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辨认和控制能力鉴定实践及其伦理特点
一、鉴定案例
下面用2013年全国能力验证的真实案例来分析说明伦理学在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作用,因为全国多数鉴定机构参与了此次能力验证,对该案例的资料比较熟悉,不容易对鉴定材料产生歧义而影响对鉴定意见的理解和认识,且对该案例的鉴定意见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受伦理思想的左右,因而更容易理解伦理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作用。
此次能力验证要求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为了方便案情回顾和讨论,这里将案件有关材料一一陈述,仅为节省篇幅,对表述格式作了调整。
案例
【4-2】
(一)基本情况和基本案情
钟某,男性,1986年3月4日出生,涉案年龄2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案发前在某个体养猪场帮工。据送检材料反映:2012年4月10日晚10时许,被鉴定人钟某涉嫌在××路口乡爱中村兴旺便利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钢管将店主夫妻打死,并对女主人奸尸。2012年4月11日,被鉴定人被抓获。因家属反映被鉴定人有精神病史,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又因被害人亲属对首次鉴定意见有异议,为慎重处理此案,再次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实施相关鉴定。
(二)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钟某在2012年4月11日至4月26日的三次询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部分相关笔录摘录:“杀人的那地方我事先去踩过点,头几天我去买过香烟,并和商店里面的两个老人(一男一女)说过话。我当时问他们:我想租他们的房子。但两个老人不愿意租房子。通过和他们的交谈我知道这个商店只有两个老人。”“前几天晚上10点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一个人从姐夫那里出来以后,走到路口乡,我看到路口乡路边有一家小卖部开着门,小卖部里面有一男一女两个老人在卖东西。我走进小卖部,跟他们说我要买红梅香烟,他们递了一包红梅烟给我以后我递了10元钱给他们。紧接着我先用钢管打击那个男的老人脖子和头部,第一下先打击男人的脖子,接着打了这个老人(男的)的头部两下,他就倒在地上了。当时另外一个老人(女的)在旁边大叫,我反手对着这个老人(女的)头部也打了几钢管,这个老人(女的)也被打倒在地上。我当时看到这两个老人没有了呼吸,已经死了,就把这两个老人拖到了厨房里面。”“我把两个老人打死过了一个半小时以后,我把老奶的裤子脱了,用我的生殖器插到老奶的生殖器里面,前后搞了两次,并且两次我都射精了。”“我不认识,但我事先去这家商店看过。知道只有两个老人在守着商店。”“我想霸占这个商店,并且抢钱。”“因为我姐姐把我从家里面赶了出来,没有地方生活了,所以想霸占这家商店。”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两个老人拖到厨房?”答:“我怕被人看见。”问:“你杀死的这两个老人你是否认识?你们平时有什么矛盾吗?”答:“我不认识,也没有什么矛盾。”问:“你和两个老人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和仇恨你为什么要把两个老人残忍地杀死?”答:“我为了抢钱。”问:“你已经把人杀死了,为什么还要去强奸老人呢?”答:“我从来没有碰过女人,看到这个女的老人后就想试试。”问:“你把老人杀死以后为什么不逃跑呢?你杀人的目的是什么?”答:“我要抢钱,并且想霸占这个商店,想在这里面住几天。”“我把两个老人拖进厨房以后,我就在房间里面煮饭吃,吃完饭我就在房间里面睡觉,第二天晚上有三个穿着制服的警察来了,向我表明身份。当时我怕警察抓我,就用钢管去打警察。我用钢管打到了其中的一个警察,这个时候警察就开枪了。”问:“当时警察身着制服,并且已经表明了身份,你为什么还要用钢管去打警察呢?”答:“我抢钱,怕被警察抓。”问:“你把老人杀死以后为什么不逃跑呢?”答:“我要抢钱。”问:“你抢到钱了吗?”答:“我在那个男的老人身上搜到了1000元钱。在那个女的老人身上搜出了20多元钱。”问:“这1000元钱是什么票面的?”答:“有100票面的,还有一些零钱。”问:“小卖部的卷帘门是什么时候关的?谁关起来的?”答:“当时打死两个老人以后我就关起了卷帘门,并用锁从里面将卷帘门锁了起来。”问:“你打击老人的那个钢管当时放在哪里?”答:“我当时拿在手上。”问:“你打老人的钢管是一根什么样的钢管?这根钢管是那里搞来的?”答:“这根钢管是李某家里面的。白色的水管钢管,大约有一米左右。”问:“你平时身体上有什么病吗?”答:“我只是经常头有点痛,没有其他病。”
2.被鉴定人父亲在2012年4月12日的询问中反映:“钟某出生时是在家中,一个老奶接生,是顺产,出生后爬、站、走一切活动、说话都正常。3岁左右时发过一次高热,眼睛白鼓鼓的不会动,通过打针、吃药就好了。他5岁开始读书,学习成绩很差,因为记忆力差,读不成书,只读到小学三年级就没有读了。没生病时能够自己照顾自己,做活是要我安排,安排他做什么他就只做什么。不与别人交谈说话,有空时就自己一个人呆呆地坐在一边。早晨起床时需要人喊他才会起床,不喊他就一直睡下去。安排他干活时,他很马虎,干不好,教他学时他学不会。工作中与人交往很本分。平时比较温和,与正常人比较起来显得有些痴呆,反应迟缓。”“他16、17岁时出来打工,进黑砖厂后被人打了,回到老家成天就笑眯眯的,把他送到医院去检查,诊断是‘神经分裂症’。当时没钱住院治疗,就开了点药拿回家吃,之后有所好转。5年前病又复发了,把他送康复医院住院14天,治疗好了。2010年3月左右他的病又发,到水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9天后,回到家中就开始成天手里拿棒棒打我和他妈。我们就请求当地的村委会干部和派出所,要求把他控制起来,他们说只能做工作。后来又送省精神卫生中心治疗,住院3个月。2011年11月左右他的病又发了,用拳头打我和他妈,打了三四回后,又把他送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一天。前几天他姐夫打电话告诉我说钟某的病又发了,拿钢筋打他,我于是就从老家赶到楚江来,准备接他去治疗。到了以后就发现他离开姐夫住的地方,找不着了,前天公安机关通知才知道他杀了人。”
被鉴定人姐姐反映:“2012年4月8日养猪场老板打电话给我老公说钟某不想干了,叫我老公把他领回去。”“4月10日早上11时许,我看到我老公从猪圈窗子跳出来,说钟某用钢筋打他的头,头被打出了血,钟某提着钢筋又追了出来打我老公,我老公被吓得开车就跑,我二弟钟Y冲上去抱住钟某,因为我怀孕了不敢上去阻拦他,然后他挣脱了钟Y追着我老公去了。我想他没有吃药可能发病了,我马上叫钟Y出去找钟某,怕他伤害到其他人,钟Y就追出去了。我老公打电话回来问钟某是否回来了,我说没有,我老公说他不敢回来,我叫我老公打电话给养猪场老板通知他注意点,钟某有可能去打他。我老公回来后担心两岁多的儿子的安全,就决定把儿子送到亲戚家躲一躲,我老公去送儿子时途经村子口见到钟某还蹲在那里。下午5时左右他回到家中收拾他的东西。我和我兄弟钟Y从猪圈出来见到他,我们就问他要去哪里,他说他要去云溪打工,我说‘你有病你去打工老板不会要你的’,他说他没有病可以去打工。然后我们就发现他装东西的编织袋里有异常,钟Y伸手去摸他的编织袋,发现类似钢筋的东西在里面,就叫他把它拿出来,怕他带出去伤着人。打开袋子,里面有一根钢筋和一根钢管,我说‘钢筋是我家的,你不能带走’,于是他就把钢筋留下了,我兄弟钟Y叫他把钢管也留下,他说钢管是他自己的,我们没权留下。看他当时又有点想打人的意思,我们就不敢阻拦他,他于是提着袋子走了。我们不知道他去哪了。”“他发病时手提棍棒打人,只要他一停药就会发病。”“他的经济来源都是靠他自己打工挣钱,有时候也向我们要钱,我们只给他点零用钱,每次只给他一点,怕给多了他就会离家出走。”
3.被鉴定人雇主李某在2012年4月12日的询问中反映:“钟某是今年2月份到我养猪场打小工的。因为钟某之前也在我的猪场打过工,第一次应该是两年前,我在路口开养猪场时认识了钟某的姐夫张某,当时张某自己也开养猪场,钟某当时就在其猪场做工,之后钟某又到我猪场做工,做了一个月左右,钟某就走了。第二次是今年春节前,钟某又到我猪场做工,干了四五天就离开了。第三次就是今年2月份在我猪场做工。”“2012年4月8日,钟某说他要回水泽,我结清工资给了钟某之后,就通知他姐姐、姐夫到我猪场把他带走了,之后就没有回来过了。”“4月8日中午钟某被其哥哥、姐夫带走后,我就没有见过他了。4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我在猪场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说钟某打了他,并且让我小心点,怕钟某来猪场找到我并打我,之后钟某也没有来过我猪场。”“钟某平时给人感觉很呆很木,不叫他,他就不干活,平时会自言自语,自己一个人发笑。晚上大家都睡觉了,钟某会一个人走来走去,自己和自己说话,要么就一个人呆呆地坐沙发上看电视,白天又回猪场宿舍睡觉,反正钟某的表现与正常人是不一样的。”
4.被害人小女婿在2012年4月11日的询问中反映:“2012年4月9日晚8点左右,我用家里面的座机打我岳母的电话,我告诉岳母我买了一些玉米种,过两天拿回来。岳母还跟我说樱桃熟了,叫我家两口子回家来摘樱桃。我和妻子打算今天也就是2012年4月11日下班后,回家看老人的。所以今天一直打电话给岳父母,但是两个人的电话都是关机。我和妻子还想是不是路口信号不好的缘故,所以电话没有打通。今天晚上7点40分,我下班与妻子开车到岳父母家去。到的时候大约是晚8点30分左右,看到岳父母家的便利店的卷帘门是锁着的,然后我和妻子就站在门口叫门,从家里面传出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问我们是谁,我们感觉很奇怪,就反问他是谁,那个人说他是房东。我感觉不对,是不是老人出事了,我就叫妻子打110报警。大约过了两三分钟,警察就来了,一共来了三个警察。警察向我们了解情况后,就朝家里喊‘我们是警察,赶快开门’。在家里的那个人不但不听,还在里面喊‘滚远点’。然后警察就问我和妻子除了卷帘门,还有什么地方能进去。我妻子就说,可以从后面院子的围墙翻进去。然后我妻子和一个警察在卷帘门这里等着,我和另外两个警察从后院翻围墙进去。我们将后院猪圈旁的铁门推倒,进到房子里面,就看见一个大约20多岁的男子躲在便利店的铁门旁。我看到后,顺手拿起一根铁锹,和警察一起冲上去。那个男子看到后,就把铁门关了起来,我们看见他的手里还拿着一根铁棍。然后警察就叫他出来,但这个男子相当固执,怎么也不听劝。之后我听到警察说:‘你快出来,不出来我就开枪了’。那个男子还是没有反应,然后我就用手中的铁锹去砸门,但男子还是用手按着门。一个警察看到后,就用电棍去电那个男子的手,那个男子才把按着门的手放开,我就用铁锹将门推倒了。然后那个男子就像疯了一样,手拿铁棍,冲了出来,朝我和两名警察的头、身上打来。我的头顶和左肩被男子用铁棍打了两下,一个警察的头部被打了,另一个警察的手也被那男子打了。我当时被打倒在地,头很晕,这时候我听到了两声枪响,看到那个男子还是挥舞着铁棍朝我们打来。最后个子较高的一名警察冲上前将男子抱住,我和另一名警察紧跟着上去三人一起将其抱住,压在地上,才把那个男子制服。我们压着这个男子的时候,他还一直在挣扎,还用手中的铁棍打我们。……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5.被鉴定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反映:“犯罪嫌疑人钟某于2012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即转送监狱中心医院治疗,5月7日被接回天华区看守所关押,5月30日因患有精神病释放,在天华区看守所关押共24天。在关押24天期间,其表现为:不大说话,别人主动问他时,他也不搭讪,随意拿别人的东西,晚上不愿睡觉,不遵守监规,会无故殴打别人,被强制约束,看书时很长时间不翻页,并对着书笑,喝马桶(夜间上厕所时使用的桶)里的水,别人制止不听。据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反映,他可能患有精神病。”
6.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2年5月8日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鉴定)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钟某患精神分裂症。2012年4月10日晚10时许,被鉴定人钟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受感知觉障碍和思维障碍的影响,病理性动机,辨认能力丧失,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7.被鉴定人既往就诊病历综合摘录:钟某于2010年5月15日在当地省精神病院门诊就诊,记录其“于2007年无明显诱因出现发呆、夜眠差、自笑、凭空见鬼、恐惧不安,当时在当地某康复医院就诊,诊断‘精神分裂症(具体不详)’,以后未坚持用药,病情时好时坏,症状同前。近一周加重,外跑、发脾气、打家人、不理人、饮食量少。平时病情不重时会做家务。今日家人陪同来就诊住院。”“治疗经过:MECT一疗程,氯丙嗪:100~200 mg/日,哈力多100 mg/月。”“住院结果:近愈。”2008年1月家人送钟某在当地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病历记载:“患者钟某8年前在楚江打工,被他人打伤(当即昏迷,无创口及流血,具体昏迷时间及治疗情况不详),回家后渐出现呆滞、少语、无故发笑、记忆力差、夜晚睡眠差、爬起爬落,家人送患者到我院分院住院治疗,给‘利培酮、阿普唑仑’等药物治疗10余日,病情无明显好转后出院回家,继续服药5月许后停药,能从事日常劳动。2009年患者出现行为异常,提着棍棒跑出跑进,诉有鬼、有贼,躲到黑暗处。去年10月住南华省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不详),给‘氯丙嗪、哈力多及MECT'治疗3月后出院,效果欠佳,双手震颤明显,后渐停药,病情时好时坏。为进一步诊治,门诊以‘精神分裂症’收住入院。患者病程中无自伤自杀行为,亦无伤人、毁物等症,饮食尚可,大小便正常。”精神检查发现:“患者存有原始性幻听,诉时能听到像蜜蜂发出的‘嗡嗡’声;有被害妄想,诉这两年来,时感有人要来打自己,故提棍棒以防不测;近记忆力减退,记不清今日坐车大约几点到达曲会、哪年住过院、曾经吃过什么药;计算力差,算不来15-7、100-7等算式。无思维联想障碍;情感淡漠、不稳定;记忆减退;计算力异常,智能低下;意志减退;动作怪异;无自知力。”诊断:“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入院第二日,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三)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准确,年貌相符,交谈接触尚可,有问有答,反应速度一般,对检查合作,无伪装表现。
对简单言语理解和表达可,对答尚切题。能正确讲述自己的个人情况:“钟某,26岁,1986年3月4日生”,“读书至小学4年级,3年级时留过一次级”,“成绩差,0分都考过,语文、数学都有”,“在家我最小,一个哥哥、一个姐姐”,“没有成家,爸妈帮我找了一个对象,后来对方不愿意退婚了”。对工作情况表示:“在家里待两三年,后来去帮二叔给人家送货,后来叫我去生产石膏线,帮人家生产砖,工钱低了,生活也差,吃不好,与工头吵架,被工头打了一顿”,“应该受到脑震荡,人没有昏死过去,爸爸说我被打出病来了,得了精神病”。检查人员询问其是否听到声音时,能表示“有”,“感觉有机器响的声音,农村用的打谷的”,“就第一次住院时有,后来就打谷机声音”;被动承认打过人,表示“只打平时跟我有矛盾的人”,承认“打过”妈妈,“她平时老是跟我作对,还有我爸,管头管脚的,还骂我”;也看到过一些奇怪的东西,如“就像纸做的东西,会动,但听声音多一些”;知道自己“住过三次”医院,“在水泽精神病医院看的,还住院了”;但表示“我给我爸说我好了,不用吃药,我自己感觉好好的”。其情感平淡,尚无异常行为。其言辞有些幼稚,计算能力稍差,只心算出100-7=93,再减7则算不出来。知道自己有点“傻”,但对精神病症的自知力缺乏。
被鉴定人表示在案发前有“一个多月”没吃药。能大致讲述案发经过,对为何不在李某那里干表示“没什么原因,就是不想干了”。问及“那天为啥要跑”,表示姐姐、姐夫“他们赶我走的,他们说我有精神病,他们心疼钱”,并称“我走投无路,去杀人了”。承认作案前一天“去看过”那个店,案发当天大概是“3点多钟”去的,“去打听,去看看那家房子,看看有没有别的人在”。到店里“先是买了一包香烟,我问他们有没有房子租,当时我提着行李,没有地方可去,所以想去抢劫杀人”。解释杀人后还住在店里是“想霸占人家东西”,“想搞地方住”。知道自己“身上有700多块钱”,解释有钱为何不租房子是因为“当时没有想到,为了节约钱”。也知道姐姐家离小卖部“不到2里路,很近”。解释强奸老奶是“因为人死了好强奸”,“为了贪图私欲,就是为了个人快活,生殖器快活”。询问其为什么不拿钱去外面搞时表示“为了节约钱”,还表示“想继续开小卖部,多搞点钱”。询问“老人的家人发现了怎么办”,表示“不会吧,这地方没什么人经过”,“当时也没多想”,但也表示“怕”被别人发现。记得那天有人来问时自己的回答是“我说我是房东”,目的是“想打发他走”。知道自己打了警察,解释是“因为他们跟我作对”。
2.韦氏成人智力测验(WAIC-RC)。检查合作,简式四合一(I,S,BD,PC),IQ为61。
3.头颅CT平扫。2012年8月10日,头颅螺旋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4.24小时脑电图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二、分析说明及其伦理观表现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在司法精神鉴定领域中,对被鉴定人的精神诊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主要体现在“无病推定”的伦理思维方式上。然而,对该案例是否有精神病的问题应该没有大的争议,因为诊断“有病”的依据比较充分,甚至没有专业知识的人也会认可该被鉴定人有精神病,因而在这个案例的精神诊断方面涉及的伦理学问题不多,在病情的严重程度上可能会有不同看法,但本案例的疾病程度的认识差异不会很大,故此处从略。但为了更好地理解该案例法律能力评定的结果,这里首先对该案例的“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作出如下分析意见:
1.据被鉴定人父亲反映,钟某平素性格“温和、本分”,3岁时有过高热及惊厥样表现,但出生至学龄前未发现明显异常;上学后“学习成绩很差”,不能完成小学学业;成年后“能够自己照顾自己”,“打工挣钱”,但干活要别人安排,“干不好”,教也“学不会”;“与正常人比较起来显得有些痴呆,反应迟缓”。提示被鉴定人的精神发育较同龄人迟滞,虽经过长期训练后能自理生活,并在成年后从事简单劳动,但学习、工作能力较差,社会适应仍有一定困难。
2.被鉴定人既往就诊病历、家人及雇主均一致反映,钟某2007年后无明显诱因出现“发呆、夜眠差、自笑、凭空见鬼、恐惧不安、外跑、发脾气、打家人、不理人、疑人害己”等表现,曾在省市级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多次住院,查获有“原始性幻听、被害妄想、情感淡漠、思维贫乏、无自知力”等症状,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后未坚持服药,病情“时好时坏”;此次案发前数月未服药,有“自说自话、发笑和夜晚不睡觉”等情况,“与正常人不一样”,并于案发两天前突然辞工,案发当天无故攻击家人,“脸上表情不高兴,拿着钢筋在马路上来回走动”。提示被鉴定人有精神病症表现已数年,病程反复、波动,此次案发前有精神症状复燃表现,社会功能受损。
3.据案发后被鉴定人在看守所的同仓人员反映,钟某“不遵守监规,无故殴打别人,看书时很长时间不翻页,对着书笑,喝马桶(夜间上厕所时使用的桶)里的水,晚上不愿睡觉”,并均认为其“很不正常”;相隔半个月的首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有持续性言语性幻听已两三年,且有“管不住自己的思想”、声音“叫我拿棒棒”等情况;羁押24天后住精神病专科医院,检查发现其有“思维散漫,明显的言语性幻听,情感反应不协调、平淡,无自知力”等,诊断同前。提示被鉴定人案发后亦有明显的精神异常表现,社交、日常生活等功能严重受损。
4.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接触被动,一般言语理解和表达尚可,对答切题,但较简单、肤浅,无伪装,反而多表现自己好的一面;能讲述个人一般情况,承认“幼时读书成绩差,考0分”;对既往病中体验已淡忘,但仍可查及幻听(机械性幻听明显,言语性幻听讲述欠确切)、感知综合障碍或幻视(“像纸做的东西,会动”)、被害体验(“家人撵我走”,“有”感觉外面有人对自己不利及担心别人打自己而提棍棒防身)及情感平淡、肤浅,行为被动,对自身精神病症无自知力;计算能力较差,复杂运算困难;智力测验结果显示其智商在轻度缺陷范围。这些检查所见与家属和知情人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提示被鉴定人既有轻度智力障碍,又有认知、情感和行为等多个精神领域异常。
5.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诊断要点:(1)症状:存在两种精神病理情况:①有明显精神异常起病时间(2007年起,单次病期超过1个月),表现为持续波动性言语性幻听、荒谬的被害妄想、情感淡漠等精神病症状;本次案发前已出现“自说自话、发笑、夜晚不睡觉、突然辞工、无故攻击家人”等异常表现。②自幼学习成绩差,成年后只能做简单手工劳动,能自理生活,无明显言语障碍,智商66,与临床检查所见及社会功能状况基本一致。(2)病程:精神病表现持续6年,智力缺陷自幼持续至今;(3)严重程度:病情严重时显著影响社会功能,自知力受损;(4)鉴别:被鉴定人虽有过头部外伤史,但受伤无须就医诊治,说明当时其头部外伤的程度轻微,此次鉴定检查头颅CT及脑电图均正常,且在受伤前即已存在学习成绩差,也无重大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和非成瘾物质中毒史,故可排除相关精神障碍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符合ICD-10或CCMD-3中“(1)精神分裂症;(2)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2012年4月10日案发期间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
(二)辨控能力或/和责任能力分析
在作出上述诊断之后的重要工作是对法律能力的分析和评定。对法律能力的分析是体现伦理思想最为突出的一个环节,在这个案例的法律能力分析中,受伦理思想影响的情形是显而易见的,持不同的伦理学观点将作出不同的分析意见。
1.第一种分析意见
主张“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无责任能力”,如下所述:
(1)被鉴定人自幼开始即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在此基础上又于2007年患了精神分裂症,且经多次住院治疗,病症仅有“好转”,病情反复波动,从未达到“临床痊愈”水平;无论是调查材料,还是精神检查,均反映被鉴定人在案发期间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案发前无故辞职、离家出走、无故拿钢筋打姐夫、无目的走动等)。提示被鉴定人在此次案发期间的病情处于精神病的严重阶段,处于该阶段的精神病人通常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2)被鉴定人在讯问笔录和精神检查中虽表示其杀人的目的是“想霸占这个商店,并且想抢钱”,“霸占人家东西,搞地方住”,离家出走的原因是“他们(指家人)赶我走”,“走投无路”,但事实上其身上带有数百元钱现金,家人曾极力挽留他,说明其说辞与客观现实不符,而与其所患精神病的被害妄想病症表现相符;且被鉴定人与对方也无任何仇怨,选择的地点就在离家“不到2里路”的地方,杀人后非但不离开还想“继续开小卖部,多搞点钱”而留宿案发现场,“没有想过”逃跑或死者家人会找来,也不进一步处理尸体、作案工具,见到警察还公然对抗,审讯及鉴定检查时均无明显自我保护。这些表现均与常人作案明显有别,提示被鉴定人此次涉案行为系受精神病症的影响。
(3)家属反映被鉴定人平素“很本分、比较温和”,多次被他人雇用期间也未发生过此类伤人行为(犯病时才打家人),提示其此次作案行为与其一贯行为方式相悖;距离案发时间半个月的首次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曾表示“感觉像有人指挥我去打人”等病态体验。反映其此次作案行为系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所为,完全丧失了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钟某在2012年4月10日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第二种分析意见
主张“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丧失,限制责任能力”,如下所述:
(1)被鉴定人在讯问笔录及鉴定检查中均明确表示,其杀人的目的是“想霸占这个商店,并且想抢钱”(虽身上带有钱,但“为了节约钱”),“霸占人家东西、搞地方住”,“图生殖器快活”,这些陈述与其搜被害人身上的现金归己所有、杀人后奸尸的行为有吻合之处,提示被鉴定人此次涉案行为的直接原因多为现实及生理需求驱动。但是,解释其之前的离家出走行为称是“他们(指家人)赶我走”,“走投无路”,此说法与客观现实不符(家人均挽留其仍坚持要出走,且其身上有钱,并非“无路可走”),而与其所患精神病的被害观念的病症表现相近;家属反映其平素“很本分、比较温和”,多次被他人雇用期间也未发生过此类伤人行为(犯病时才打家人),提示其此次作案行为与其一贯行为方式有些相悖;距离案发时间半个月的首次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也曾流露“感觉像有人指挥我去打人”等病态体验,反映其此次涉案行为亦在一定程度上受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即轻度弱智,同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为发病期,无自知力,知情意等多个精神活动领域有不同程度的障碍。在此案中,其在身上带有数百元钱的情况下仅因“没有地方可去”就杀人,选择的地点就在离家“不到2里路”的地方,杀人后非但不离开还想“继续开小卖部,多搞点钱”而留宿案发现场,“没有想过”逃跑或死者家人会找来,也不进一步处理尸体、作案工具,见到警察还公然对抗,审讯及鉴定检查时均无明显自我保护。提示被鉴定人受智力缺陷及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致使其对案发时自身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认识简单、肤浅,行为有些随意、欠考虑,甚至有偏差,即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削弱。
(3)案卷材料显示,被鉴定人在实施涉案行为前有所准备,对作案时间、地点、对象也有一定选择性,如:“事先去看过(踩点),知道这家商店只有两个老人在守着”,当天下午也“去看过有没有别的人在”;作案后“怕被人看见”而把尸体拖至不易被发现的地方,“打死两个老人后关起卷帘门,并锁起来”,听到有人敲门时会找借口“想打发他走”,“怕警察抓”而拒捕,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抢劫杀人”。提示被鉴定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病态并未达到精神错乱的程度,仍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综上,被鉴定人在2012年4月10日案发时,受现实需求和精神病理因素的双重影响,对涉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三、案例分析中的伦理观剖析
为什么以上两种分析意见和鉴定意见不同?这种不同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其实不难看出是因为鉴定人站在不同的视角看问题的缘故,而影响这种“视角”的因素就是鉴定人所持有的“伦理思想”。也就是鉴定人站在什么样的伦理角度思考问题,或者运用什么样的伦理原则或伦理观进行分析,就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意见。
(一)第一种意见受临床精神医学伦理观影响
运用“临床精神医的学伦理观”评定辨认和控制能力及其责任能力时,是以“精神病人的权益至上”的伦理思想为指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情精神病人。认为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且在案发时处于显著的幻觉妄想状态,按照我国三十多年的司法精神鉴定理念及模式,作出“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2.“有病推定”的思维方式。鉴定人选择性注重精神异常表现和忽略精神正常表现(“有病推定”的思维方式),认为被鉴定人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并认为患者在发病期的行为受幻觉、妄想的影响,因而其作案行为系病态的作用,如:幻听到声音在说他,感到非常气愤而实施作案行为等;而对被鉴定人在案发前有准备(知道选择作案时机)、案发期间有应对能力(将尸体拖至隐蔽处、拉上卷闸门、应对门外客人等),则认为这些行为特征是智力活动的表现,并不能否认其实质性辨控能力丧失的情况。
3.精神病人权益至上。鉴定人以精神病人的利益为重,以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为己任,认为精神病人在严重精神病的情况下作案,通常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况且该被鉴定人还伴有智力障碍,即同时存在两种精神病理综合征,更加重了其对客观事物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
上述伦理思想显然是建立在临床精神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之上的,因为临床精神医学伦理观是以精神病人的权益高于一切,认为一个处于幻觉、妄想状态下的精神病患者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会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因而容易从其精神病态的视角作出“有病无罪”及“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二)第二种意见受司法精神医学伦理观影响
运用“司法精神医学的伦理观”评定辨认和控制能力及其责任能力时,是以“以法学理论为主导、以服务法律为宗旨”的伦理思想为先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病推定”的思维方式。该被鉴定人虽然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但其每一个精神活动领域是否都是异常的呢?从其作案行为有准备和对作案时间、地点、对象有选择性可以看出,被鉴定人的精神活动还有正常的方面,如:事先踩点,知道这家商店只有两个老人在守着,当天下午也去看过有没有别的人在;作案后怕被人看见而把尸体拖至不易被发现的地方,打死两个老人后关起卷帘门并锁起来,听到有人敲门时会找借口打发对方走开等。反映被鉴定人虽患有精神病,但仍保留部分正常的精神活动,并非所有的精神活动领域发生紊乱。
2.重视公平公正原则。被鉴定人虽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死者也很无辜,因而,站在法律公平公正的角度,被鉴定人既然某些精神活动领域还保持正常,且这些正常的精神活动参与了此次违法行为的过程,那就应当承担那一部分正常精神活动的责任,而不能因为精神病发作,便可免去所有责任,包括本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这样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否则容易使被鉴定人及其社会民众形成“有病无罪”的错误概念。
3.维护法律和社会和谐的理念。司法精神医学的宗旨是维护法律,及司法部《指南》指明:“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可以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认识能力”,且“辨认和控制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从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后逃避责任、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等方面进行分析。该被鉴定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选择体力较弱的老人下手、事前踩点、等待时机作案、过程中也有自我保护等,提示被鉴定人未完全丧失刑法上的对与错的辨识能力,而是对现实环境及自身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有相当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力。因此,按照法律法规对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界定,被鉴定人并未完全丧失刑法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从维护法律的宗旨出发,不应忽视被鉴定人尚存在刑法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之表现。此外,法律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精神病人侵害公众利益的时候,法律不会一味地强调精神病人的权益,而是要寻求公众权益与精神病人权益的平衡,否则无法做到平息事件、和谐社会之目的,因此,“以法学理论为主导、以服务法律为宗旨”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除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司法鉴定外,也应尽可能在不损害公众权益的基础上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上述司法精神医学伦理思想强调重视法律的公平原则及维护法律和社会和谐,既看到精神病态对作案行为的影响,又注意到正常心理活动的表现,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其精神病态。因而,对这类案例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行为特征进行详细分析就不难得出“有病也有罪”及“限制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若按照司法精神医学伦理观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司法鉴定时,应当全面分析行为人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遵循“存在多少正常就承担多少责任”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一概而论,否则无法实现“服务法律、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医学伦理宗旨。我国三十多年来的司法精神鉴定实践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对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一些重大案件,通常首次鉴定为“无责任能力”,而再次鉴定时大多为“限制责任能力”,且不说社会舆论对这样的结果如何评论,就连自身学科内部也无法自圆其说,甚至为此而相互诋毁。其实,出现这种情况的相当一部分原因并非业务水平的差异,而大多系伦理学的指导思想不同所致(当然也不否认有一部分鉴定确实存在工作不细致、鉴定意见有误的问题)。作出“无责任能力”的鉴定人通常是站在临床精神医学的伦理学视角,注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而作出“限制责任能力”的鉴定人接受了之前鉴定人对此案鉴定的后果和教训,从司法精神医学的伦理学视角,注重维护法律和社会和谐,因而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可见“司法精神医学的伦理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高北陵 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