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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英国宪法之起源和精神
无论从其历史、影响力以及原创性上看,英国宪法都堪称自由宪法之鼻祖,这应是毋庸置疑的。若以其主要特征基本形成的时间算,英国宪法比所有其他宪法至少早四百多年就已诞生。因此,英国宪法多多少少成为后来各国宪法效仿的典范。但英国宪法里有不少规定,其到底应该如何诠释或真正意义何在,它的效仿者要么是从来就不明所以,要么就是故意偏离了本来的意图。如是之故,任何对宪法的研究,特别是将宪法作为一项积极法来研究,如果缺少对英国宪法这个范例的全面了解,就难以说得上有普遍的启发意义。但全面了解英国宪法就不能走一般的路径,特别是不能走法国法学家们研究法律时惯常走的那条宽广马路:只看规则和条文。借用帕斯卡[1]的比喻,研究英国宪法就必须把它看成是在你脚边奔流而过的河流,它泛着涟漪,涓涓不息,一会儿似乎要陷入旋涡,一会儿又仿佛在一片翠绿中消失得无影无踪。在踏进这条河流之前,你必须先站到远处,极目远眺,将整个流域尽收眼底,你必须观察到源头深处那些叠嶂山峦,看到涵养水源的那些茂密丛林,看到河床变宽之前背后的那些山谷,还有河水受阻于积沙而改变流向处的急弯,以及河流两岸因河水冲积而成的沃土。这些基础功课中最能带来丰厚收益的,也是应当首先去做的,就是研究英国宪法的渊源。
[1] 译注:Blaise Pascal(1623—1662),17世纪法国著名哲学家,博学多才,同时还是数学家、物理学家、发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