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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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166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168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 参见郑旭:《刑事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博士论文。

[2] 参见包永明:《盗窃险纠纷中可弱化证明标准》,载《江苏经济报》2007年8月1日第B03版。

[3] 参见姚飞:《中国保险消费者保护之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

[4] 参见詹昊编著:《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释与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页。