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多年来,我国司法精神医学(即司法精神病学或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意见频频被社会舆论抨击,尤其是重复鉴定结果不一致性颇高。最高人民法院曾评价,司法精神疾病重新鉴定中没有一个案例的鉴定意见是完全一致的,虽然有些问题是出于社会对本专业不甚了解使然,需要加强沟通和宣传力度,但自身学科是否存在一些问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等,是本书编者经常思考的问题。三十多年来我国司法精神医学虽然在发展进步,业务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范围有所扩大,规范化程序也在逐步完善,但仍难以跟上法制化社会的步伐,不能满足法庭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得不到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可,甚至认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既无标准、又不规范,而将“法医精神病鉴定”行业排除在质量认证认可的大门之外。作为一名从事司法精神医学临床、教学和科研数十年的工作者来说,不能不深思自身学科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做些努力,这就是编者撰写此书的全部理由。
编者通过多年来与司法精神医学前辈和法学工作者沟通,并总结几十年司法精神医学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到我国司法精神医学的理论体系指导司法精神鉴定实践三十多年,符合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也为全国各地数十年来解决精神障碍者涉及的法律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理论体系中的部分理念和鉴定模式与目前的法制社会发展水平不尽协调,并缺乏自身学科的伦理原则,这些问题应当是本学科不能被我国现代社会认同的关键所在。因此,编者以这些问题为主线,并从司法精神鉴定工作的适用性角度编写本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与本专业的其他著作有所不同:
第一,论述了司法精神医学的伦理学问题。从事司法精神医学工作的鉴定人大多是来自临床精神医学工作的医师,其“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的伦理思想根深蒂固,以致我国高等学校教材《法医精神病学》也一直强调“患者利益第一”的临床精神医学伦理原则。然而,司法精神医学这门学科从诞生之日(1986年)起,就已确立了“为法律服务”的伦理宗旨,即鉴定人必须站在维护法律和社会大众利益的伦理角度思考和处理精神障碍者的法律问题,而不能用临床精神科医生“精神障碍患者利益第一”的思想来实施司法精神鉴定,否则司法精神医学就偏离了航线,与临床精神医学并无两样,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编者在三十多年来的学科发展史中首次阐述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伦理学的基本构架、与临床精神医学伦理学的异同,以及伦理学在司法精神鉴定中的重要性等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常见类型司法精神鉴定的伦理特征,以期促进司法精神医学按照自身学科既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
第二,阐述了司法精神医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由于司法精神医学这门学科是在饱受临床精神医学伦理学熏陶的基础上成长的,因而三十多年来的学科理论体系也是建立在临床精神医学伦理学的基础之上。例如:本学科长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病人”等同于“精神障碍者”,不仅囊括了极少出现辨认和控制能力损害的轻性精神障碍者,还包括了国家严令禁止的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这种理论体系难免会让某些不法分子在伤害他人生命健康和危害社会大众的利益之后逃脱法律的惩罚。又如:过去的学科体系中将“实质性辨认能力”完全等同于刑法学上的“辨认能力”,这样一种“等同模式”使得一些有预谋,并用心准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障碍者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每当出现这样的鉴定意见时总会引起法庭和人民群众的质疑,甚至引起社会动荡不安。此外,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科书《刑法学》已明确指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完全由精神病专家鉴定,即精神病鉴定专家直接得出有无责任能力的结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刑法》第18条的规定。”然而,三十多年来,我国一直由精神医学的医生们承担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这一纯属法官职能的工作,仅有编者带领自己的团队自2006年至今坚持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为规范自身学科的执业行为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因此,本书首次针对学科理论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提出了修正意见,并阐述了修正的必要性、依据和方法,以供同道们参考。
第三,回顾了国际国内司法精神医学的发展史。司法精神医学的学科创建、变革和发展凝聚了几代学者的努力。古人云:“温故而知新。”重温司法精神医学的学科发展历程,不仅有助于拓展学科的研究范围和视野,也能促使后来者进一步探索本学科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之方法和规律。然而,过去对司法精神医学的发展史通常是从法律法规条文变革的角度来说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精神医学发展史。事实上,三十多年来我国司法精神医学不仅形成了独立的学科,而且还有了长足的发展。因此,本书通过司法精神医学史上的重要人物和典型案例,回顾了英美国家司法精神医学的创建、改革、完整的学科发展历程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司法精神医学;并对我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司法精神医学相关学术活动以来的发展状况,包括学科建设、鉴定务实、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及对我国司法精神医学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作了简要介绍,期望司法精神医学的年青一代能实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学科传承和发展之目的。
第四,非自愿住院和强制医疗的医学鉴定。我国201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正式实施仅四余年,其中涉及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和强制医疗的医学鉴定成为我国司法精神医学的新执业项目,如何开展此类工作,做好相关医学鉴定,目前各鉴定机构都在探索经验,有待总结。因此,编者总结了近几年对这类案件的鉴定或处理经验,阐述了非自愿住院医疗和强制医疗医学鉴定的启动程序、实施方法、严重精神障碍的评估及伦理学相关问题,以期为临床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医学开展此类工作提供基本思路。
第五,精神损伤与伤残鉴定及其新标准的应用。在我国司法精神医学史上,对精神伤残鉴定的历史仅有十余年,过去这类鉴定大多由法医临床鉴定人代劳,随着科学不断进步,社会对学科分工越来越细化,对专业要求日益提高,最近几年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才将这类鉴定归口在司法精神医学门类。由于这类鉴定大多有颅脑损伤史,常涉及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与鉴别,而从事临床精神医学工作的鉴定人长期面对的诊疗对象大多系功能性障碍,对器质性障碍的临床表现较为生疏,且对精神损伤或伤残的评定标准也不熟悉,缺少这方面鉴定的实践经验,重复鉴定的一致性较刑事案件更低,也是法庭质证中难度最大的门类。编者虽撰写过《法医精神损伤学》,但由于近几年国家的损伤与伤残标准均已修改,因此,编者根据新的损伤与伤残标准对精神损伤与伤残鉴定中涉及的伪装精神障碍的识别、器质性精神病理综合征的临床特点、损伤或伤残标准使用及精神损伤与伤残的等级鉴定、伤病关系及伤害因素参与的评估、医疗护理依赖与三期评定等关键任务的相关问题及其鉴定方法等作了详细阐述,不仅使已从事司法精神医学工作多年的老同道有新的收获,也会让刚步入这支队伍的新成员一目了然。
第六,常用司法心理测验工具。由于司法精神医学的基础学科——临床精神医学发展受限(主因是研究大脑精神活动的难度要比其他器官困难得多),对精神疾病的诊断大多停留在经验性判断的基础上,因而司法精神鉴定的主观性较强,客观性和科学性与其他学科相比,常被视为“缺乏客观科学证据的鉴定意见”,容易被当事人和法庭质疑。业内不少学者、专家、教授常自信地表示:“司法精神医学是一门科学,由此而得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肯定是科学的,不用在乎别人怎么评论。”这种自信的态度虽值得赞赏,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现阶段用以证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的科学方法是十分有限的,司法精神鉴定虽然有科学含量,却难以被客观证实,因此我们不得不在这方面狠下功夫,努力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我们在本书中编写了各类司法精神鉴定常用的标准化、客观量化的“司法心理测验”,包括检测伪装精神障碍、各种法律能力、伤病前智力推断、各类精神障碍影响的社会功能缺损、精神障碍者的暴力危险行为等领域的司法心理评估工具及其使用方法,以方便同道们应用。
第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与复核。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人最容易感到困惑的问题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且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常是被当事人投诉的凭据,为了保障鉴定质量、减少被投诉的概率,近些年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复核成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程序。由于作为正式程序开展这项工作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有些鉴定机构因人手不足,鉴定人还须承担相互复核的任务,因而如何撰写和复核好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摆在鉴定人面前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故编者按照司法部2017年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新规定,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与复核的技术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用实际案例来说明撰写和复核的方法,以供同道们参考。
此外,司法精神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虽然编者在全国范围内曾举办过多届国家级司法精神医学继续教育培训班,多次讲解相关知识并传授实践经验和教训,但仍有不少鉴定人在遇到实际案例时感到困惑,希望能看到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密切结合的专业书籍。因此,在撰写这本书时,编者特别注重用实际案例来说明每一类问题的基本理论和鉴定技术,并解答平素全国范围内鉴定人所提出的相关疑难问题,避免空谈理论。
编者在本书中对司法精神医学多年来学科体系中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一些重要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有的观点对传统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理论体系和鉴定模式有较大冲击,若有不妥,编者愿意接受同道们的批评指正,并希望从事司法精神医学专业的有志者能对本学科存在的问题提出更好的建设性意见,共同为我国司法精神医学的发展与进步而努力奋斗。
高北陵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