不好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而应试教育下人们对成绩差的学生的态度却是导致其实施不良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成绩差而沾染不良习惯,又因沾染不良习惯而使成绩变得更差,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罪错少年会越走越远。面对这种成绩不好,又不断生事的学生,不仅老师会感到无能为力,学校也会担心这样下去会影响其他学生。此时,与家长沟通,劝退就成了通常的做法。这种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一旦退学回家,由于年龄的限制和能力的不足,也就成了无事可干的闲人。在家庭无暇或无力管教的情况下,小错不断却不犯法,或即使犯法又不够处罚年龄,公安也不好管。于是,在我国社会,一个特殊群体,即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愿管、公安不好管的“三不管”边缘群体出现了。人们看着他们一步步走向犯罪,却难有作为,这就是当下应对少年罪错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是受排斥而易辍学。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喜欢和同龄人在一起玩耍。学校作为同龄人聚集的地方,对孩子,特别是对缺少与同龄人玩耍机会的独生子女来说,有着特殊的吸引力。做父母的也许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若平时孩子与同龄人交往不多,当第一次离开父母去上学时,都会哭闹着不愿上学;当适应学校生活后,又会天天念着要上学。对孩子来说,起初吸引他们的与其说是学习,还不如说是同伴。随着学习兴趣的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对同龄群体的依赖不仅不会弱化,反而会进一步强化。对于一个学生来说,最痛苦的莫过于被其同龄群体排斥。然而,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同学关系、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以及师生关系都深受成绩的影响,如若成绩不好,又沾染上不良习惯,父母会因看不到孩子读书有出息而让其放弃上学,孩子自己也会因为受同学群体的排斥而不愿再上学,表现为逃学甚至逃夜。
3. 社区治理
社区是少年闲暇活动的主要空间。他们与玩伴的玩耍,与熟识的邻里的交往,学习之余的运动、娱乐等,大多发生在这一空间。因此,社区是家庭、学校之外影响少年成长的又一极其重要的空间。社区作为由不同的社会群体、组织或个人聚集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宏观社会的缩影,也是个体生存不可或缺的。社区的治安环境、人际环境等,不仅受生活在其中的个体的影响,反过来又会影响每一个个体。因此,社区组织以及组成社区的个人与群体也是应对少年罪错的重要力量。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特别是社区矫正的兴起,现阶段,我国少年罪错的社区应对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应对力量严重不足。社区力量通常包括社区委员会、村委会等自治性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治组织力量不强。在社会加剧转型的过程中,面对社会矛盾凸显,以有限的人力应付上级各种任务已经捉襟见肘,对罪错少年基本上无力顾及。二是各种民间组织缺乏。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一直很严格,如果找不到相当级别的政府挂靠单位,则很难成立,以致社区的公益组织极少,而教育、保护罪错少年的公益组织更是几乎没有。三是志愿人员缺乏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作为志愿者参与各种公益活动,但是由于缺乏组织,因此专门针对教育、保护罪错少年的志愿者组织极少。社区应对力量的严重不足,导致少年罪错的社区应对乏力。
其次,应对方法不够专业。在应对少年罪错方面,志愿者目前是社区应对的主要力量。现阶段,参与的志愿者虽然不缺乏奉献精神和热情,但是大多缺乏专业的理念、知识和能力,在应对罪错少年时,容易因缺乏科学性而收效不大,甚至走向反面。在处理罪错少年时,如何避免发生“贴标签”的负面影响,是防止罪错少年由做坏事变成“坏人”的关键。但是,实践中,因志愿者的过度“关注”或宣传而导致罪错少年形成“负面标签”的不乏其例。更为重要的是,有些罪错少年存在心理、行为方面的问题,不是简单的说教可以解决的。所以,专业化是社会应对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最后,应对工作缺乏规范。随着未成年人网瘾、心理等问题增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治疗网瘾、心理问题等的营利性机构或个人。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应对罪错少年的需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也出现了家长被骗,孩子受到伤害,甚至伤害至死的悲剧。[5]一方面,帮助罪错少年是一项需要爱心和一定专业知识的工作,不论是志愿者,还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资格。另一方面,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为罪错少年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托合法的组织。政府对各种志愿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必须履行严格的监督职责。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社会应对不偏离正常的轨道。
(二)社会应对的特点
家庭、学校和社区是未成年人成长最主要的场所,少年罪错的出现与这些微观环境中存在的消极因素有直接关系,由这些环境引发的问题,特别是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仍在其中予以解决是较好的选择。社会应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及时性
及早发现并及时干预是应对少年罪错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一方面,少年罪错的发生都会经历一个由轻到重的演变过程,对这种变化,与其朝夕相处的家长、老师、同学及邻里是容易察觉的。因此,从发现问题的角度看,家庭、学校和社区最具优势。另一方面,对罪错进行干预的时间越早,干预的效果就越好。在早期发现问题时,家庭、学校和社区最具备条件进行干预,此时给予恰当的干预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自然性
家庭、学校和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的自然环境,其中的不良因素也是导致少年罪错的原因。但是,一方面,如果这些不良因素得不到有效控制,那么不仅会影响其他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而且还会继续影响罪错少年。毕竟,即使强制将罪错少年与家庭和社区隔离,也只能是暂时的,他们早晚还是要回到原来生活的家庭和社区。另一方面,在不影响罪错少年原来的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对其罪错行为施加影响,既不会像机构处遇那样容易产生“贴标签”的负面影响,也能够让罪错少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矫正。未成年人的问题更多受到成人的影响,如果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改善了,那么生活在其中的罪错少年也会改变。当然,这不排除对有需要的罪错少年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给予专门的个别辅导与矫治。
3. 差异性
每一个未成年人所处的微观环境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面对少年罪错时,不同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应对也是千差万别的。每一个少年发生罪错的原因都有其独特性,应对方式的多样化可以更好地适应每一个罪错少年的不同需要。但是,这里所说的应对方式的差异,更多情况下不是因应正确的需要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应对的随意性或缺乏科学性所形成的。社会加剧转型,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日益复杂,他们的健康成长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时代不同了,成人与孩子之间存在的不仅是代沟,也常表现为传统与现代观念的冲突。因此,对很多父母、老师来说,怎样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促使其健康成长成了难题。应试教育,加上父母在传统观念下产生的对孩子的期待,使得家长、老师更关心孩子的成绩,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社会应对的不足
社会应对所具有的诸多优势,决定了它应当成为应对少年罪错的主要力量。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加速向现代转型的特殊时期,家庭、学校和社区在应对少年罪错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可以说,没有完善的社会应对,少年司法是很难真正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的。
1. 观念落后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未成年人的维权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家庭、学校和社区在对待罪错少年的问题上,仍深受落后观念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一是“打骂、体罚孩子是家事”的观念。深受“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打骂、体罚仍是家庭教育中的普遍现象,并成为有些家庭应对少年罪错的主要方式。近年来,针对孩子的暴力问题虽日益受到关注,但由于“管教孩子是家事”,因此暴力管教而被揭露的案件仍很少。即使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揭露,在处理施暴父母时仍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以致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仍时有发生。[6]二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观念。孩子被家庭寄予厚望,不仅无可指责,而且是家庭责任的体现。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有的父母对孩子的这种期待,是基于实现自己没有实现的梦想而强加于孩子的。有的父母缺乏对孩子应有的尊重,孩子稍不符合父母的要求,就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惩罚。三是“小错宽容,大错惩罚”观念。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行为,从不良行为的偶发到反复以后的“习惯成自然”,都存在着行为发展和心理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在现实生活中,在对待孩子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极端倾向:一方面,当孩子偶尔犯小错时,通常不会引起父母的重视;即使有时父母重视,也常会受到其他人“孩子还小”的忠告。另一方面,当孩子犯大错时,家长、老师和周围的人又会过度反应,如家长会暴力惩罚,学校或老师会抓住机会将犯错学生当作反面教材以儆效尤,社区邻里则会以异样的目光看待犯错孩子,并由此导致孩子产生自卑心理。对未成年人来说,犯错本是学习规范的一种正常的“试错”行为,如果我们对这种罪错行为没有反应,他们也许永远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对还是错。为此,不能因为小错而不管不问,而需要“零容忍”。对犯了大错的孩子,大多情况下,如果孩子知道错了,成人需要帮助其树立信心,勇敢面对并纠正错误。但是,当我们以成人标准评价这一行为,并让其以成人的方式承担惩罚责任时,势必导致罪错少年的恐惧和不自信,而一个人缺乏自信时,要改正错误是很困难的。
2. 方法欠妥
在人、财、物及信息加速流动的社会转型期,少年罪错的出现大多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微观环境受到污染密切相关。这种污染或表现为教育的技术化倾向,[7]或表现为虚拟空间的暴力、淫秽,或表现为现实生活中的黄、赌、毒等。为净化这些环境,家庭、学校和社区虽作了不少努力,但效果并不理想。通常,当少年出现罪错行为时,家庭的反应是强化说教,加强对其行为的管束;学校的反应则是加强教育,再加大对家长施加压力;社区或因不知而没有反应,或因知晓而无力应对,如此等等,在应对方式上基本停留于罪错发生前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上,只不过是较以往的反应更为强烈。与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措施不同,对已经发生罪错行为的少年的教育挽救,更需要“对症下药”。这就需要对少年罪错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不同原因,从家庭、学校、社区和罪错少年自身等不同角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然而,今天的家庭、学校和社区在对待罪错少年时,更多是给予其关注、教育与所谓的“矫治”,很少考虑改变导致罪错发生的自身原因,由此导致教育矫治形式多于实质。更有甚者,因教育矫治不是基于罪错少年悔过自新的需要,而是基于教育矫治者的考量,所以还容易引起“贴标签”的负面效应。
3. 衔接不好
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具体表现为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难以割裂。少年罪错行为的发生虽然可能是短暂的,但是推动这一行为发生的错误思想和不良心理却是有缺陷的社会化所引起的。为此,应对少年罪错,即教育、保护抑或惩罚,只有家庭、学校和社区从不同方面对罪错少年施加影响并形成合力,方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保护效果。但是,现阶段,社会应对少年罪错还存在着各自为政、衔接不好的问题。少年罪错的出现多与家长疏于管教或管教不当有关,而孩子一旦出现罪错行为,家长或焦急万分而不知如何是好,或“恨铁不成钢”而干脆让其“自生自灭”,或担心“家丑外扬”而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个别学生的教育挽救远不及班级乃至学校秩序和绝大多数同学的成绩来得重要。因此,对待少年罪错,学校和老师容易从警诫其他同学的角度考虑问题,或严肃处理罪错少年以儆效尤,或通过开除、劝退等办法让其离开学校。对社区来说,既缺乏力量,也缺少介入的途径和理由,除非公安司法机关有明确要求,如社区矫正,否则一般很少介入对少年罪错问题的解决。由此,造成这样的局面:一方面,面对犯有罪错的孩子,束手无策的父母希望获得学校和老师的帮助,甚至期待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介入;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面对学校对孩子采取开除或劝退等“火上浇油式”的处理,而在社区根本找不到可资利用的社区资源或专业服务机构。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即使自己的孩子犯罪。但是,当家长缺乏科学管教孩子的能力而又无助时,孩子的问题由不良行为向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发展,也就难以控制了。
[1] 参见杨世雷:《未成年犯犯罪情况调查》,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4年内部资料。
[2] 参见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载《中国妇运》2013年第6期。
[3] 参见丁正红:《平等保护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益的探索与实践》,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0期。
[4] 例如,萧百佑,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本科学历,是奢侈品行业的从业者,同时也涉足地产。他因“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的口号而被称为“中国狼爸”。他的“狼式教育”使四个孩子中的三个被北京大学录取。
[5] 参见肖源:《少女在戒网瘾学校被虐待死亡 老师灌水称别装死》,http://news.sina.com.cn/s/2014-06-15/171930365264.shtml,2016年6月8日访问。
[6] 参见赵丹:《5岁双胞胎兄妹被继爷爷砍断脚筋 2015虐童事件频发》,载《新京报》2015年4月21日。
[7] 参见郭磊、邹霞:《“教育技术化”反思》,载《软件导刊:教育技术》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