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英国宪法有四个主要渊源:(1)条约,或准条约;(2)先例和习惯,就是通常说的普通法;(3)协议;(4)制定法。第一项及后两项是宪法的成文部分,第二项是宪法的不成文部分。它们并非总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更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本质特征、所调整的事务范畴以及各自的指导精神。
首先要说的是两项条约:1707年与苏格兰的联合法令[1]以及1800年与爱尔兰的联合法令[2]。从一般的字面意义看,条约的特征在于它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但这两个联合法令的特别之处却在于两个主权国家在条约签订后就融合成为了一个主权国家。这两个法令原本还属于国际法[3],可转眼就成为宪法法律了。1707年联合法令包括两项立法,一个是苏格兰议会通过的,另一个是英格兰议会通过的,由安娜分别以苏格兰女王和英格兰女王的身份签署[4]。这两项立法都是确认同样一份文件(或者说条约)[5],这份文件是由两个王国的授权代表所共同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草拟而成的。当时,苏格兰是完全独立于英格兰的,就如同汉诺威并不属于英格兰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苏格兰的政府、法律、税制乃至贸易,在某种意义上讲都与英格兰互不相干,甚至国教也与英格兰决然不同。这两个国家过去只是因为皇室成员的个人关系以及王朝的联盟才得以团结起来,但这个联盟当时正面临崩溃。英格兰制定了一部王位继承法,根据这部法律,在安娜女王去世而没有子女的情况下,王室的汉诺威家族将继承英格兰的王位。但苏格兰并没有同样的立法,而是通过了一项特别立法,使其得以保留权力,可按不同于英格兰王位继承法确定的顺序来确认谁拥有苏格兰王位的继承权。[6]这两个民族相互间始终充满敌意,但到了1707年,在政治手腕有力的干预下,它们的分庭抗礼终于被调和了。
1800年的联合法令也包括两项立法,它们的通过都颇费周折。长期以来,爱尔兰都只是被视为一个被占领国。就在与英格兰签订联合条约前不久,爱尔兰还在借着美国独立战争为掩护,谋划迫使英国国会给予其完全的独立地位。1782年,英国国会决定,爱尔兰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自己的法院,其议会可自行行使立法权,但其所制定的法律需要经得国王枢密院的同意(这一点直到与英格兰联合时都是如此)。
这些让步迟早会让西敏寺政府陷入困局。在乔治三世[7]犯神经错乱的那段日子,危险就暴露出来了。当时面临的是摄政问题。爱尔兰议会可以随便挑选一位摄政王,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阻止它这么做,而且它所挑选的人选不一定就是英格兰议会所挑选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有两个摄政王,一个在都柏林,一个在伦敦。而两个摄政王又随时可以摇身一变,成为两个国王。两个王位的联合本来是这两个国家之间唯一的联合关系,但这种王位联合现已受到威胁,邻居法国所发生的大革命加剧了这个王位联合解体的危险。1798年爱尔兰发生了一场可怕的暴乱。皮特[8]迅速采取行动,他在短短几个月里,通过金钱和封爵等手段,收买了爱尔兰议会的大多数。终于在1800年[9],爱尔兰正式放弃了争取民族独立的努力。
这两部联合法令的目的和结果在其标题上就可以看得清楚明了。第一部联合法令将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成一个国家,叫大不列颠。第二部联合法令将爱尔兰拉入大不列颠,形成联合王国。这个双重合并采用的实际形式是:(1)附属于英格兰的爱尔兰和附属于大不列颠的苏格兰都和英格兰拥戴同一个王室,都采用同样的王位继承办法,即永远都只由汉诺威家族中的新教派世系来继承王位;(2)在英格兰国会的上下院都引入一定数量的苏格兰和爱尔兰议员。
如此构成的国会将为整个联合王国立法。但联合之前在苏格兰和爱尔兰有效的本地法律,只要未被废除就仍然有效。这样的法律相当多,而且差异很大,所以国会有时就会觉得有必要针对每个王国制定专门的法律。这就是为什么在每一项国会立法的开头或结尾会经常见到这样一句话:“本法不适用于苏格兰或爱尔兰”[10]。这项例外规定,对于不属于联合王国的马恩岛和格恩思岛来说就没有必要了。英国国会的立法,只有那些特别指定将这些海岛包括在内的,才对它们有约束力。[11]
在这两个联合法令的其他条款中,最重要的应该就是那些与教会有关的规定。
在英格兰,圣公会是国教。也就是说,教会拥有教区、产业、圣俸、什一税[12]以及教堂外的墓地。教会的教条、组织形式、权利和自由、管辖范围以及礼拜的仪式,均由法律规管并获得法律准许。女王要宣誓保护国教,政府则通过对教会高层和某些教区牧师的任命来参与教会的行政管理。在苏格兰,长老教是1707年联合法令所承认的合法教会。该教依法被奉为神圣,并获准拥有教堂和教会收入。因此,在苏格兰确实也有一个主教教会,但它又是一个自由教会[13],就如同长老教在英格兰也是自由的一样。如是之故,大不列颠就有两个国教,其僧侣等级制度决然相反,并以特维依德河[14]为界,分庭抗礼。但王室同时是这两个教会的法律守护者。
与此相反,爱尔兰没有国教。爱尔兰新教原本与英格兰圣公会同属一家,但于1869年被解散了——也就是说,被进行了政教分离,其物业也被没收,但教会在职人员的利益还受到一定保护。现在,爱尔兰新教已成为一个自由教会。
英国公法的特征就是它的极度多样性,这在我们上面提及的这些事实中已得以充分展示。法国人对简洁和一致有着天生的偏好。他们的创作都带有这两种特质的烙印,不但如此,他们还天真地希望在别人的作品中也能找到同样的特征。任何人,如果想熟悉英国宪法,想彻底弄懂它,就必须从一开始就抛弃这种法国式的幼稚期望,因为英国宪法不追求简洁和一致这样的理想。相反,英国宪法的缔造者们似乎是刻意地不去作出统一的规范,不去写下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则,不去把宪法的不同部分进行归类与合并。他们把这种做法视为一种极端危险,所以他们处处小心,不搞归统和简化。而这两样英国人所小心提防的东西,却正是法国的公法创造者以最大的信仰、激情乃至狂热去孜孜以求的。
严格来讲,在谈及条约时还应当提及另一项国会立法[15],那就是1858年通过的关于在印度建立更有效政府的条例。事实上,印度当时并没有独立的主权,而只有“准主权”,且该权力日渐式微,至今已全面移交给了英国人。1858年的法律通过后,东印度公司便只好放弃其自治权。过去,英国政府曾把一部分权力交给东印度公司行使,使得它不但拥有资源,而且还可以行使军事及财政权力,在领地范围内享有近乎于至高无上的权威,实际上就是一个国中之国。在1858年的法律下,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仍有权提名全国最高委员会共15名成员中的7名。这是英国政府的一个小小让步,并仅以此就重新掌控了这个庞大的印度帝国。从那时候起,印度就由英国政府一位专责国务大臣执掌。至于其他殖民地,英国采取的是正好相反的政策。对于那些已拥有较大权力、文明程度也比较高的殖民地,比如加拿大、好望角、澳大利亚各行省等,英国首先是为它们制定宪法,设立议会,引入选举,再搭配上一个向议会负责的政府,然后(在大多数情况下[16])再授予这些殖民地修宪的权力,但任何修宪都必须得到英国政府的同意。这些国会立法同与苏格兰、爱尔兰的联合法令可以相提并论,原因恰恰就在于它们是那些联合条约的逆向工程。联合条约吸纳原有的国家,使之消失,而这些国会立法则创建新的国家,使其从原有的国家中分离出来。这些国会立法创建了一拨儿半独立的国家,它们只在三个方面与英国保留着关系:名义上拥有所有行政权力的总督,由英国政府任命;外交由英国负责;英国设立一个高等上诉法院专门听审它们的上诉案件。理论上,西敏寺国会仍保留主权,可为大英帝国的任何一个成员立法,但事实上,它已不再干预那些较大殖民地的内政和地方立法。殖民地事务大臣似乎也放弃了其在殖民地事务中的否决权。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情况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不断地提高保护性关税,毫不顾忌宗主国的利益。仅从这一点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它们实际上已享有了完全的自治权。英国在殖民地的驻军也逐步撤离[17],把当地的防务留给了殖民地政府。另一方面,英国心里明白,假如有一天当她自身受到战争的威胁,或者当她去做一件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而需要它们鼎力相助的时候,她所能指望的恐怕除了它们的良好愿望外就什么也没有了[18]。英国政府甚至都不保留对这些殖民地上的无主土地的所有权。而在这一点上,美国这个纯粹的联邦国家的做法就不一样。对于新加入联邦的州和领地,联邦政府是保留这一权利的。还有一点就更不用说了:英国政府在本土英格兰有强制征收土地的权力,但在殖民地却没有。
目前,或者至少可以说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甚至都不能再把这些殖民地只看作是拥有自治政府的行省,而是必须把它们看作是几乎拥有完全主权的国家。它们只是在种族、语言和共同加入的组织上与宗主国保持联系。
曾有人建议,把这些原先的殖民地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巨无霸联邦,由西敏寺国会统治,而国会里当然有它们各自的代表。这种建议根本没有成功的可能。[19]这个想法是由几位孤傲标世的政治理论家提出的,但他们试图阻止的分裂运动,其始作俑者正是英国政府自己。
[1] [6 Anne,c.11(D).]译注:1706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签订联合协议(The Treaty of Union),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国会分别通过联合法令(The Act of Union),英格兰与苏格兰完成联合。作者(或者是英文译者)在这里直接把两个联合法令等同于那个联合协议,恐怕是无心之失。
[2] [39 & 40 Geo.III.C.67(D).]
[3] 译注:请参见本页注1中的译注,作者在这里还是误把两个联合法令直接等同于那个联合协议。
[4] 译注:Anne(1665—1714),1702年登基成为英格兰、苏格兰以及爱尔兰的女王。她的父亲詹姆斯国王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被推翻,出逃法国,王位被来自荷兰的威廉三世(William III)和玛丽(Mary)夫妇共同继承。威廉是安娜的表哥,玛丽是安娜的姐姐。1702年威廉三世去世后安娜继承王位。
[5] 在联合法令里,联合的条款都称为条约。参见《安娜法令》序言。[6 Anne,c.11(D).]
[6] 《国家安全法》(Act of Security),1703年曾被否决,但1704获得通过。[参见 Hurton,History of England,viii,pp.92,99—101(D).]
[7] 译注:George III(1738—1820),1760登基为国王直至1820年去世。其在位期间,英国先是在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然后再于1815年著名的滑铁卢战役中大败拿破仑。但同时,美国的独立战争使英国失去了在北美的殖民地。
[8] 译注:William Pitt(1759—1806),1783年成为英国首相,时年仅24岁,成为英国史上最年轻的首相。1801年从首相位退下,但于1803年再度出任首相,直到1806年去世。在位期间领导英国迎战与法国拿破仑的战争。
[9] 与爱尔兰的联合,英国议会于1800年7月2日通过,1801年1月1日生效。与苏格兰的联合,于1707年5月1日生效。
[10] 有好几项法律只适用于威尔士。
[11] 也有一些法律根据推定而适用于这些海峡群岛(D)。译注:马恩岛(The Isle of Man),位于英国与爱尔兰之间的爱尔兰海中,是英女王的附属领地,不属于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有自己的自治政府,但其外交和国防由英国政府负责。格恩思岛(The Channel Islands),也是英女王的附属领地,位于法国诺曼底海岸外的英吉利海峡中。
[12] 译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奉献,源自于《圣经》旧约,即十分之一的意思。
[13] 安娜女王在1703年写给苏格兰议会的一封信中,恳求议会对主教统辖教会的教徒多一点宽容。她把这些教徒称为“异见分子”,在她给英格兰议会的信中也会用来指英格兰的新教徒。[参阅:Her Majesty's Letter,Burton,History of Scotland,viii.,p.90(D).]
[14] 译注:英格兰与苏格兰边界的一条河流,自西向东流入北海,以盛产三文鱼而著名。
[15] [21&22 Vict.C.106](D).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858.
[16] 参见,如Victoria,18 & 19 Vict.c.54,s.4.根据其联邦宪法,加拿大显然没有权力修改其宪法。加拿大宪法是由 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1867,30,Vict.C.3 和an Act of the Dominion Parliament组成。比较:38 & 39 Vict.C.38(D).
[17] 1870年,在南威尔士的驻军撤出。
[18] 在占领斐济前不久,卡纳尔温爵士问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是否有兴趣参与占领行动,并负担一小部分占领后所成立的政府的开支。英格兰将负担大部分。但最后是英格兰而不是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向斐济支付赔偿金。
[19] 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John Robert Seeley,The Expansion of England,Macmillan,London,1883。在后来,这些主张联邦的人曾极力鼓吹要宗主国更多地干预殖民地的事务,同时试图劝服那些大的殖民地支持成立联邦,但我认为他们的努力都徒劳无功。他们对澳大利亚派遣部队加入英国驻埃及的军队这一行动,大加赞美。他们利用“殖民地和印度展览”在人们中挑起的好奇和兴趣,成立一个常设机构继续推动联邦运动,但这个机构在威尔士亲王担任主席期间慢慢就失去了活力。此外,英格兰与各殖民地代表的会议也召开了,双方在会上都表现得相当温良优雅,但双方都小心翼翼,不主动提出建立联邦关系的建议。1887年11月16日,罗斯贝里爵士在“帝国联邦联盟”苏格兰支部讲话时声称,任何关于成立联邦的建议都会被那些殖民地认为是霸权幽灵的回巢,而在过去,正是这个幽灵的作祟,使得宗主国失去了北美诸省。他还说道,除非这些殖民地自己主动提出,否则成立联邦的计划压根儿就没有机会被接纳。殖民地的代表都很小心,不主动提这个建议。他们表达的愿望是,这些殖民地与印度一样,仍可称之为女皇陛下的领土,但这种说法仅仅是一个礼仪,不会在任何方面影响殖民地的独立性。在这些会议所讨论的其他议题中,只有两个是真正并在实际上有政治意义的。澳大利亚人与其宗主国同意,英国在澳大拉西亚(指澳大利亚、新西兰及附近太平洋诸岛——译注)保留一个舰队,但费用由这些殖民地共同负担。这个安排没有别的意义,只不过是一种防务联盟,就如同两个独立国家为了共同利益而缔结的联盟一样。另一方面,这些殖民地公开要求所有谈判由它们自己做主、通过它们自己的代表与外国缔约的权利。这种期望显然与跟宗主国组成联合体或联邦这种想法格格不入。加拿大在经济上已越来越倾向于美国,因此从心里就不大愿意与英国组成联邦。除这两个政治议题外,会议上所讨论的所有其他问题纯粹是商业性的。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各殖民地与英格兰的联合,要么只能是名义上的,要么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而只要这种联合仅仅停留在一个好听的名义上,只是让人回想起一个共同而又荣耀的渊源,或仅仅是为了显示礼节和热诚,那么,谁也不会急于从联合中撤出来。但是,如果有一天,宗主国试图收束她与她已成年的儿子之间的纽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走向彻底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