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部分
司法精神医学及其伦理学概论
第一章
司法精神医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医学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但目前的形势仍不乐观,甚至非常严峻。一是上级管理部门不认可,认为司法精神医学的鉴定意见没有标准、缺乏规范、主观性太强,以致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质量认证认可的资格排除在外;二是司法精神鉴定意见频频被曝光,几乎均为负面评价,甚至成为社会大众的笑柄;三是每当国家遇到疑似被告人有精神障碍可能性的重大案件时,宁可不启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程序,甚至与司法精神医学专业人员的态度和看法针锋相对,对司法精神鉴定这一学科不够信任。当然,作为一个司法精神医学队伍中的成员,不应因为业外人士的舆论或评价而把本专业的工作说得一无是处,更不必为社会的某些不公正评价而气馁,且司法机关对于涉及精神问题的重大案件不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程序也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然而,我们对自身学科的不良形势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应当认真反思和检查自身学科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近些年来认真回顾和分析了全国争议较大和媒体曝光的重大案件,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法学工作者进行过交流,认为司法精神医学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不良局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本学科理论体系中几个指导司法鉴定实践的重要概念不仅与法学理论不协调,也与司法精神医学最早确立“为法律服务”的伦理学原则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几个重要概念加以重新审视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