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争与妥协:法英美三国宪法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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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793年,哈罗特·德·西塞尔[1]到法国国家图书馆查询,想找一本迈纳斯王[2]法。今天,如果有人想去找一本英国宪法,可能也会犯同样的错误。英国宪法没有法典文本,但有很多不同文本。这些不同的文本出自不同年代,从未进行过法典化。但即使将所有这些文本都找来,也不等于找到了英国宪法的全部,因为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不成文的规定。对于任何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往往都需要到不同的法律和案例中去寻找依据,而这些法律的生效日期甚至相隔几个世纪,有的案例则早已隐没于历史的长河之中。譬如,国会贵族院的组成就是如此:它是分别制定于1707年[3]、1800年[4]、1829年[5]、1847年[6]、1869年[7]、1876年[8]的诸条不同法律,以及1782年的一个法院判决[9]和无数习惯共同形成的结果。国会的任期是由两部法律确定下来的,一部制定于乔治一世[10]时期,另一部制定于1867年。这两部法律并没有考虑什么实际好处,就把国会的法定任期缩短了一年。宪法学者们不辞劳苦,把众多的文本寻找出来,进行比较研究并写下他们的结论。立法者则把这项工作完全地留给了这些学者,立法机构从来没有对学者梳理出来的宪法规定予以权威的确认。

这种情形与法国人概念中的宪法大相径庭。过去80年的法国历史告诉我们,所谓“宪法”就是一份单一文件,一次制定而成,在某个特定日子颁布生效,编成关联章节,具明政府的所有权力以及对自由的一切保障。很显然,大革命时期[11]的那些法国宪法莫不如此,而法国后来的其他宪法也都以大革命时期的宪法为渊源,并采用相同的模式。这样的宪法就像是数学演算或者科学分类一样,开头总是以一项公理作为标题,它们都是艺术和逻辑的作品。

对于这种制度,法国人只会看到其优点,而这些优点确实也显而易见。英国人则主要感觉到其中的别扭和危险。英国人或许是有感于两个事实:第一,给所有读者出版一部一清二楚、条理井然而又丝丝入扣的分析性作品,不但会招来无休止的争议(因为大家都各持己见,认为可以按自己的思路把作品写得更好),而且也会使自己受制于逻辑,也就是受制于裁判机构对作品含义的裁决,而由此裁决而来的上诉又将是永无穷尽的;第二,每一项系统性构建,都几乎等于作出一项承诺,要去完成一件完整而又完美的东西,足以应对及防范任何偶然情况,但这是企图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正因如此,制定这样一部宪法所需要的精力有多大,其制成之初所燃起的热情有多高,宪法实施后随之而来的失望就有多大。所以,英国人只是把他们宪法的不同部分就留在当时历史浪潮将该部分沉淀下来的地方,他们不会把宪法的不同部分归拢到一块,然后再去分类或者完善,或者去组合成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

这样一部四处散落的宪法不给咬文嚼字者和蓄意攻击者以把柄,不用害怕那些迫不及待的批评者来找出它的漏洞,也不用担心那些有备而来的理论家去揭发它的悖论。政治的需求是如此复杂,混杂其中的利益诉求是如此多元,相互冲突的对立势力又是如此众多,要把一个稳定基建的各项要素归整到一起而且各得其所,那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如果这项工作还要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完成,而这个人民又偏好于追求物质的同质性和事务的计划性,那就更不可能了。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就是作出适当安排,使得不是随便一位普通百姓就能对宪法评头品足——只有宪法法典化才会给他这样的机会。只有采用这种办法,你才有可能把那些“愉快的别扭”,“有用的不和”以及那些保护人民的悖论保留下来。这些别扭、不和以及悖论都有足够的理由存在于体制之中(也就是说它们的存在符合事物的本质),它们在为各种社会力量提供自由竞争机会的同时,绝不会给任何一派势力以可乘之机,去越过划定的界线,或去动摇整个建筑的地基和主体。这是英国人颇为得意的成果,是他们通过将宪法文本极度分散化这一办法所取得的,他们从来都小心翼翼,不去尝试搞一部宪法典,以免对这一成果有任何损害。

[1] 译注:Hérault de Séchelles(1759—1794),18世纪法国极左政治家,法官,曾参与法国大革命。

[2] 译注:Minos,古希腊神话中的国王,是宙斯和欧罗巴的儿子。传说他死后成为阴曹地府的裁判司。

[3] [6Anne c.11(D).]

[4] [39 & 40 Geo.IIII.C.67(D).]

[5] [10 Geo.IV.C.7(D).]

[6] [10 & 11 Vict.C.108(D).]

[7] [32 & 33 Vict.C.42(D).]

[8] [39 & 40 Vict.C.54(D).]

[9] 参见Anson,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p.185.

[10] 译注:George I(1660—1727),英国国王,他在安娜女王去世后于1714年登基,在位直至去世。他在位期间,王室权力被不断削弱。英国今天的以首相为首的内阁政治制度,就是在这个时期开始形成。这个时期在中国,正是清朝康熙盛世的最后十年。

[11] 译注: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1799)是法国历史上社会和政治变革的一个激荡时期,大革命推翻了帝制,成立共和体制。在中国,那十年是清朝乾隆在位的最后十年。1799年乾隆驾崩,大清王朝的拐点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